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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合同
物资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以下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按照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的价。
(3)物资系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材料及其他材料。
(4)报务系指按照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效劳,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效劳,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_________(招标单位名称)。
(6)卖方系指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物资和效劳的具有法人资历的公司。
2.技术标准
提供和交付的物资技术标准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所附的技术标准响应表(假设有的话)相一致。
3.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物资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进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标难保护措施进展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间隔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略装卸,确保物资平安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物资锈蚀、损坏和损失均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唛头
5.1 卖方应在第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a.收货人:_________;
b.合同号:_________;
c.唛头:_________;
d.收货人代号:_________;
e.目的地:_________;
f.物资名称、品目号和箱号:_________;
g.毛重/净重_________;
h.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_________。
5.2 假设物资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点和吊点缀,以便装卸和搬运。按照物资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明晰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装运条件
6.1 如是外国物资:
6.1.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货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名、规格、数量、总体积、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备妥待运日期和物资的运输、储存中的特别要求和本卷须知等寄给买方。
6.1.2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和交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6.1.3 卖方应在租订的运输工具抵达前7天以电报或电传方式把运输工具名称、装货日期、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总重量和总体积通知买方。
6.1.4 装单日期应为实际交货日期。
6.2 如是国内物资:
6.2.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包装箱号、总毛量、总体积和备妥贷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包括合同号、物资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量、总体积(立米)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物资在输和仓储的特别要求和本卷须知通知买方。
6.2.2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6.2.3 运输部门出具运单的日期应视为物资交货日期。
6.3 卖方装运的物资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那么,卖方应对超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 卖方应在物资装完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保险
8.1 出厂价合同,物资装运后由买方办理保险。目的地交货价的合同,由买方以人民币办理按照发票金额的110%的“一切险”的保险。
9.支付
9.1 支付应使用人民币。
9.2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以下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无误后按以下方式和比例付款:
9.2.1 提交以下单据后,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a.由卖方银行为买方出具的合同总价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b.方式发票一式五份,其金额为合同总价。
c.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9.2.2 提交以下单据后,支付每批交贷金额的_________%,以便逐步交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a.运输部门出具的运单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两份;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其金额为所交合同物资的相应金额;
c.详细的装箱单一式五份;
d.制造商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五份;
e.本合同第7条要求的装运通知电传一份。
卖方应在每批物资装运完毕48小时内将上述单据除e以外航寄给买方。
9.2.3 合同中全部物资被买方验收之后,提交以下单据可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a.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b.双方签订的合同物资验收证书一式五份;
c.以买方为抬头开始_________的即期汇票一份。
10.技术材料
10.1 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材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效劳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好的上述材料应包装好伴随每批物资发运。
11.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物资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正确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功能的要求。卖方并保证其物资业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功能。在物资最终验收后的十二个月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乏或缺点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11.2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索赔。
11.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物资或部件。
11.4 假设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2.检验
12.1 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物资的质量、规格、功能、数量或重量等进展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功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 物资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向当地的商检局或工商行政治理局申请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展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觉察物资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物资运抵现场后90天内,按照当地商检局或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2.3 假设物资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明物资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商检局或工商行政治理局进展检查,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索赔
13.1 按照当地商检局或工商行政治理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3.2 按照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假设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同时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物资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按照物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定同意降低物资的价格。
c.用符合规格要求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遭受的一切直截了当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对更换条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3.3 假设在买方发出的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或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4.迟交贷
14.1 卖方应按照要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效劳。
14.2 假设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遭到以下制裁:没受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和/或终止合同。
14.3 履行合同过程中,假设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效劳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展分析,可通过修正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违约罚款
15.1 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假设卖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效劳,买方应课以罚款,款金应从贷款中扣除,罚金应按每周迟交物资或未提供效劳交货价的0.5%计收。但罚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物资或提供效劳合同价的5%。一周7天计算。假设到达最高限额,买方应考虑终止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 假设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峻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阻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阻碍的时间。
16.2 受事故阻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另一方。假设不可抗力阻碍时间连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17.1 中国政府按照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 中国政府按照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 在中国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8.履约保证金
18.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通过中国的任何一家银行,或买方可接受的外国银行,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物资保证期满为止。
18.2 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8.3 如卖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补偿。
19.仲裁
19.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处理,如从协商开始60天内仍不能处理,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寻求可能处理方法。假设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仍得不四处理,那么应采取仲裁。
19.2 仲裁应由当地工商行政治理局按照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那么进展仲裁。
19.3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4 仲裁费用除工商行政治理局另有裁决外由应败诉方负担。
19.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展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接着执行。 20.违约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不受损害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a.假设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物资;
b.假设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20.2 买方按照上述第20.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置类似未交的物资,卖方应对购置类似物资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但是,卖方应接着执行合同中末终止部分。 21.破产终止台同
21.1 假设卖方破产或无清偿才能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都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阻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2.2 如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所授给的全部分包合同,但原投标中或后来发出的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3.适用法律
23.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展解释。 24.合同生效及其他
24.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24.2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
24.3 如需修正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正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卖方(公章):_________ 买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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