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办学协议书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合作办学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目的 为发挥各自拥有的资源优势,促进资源优势互补,拓宽培训渠道,扩大教育规模,提升教育水平,提高教育质量,以满足社会对实用性人才的需要,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二、合作原则双方遵守依法办学、诚实守信,责权明确、互相协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舟共济、友好合作,树立形象、共同发展的原则。三、合作范围与内容1 学历层次:职业中专2 开设专业:3 学习方式:理论+实训+实习四、权利、职责与义务(一)甲方权利、职责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 (1)督促检查指导
2、教学与管理管理工作,乙方若有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纠正或终止违法活动; (2) 以*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名义审核发布有关文件;(3)以*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义审签对外办学合同;(4)统一管理*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财务收支;(5)负责收取学费、相关证书工本费、伙食费、住宿费、认证手续费、职业介绍费等有关费用,其他人员不得以学校名义收取任何费用;(6)审核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招生广告、信息、简章文本的内容、方式、方法;(7)享有从学校收益中获得合理收入的权利。2、甲方的职责与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教育的有关规定;(2)负责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有关手续;(3)提供教室、宿舍(包括室内配套设施)
3、、食堂、车辆(费用自理)及其他必要的教学条件;(4)组织审查学员资格,审定教学方案和学年教学计划,协调教学活动;(5)选派一名联络员协调做好教学管理工作;(6)协助乙方做好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教学中的有关问题;(7)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社会影响,积极争取有关政策;(8)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办理和颁发毕业证与合格证;(二)乙方权利、职责与义务1、乙方的权利(1)以*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名义就合作范围内的办学事宜进行招生宣传;(2)在甲方许可范围内,自主联系业务,有授权签定合同的权力;(3)有权聘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任课教师;(4)有自主聘用工作人员的权力,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4、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5)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教育、考核、评价、监督、管理;(6)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制定具体的教学管理办法和制度;(7)享有从学校收益中获得合理收入的权利。2、乙方的职责与义务(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教育的有关规定开展教学;(2)维护*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声誉;(3)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4)负责组织招生、教学和日常管理等全部事务工作;(5)制定教学计划和大纲,安排教学,实施管理,组织考核评价。(6)负责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并及时转交甲方;(7)负责学生的学籍、档
5、案管理,负责向甲方提供学生人数、名单以及相关情况;(8)按教学要求对学生进行技能考核,组织课程考试,检查教学质量,做好学生审查和证书的发放等,推荐学生就业。(9)所有广告、信息、招生简章的文本、设计方案,须报甲方审批、备案,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发布;(10)一切经营活动费用自理,自负盈亏,承担一切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相关责任。五、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一)经费分配1、“学费收入”按成本和风险共担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为:甲方 ;乙方 ;2、“杂费收入”全部由甲方按用途确定支出;乙方需要使用的部分由甲方划拨。(二)经费收支和结算办法1、 学费收入每学期注册后结算,乙方应分成在结算之后 日内由甲方划转乙方;
6、2、 杂费收支每学期结算一次;乙方代收的杂费全部交甲方。六、具体约定内容 1、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与其他办学机构再签订涉及专业相同、相近的类似协议、合同;2、甲乙双方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合作成功。3、双方必须按协议书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工作,以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4、双方合作中,同一项目不得因与第三方的合作而影响对方利益与名誉,更不得造成对方的损害。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商谈具体补充附件、清单,均构成本协议书的内容之一。八、违约责任双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应承担对方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的责任。违约者应承担支付违约金 万元。九、双方建立对合作项目的交流协商和评价机制,每学期进行 次洽谈交流、评价会议,总结、讨论、健全合作机制,完善操作执行办法,开展新的项目合作。十、在履行本协议中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十一、本协议书暂定合作期限为 年,如一方需继续合作,应在合作期限到期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续签合同。十二、本协议书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十三、本协议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本协议全部条款时止。(本协议书共 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 表 人: 代 表 人: 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