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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款式二)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款式二)
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经下述双方签署:
1 市(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代表人:
2 (以下简称乙方);
经理先生( 年 月 日由受权)
出生地:(国家)
国籍:(国家)
总部:(国)市
在 国的通讯地址: 信箱:
鉴于甲方要兴修的 ,乙方提交报价已于 年 月 日被招标委员会接受并已中标。依照 国 部 年 月 日第 号决议,双方缔约于下:
(一)合同内容乙方要完全、精确地按照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工程量表、价格表与合同条款有关的书面协议,在 市 对进展施工。
乙方承认本人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确的理解,在此根底上同意缔约,按合同施工。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 。兑美元比例为 。
这个金额是用单价乘实际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那么依照临时报表进展支付,临时报表的书写方法应是双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对乙方的支付要依照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
合同价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为施工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开支、义务、各种税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合同期内规定的保修、保养费。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格,如市场物价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提高,工资的基限提高,调整税法、关税及税务,在 国国内或国外新增加赋税。
(三)工期乙方必须依照本合同第 号附件的说明,在自移交场地之日起的 天之内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节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内。假如乙方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缘故此认为不可按期完工的话,可书面通知甲方,说明缘故,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假如乙方证明这些缘故存在,合同期限能够适当延长。
(四)移交场地依照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进展工地交接,交接时须签订纪要,双方各持一份。假如乙方或其接收场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纪要,并将纪要的复印件寄给乙方。起草纪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场地之时。
(五)查看工地乙方承认在签认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四周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妨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提供范围等。由这些要素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六)履约保证金乙方应自被通知中标的第二天起的30天内,向甲方存放履约保证金,金额为该合同总额的20%,或在指定期限内将往常存放的投标保证金补充到上述比例。该合同只有在寄保证金之后才对甲方产生义务。
有现金、信誉支票,或按合同条件第11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保函须在合同整个执行期中都有效,真到最后交付工程为止。该保证金一直都由甲方保存,作为乙方完成施工和履行甲方权利的保证。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挂号函件后,最多在一个月内,按可能业经被扣除的金额的一样额度补足保证金,否那么,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的余额,或者从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有权索赔,只要用挂号函件通知乙方即可,无须诉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甲方有权从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债务。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土木建筑工程(国际)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 共同条件
一、定义与解释
1.定义
本合同(按下文规定的定义)中的以下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此处为其所规定的含义:
(a)“雇主”,是指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造、安装或交付进展招标并将雇承包人的该一方以及雇主名下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雇主的任何受让人。
(b)“承包人”,是指其投标已被雇主接受的个人或多人、商号或公司,并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c)“工程师”,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
(d)“工程师的代表”,是指驻工地工程师或工程师的助理,或任何由雇主或工程师随时指派来履行本文件第2条所规定的职责的工程建筑治理员,其职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e)“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应进展的工程。
(f)“合同”,是指合同条件、说明书、图纸、经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费率与价格表(假如有的话)、投标书和合同协议。
(g)“合同价格”,是指投标书所列明的,但经依照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
(h)“施工设备”,是指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按本条下述定义)进展、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此类性质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他各物。
(i)“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进展、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
(j)“图纸”,是指说明书中所提到的图纸和任何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对这类图纸所作的修正,以及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认可的其他图纸。
(k)“现场”,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进展本工程的土地和其他场所,以及任何由雇主为本合同的目的而连同本合同中特别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场所。
(l)“经认可”,是指业经书面认可,包括对先前的口头认可所作的随后的书面确认;而“认可”是指书面认可,包括上述情况。
单数与复数
视文中需要,仅说明单数的词也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亦然。
页旁小标题或注释这些一般条件中的页旁小标题或注释均不得被认为是本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得作为解释本共同条件或本合同时的考虑要素。
二、工程师的代表 2.工程师的代表的责任和权力
工程师的代表的责任是视察和监视本工程,并试验与检查有关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与做工。他无权免除承包人依照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他地点另有明文规定者外,他无权命令进展任何会引起拖延的工程或指示雇主作任何额外支付,也不能对本工程作任何变更。
工程师能够随时以书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师的任何权力和受权委托给工程师的代表,并应将所有这种权力和受权的书面委托的副本提交给承包人。工程师的代表在这种委托范围之内(但不是委托范围之外)给予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指示或认可,应好像工程师所作出的指标或认可一样,对承包人与雇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必须以下述为条件:
(a)工程师的代表对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认可,并不损害工程师日后不认可该工作或材料并下令予以推倒、去除或拆毁的权力。
(b)假如承包人关于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任何决定感到不满意,他应有权把此征询题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对该决定予以确认、撤销或更改。
三、转让与转包
3.转让
承包人未经雇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处或利益(付给承包人银行的任何依照本合同到期应付的款项不在此列)。
4.转包
承包人不得把整个工程转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未经工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组成部分转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依照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动、违约和忽略,就好像对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动、违约或忽略一样,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按计件方式提供劳动力,不应认为是本条所说的转包。
四、合同的范围
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经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不管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五、合同文件
6.语言
(1)制订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假如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种语言写成,那么还应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释本合同所据以为准的该种语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语言”。
(2)文件互相解释: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共同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应成为任何构本钱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的主导,在上述条件下,构本钱合同的假设干文件应视为是彼此互相解释的,如有意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由工程师对之作出解释和调处,工程师应即为此向承包人发出指示,指示应按何种方式完成该项工作。但是,假如工程师认为,遵照任何这种指示执行而为承包人带来的任何费用,由于文件的这种意义不明确或不一致,并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可能之列,那么工程师应予证明,而雇主应按能够合理负担此项费用的金额支付这笔额外款项。
六、合同文件
7.图纸的保管
(1)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有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副本2份,承包人如还需要更多的副本,应由承包人自费提供和制造。在本合同履行完毕时,承包人应把所有依照本合同提供的图纸退还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就执行依照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或其他事项所进一步需要的任何图纸或说明书,给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以适当的书面通知。
图纸副本应有一份保存在现场
(2)上述提供给承包人图纸副本中的一份,应由承包人保存在现场,该份图纸应供工程师、工程师的代表和经工程师书面受权的任何其别人员在一切适当时间检查和使用。
8.进一步提供的图纸和指示
工程师应完全有权在本工程进展过程中,随时向承包人提供为了本工程的正确和适当的进展和维护的目的而必须进一步提供的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七、一般义务
9.合同协议
承包人应邀立约时,应按附件所列并视情况通过必要修正的格式签订合同协议(由雇主承担费用制订)。
10.履约保证书
假如投标书中载明,承包人承诺在需要时获得一家保险公司或银行的担保或是提供两名适宜而殷实的担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负有连带责任地向雇主承担义务,按不超过投标金额10%的金额依照保证书的条件担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那么该保险公司或银行或担保人以及该保证书,均应是须经雇主认可的。而获得这种担保或提供这种担保人以及所要订立的这种保证书的费用,应统由承包人承担,但本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11.现场检查
投标书应认为是依照雇主在其为投标的目的提交给承包人的文件中所应提供的有关水文、气候和自然条件的数据材料所制订的。但是承包人应检查和调查现场及其四周环境,并应在提交投标书往常(尽可能)确实弄清现场的形状与性质、完本钱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数量与性质、进入现场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设备,总之,他应亲身获得一切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可能妨碍其投标的各种情况的必要材料(按上所述)。
八、投标的充分条件
12.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的障碍
承包人应被认为在投标往常,已确实弄清他关于本工程的投标以及在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和费率与价格表(如有的话)中所列的费率与价格都是正确和充分的。此费率与价格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应包括承包人依照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义务和为本工程的正确建成与维护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假如在本工程进展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条件或人为的障碍,而此种条件或障碍并非一个有经历的承包人所应能合理预见的,那么承包人应立马上此书面通知工程师的代表。假如工程师认为,此种条件或人为障碍并非一个有经历的承包人所应能合理预见的,那么工程师应予证明,而雇主那么应支付由于此种条件而加给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包括由于遇到此种条件或障碍而引起的以下适当而合理的费用:
(a)遵照工程师在与此有关情况下向承包人所发出的任何指示执行需引起的适当而合理的费用;
(b)以及承包人在未得到工程师详细指示情况下,可采取的任何经工程师认可的正当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适当而合理的费用。
13.工作必须使工程师满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实际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进展,建成和维护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师满意,并应执行和严格遵照工程师关于涉及或有关本工程的任何事项(不管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导。承包人只领受工程师或(在按照本文件第2条所提到的限制条件下)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导。
14.应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标被接受以后,承包人如经要求应当尽快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说明他所建议本工程进展的步骤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请工程师认可,并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提出要求时,应向他们书面提供关于承包人对进展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视情况而定)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所作安排的详细材料。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提交这种方案并经他们认可,或者向其提供这种详细材料,不应免除承包人依照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5.承包人的监视权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进展中,并在其后工程师认为是正当履行承包人依照本合同承担的义务所必需的期间,给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监视。承包人或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该认可随时可予撤销)一名有法定资历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应当常驻本工程,并应把他的全部时间专用于本工程的监视。假如工程师撤销此项认可,承包人应在接到撤销此项认可的书面通知以后,尽快(在考虑到下文所述需要交换他的情况下)将该处理人撤离现场,而且日后不得再雇用他担任现场任何工作,并应由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代理人来交换他。这种指定的代理人或代表应代表承包人领受工程师或(在按本文件第2条规定限制条件下)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导。
16.承包人的雇员
(1)承包人有关本工程的进展和维护应在现场提供和雇用:
(a)仅属具有各该行业的纯熟技能与经历的技术能手,和能对要求他们监视的工作进展适当监视的助副代理人,领班和工长;
(b)以及为本工程的正确而及时的进展和维护所必需的纯熟、半纯熟和非纯熟工人。
(2)承包人为了或关于本工程的进展或维护而雇用的任何人员,假如工程师认为其行为不当或不称职或玩忽职守,或者工程师另外认为雇用该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马上该人撤离本工程,而且非经工程师书面同意,不得再雇用该人从事本工程。任何因而而撤离本工程的人员应尽快地由经工程师认可的称职的交换人员接替。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应负责按工程师书面规定的原始基准点、线和高程对本工程进展精确和正确的定位,负责本工程所有各个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线正确无误(按上所述),并负责提供与此有关的一切必需的仪表器具和劳动力。假如在本工程进展中的任何时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线上出现或发生任何错误,承包人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要求,应自行承担费用纠正此种错误,使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满意。除非此种错误是由于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书面提供的不正确的数据材料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纠正此种错误的费用应当由雇主承担。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对任何定位或任何线或工程所作的检查决不应免除承包人对此项定位的精确性所承担的责任。因而,承包人应当细心保护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准基点、龙门板、标桩和其他各物。
九、钻孔和勘探挖掘 18.假如在本工程进展中的任何时候,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展钻孔或进展勘探挖掘,应以书面命令提出此项要求,而且除非建筑工程清单中已列有关于这种预期的工作的临时金额,否那么应被认为是依照本文件第51条的规定所命令的一项追加的要求。
19.守卫与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时候和地点,或者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或者经合法当局提出要求时,应自行承担费用为有关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卫、围栏和看守,以保护本工程或保障公众或其别人员的平安和方便。
20.对工程的照管
(1)从本工程开场到完成,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临时工程,假如由于任何缘故(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例外风险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临时工程遭受任何损坏、灭失或损害,原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予以修理和弥补,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时处于良好的状态,同时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假如任何这种损坏、灭失或损害,是由于任何例外风险引起的,承包人在经工程师要求并符合本文件第65条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修理和弥补,如上所述,其费用那么由雇主承担。承包人还应对他在为了履行本文件第49条规定的义务而进展的任何作业过程中所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任何损害负责。
(2)“例外风险”包括:战争、战争行动(不管是否已经宣战)、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叛乱、革命、暴动或者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或(非承包人本人的雇员之间的)动乱、骚动或骚扰,或者是雇主使用或占有已经对之出具竣工证书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于工程师对本工程的设计所造成的缘故,或者是由于并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预见性和才能所能预见或合理预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这些,在此都统称为“例外风险”)。
21.工程的保险等
承包人在其依照本文件第20条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应以雇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对他依照本合同条款应予负责的,由于任何缘故所引起的一切灭失或损坏按下述方式投保。使雇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险的范围包括本工程施工期间,也包括维护期间,由于维护期开场往常所发生的缘故此引起的灭失或损坏,以及承包人在为了履行其依照本文件第49条所承担的义务,而进展任何作业的过程中所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
(a)对本工程和临时工程按随时所进展的这种工程的全部价值保险。
(b)对材料、施工设备和承包人运至现场的其他各物,按这种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各物的全部价值保险。
这种保险应按雇主认可的条件(不得无理回绝认可)向保险人投保,承包人凡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但是,在承包人上述义务与责任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本条所载任何规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责任对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1)承包人(除说明书另有规定者外)应就由于本工程的施工和维护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对任何人身或任何财产所受损害或损害(并非承租人或占用人所遭受的对现场的土地或庄稼的外表或其他损害)的权利主张,并就任何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但是,此处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认为使承包人应有责任就对以下情况的任何补偿或损害赔偿费给雇主以补偿:
(a)土地由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用或者(除下文规定者外)遭受如上所述的外表或其他损害;
(b)雇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对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进展施工的权利;
(c)由于按照本合同进展本工程施工而不可防止地造成对照明、空中航线或水路或其他地役权或准地役权等任何权利的临时或永久性阻碍;
(d)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员或其他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雇用的)在本合同期间的任何行为或忽略所造成的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或损害,或者与此有关的任何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
但是还必须规定:为了本条的目的,“现场”一词应认为只限于说明书中规定的或图纸上说明的其中土地和庄稼由于进展本工程而将不可防止地遭到阻碍或损害的范围。
(2)雇主应就有关本条第(1)款限制性条款中所提到的事项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失,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23.第三方保险
(1)承包人在开场进展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依照本文件第22条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的情况下),应为防止并非由于本文件第22(1)条限制性条款中提到的事项所引起的、在进展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对任何财产(包括雇主的财产)或对任何人身(包括雇主的任何雇员)的任何损害、灭失或损害进展保险。
(2)第三方保险的最低金额:此项保险应按雇主认可的条件(不得无理回绝认可)并应至少按投标书中所列金额,向保险人投保,承包人凡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1)对由于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别人员遭受任何工伤事故而应依法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或补偿,除了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工伤事故者外,雇主均不应承担责任,而承包人应就所有这种损害赔偿费和补偿(上述例外情况除外)并就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
(2)承包人应把此项赔偿责任向经雇主认可的(不得无理回绝认可)保险人投保,并应在他雇用任何人员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间接着此项保险,如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该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但是,关于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员,假如分包人已就对这些人员的赔偿责任,按照使雇主能依照保险单得到补偿方式进展保险,那么承包人依照本款承担的进展上述保险的义务应属已经履行,但承包人应要求该分包人凡经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此项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
25.对承包人没有投保的补救方法
假如承包人未就本文件第21、23和24条中提到的各项保险或依照本合同条款应由他投保的任何其他项保险进展保险和使之保持有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雇主能够就任何此类保险工程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险费,并随时从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雇主所支付的金额,或以此作为到期债务向承包人索还。
26.发通知和付费
承包人应按有关进展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者任何地点当局或其他合法当局的规章条例或细那么的要求,并按其财产或权利在任何方面遭到或可能遭到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妨碍的一切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那么和规章条例的要求,发出一切应发的通知和支付一切应付的费用。
承包人应在各个方面恪守可适用于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上述法规、法令或法律,或者任何地点当局或其他合法当局的规章条例或细那么的规定,以及恪守上述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那么和规章条例,并就关于违背任何此类法规、法令和法律、规章条例或细那么的一切罚款和各种赔偿责任,给雇主以补偿。但是,凡经工程师证明为正当应付并由承包人支付的关于此类费用的一切款项,应由雇主付还给承包人。
27.化石、文物等
在本工程现场发觉的一切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筑物,以及其他在地质学或考古学方面有价值的遗物或物品,应在雇主与承包人之间认为是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别人员挪动或损坏任何这种物品,并应在这种物品发觉之时和挪动之前立马上此项发觉通知工程师的代表,并按工程师的代表的指示处理这种物品,其费用由雇主负担。
28.专利权和使用费
承包人应就关于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设备、机器、工具或材料进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权提出的一切权利主张和诉讼,并就任何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雇主免受损害并给雇主以补偿。除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应为获得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头、沙子、砾石、泥土或其他材料支付一切吨位税和其他使用费、租金,以及其他付款或补偿(假如有的话)。
29.阻碍交通和毗邻的财产
为进展本工程和任何临时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业,应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同意的范围内进展,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适当地阻碍公众方便或阻碍进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管雇主或任何其别人员拥有的财产,承包人应就由于或有关任何这种只要是承包人应对之承担责任的事项所引起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雇主免受损害,并给雇主以补偿。
30.临时运输
(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运输损坏或损害连接现场的或在通往现场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桥梁,尤其应选择道路,选择和使用车辆并限制和分配装载量,以便尽可能合理地限制这种由于把设备和材料运出入现场而不可防止地产生的临时运输,并使该公路和桥梁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损坏或损害。
(2)特别的负载:假如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搬运一车或数车施工设备机械或预制件或工作部件通过部分公路或桥梁,而这种搬动非常可能会损坏公路或桥梁,除非对公路或桥梁进展特别保护或加固,那么承包人应在这种载运车辆开上公路或桥梁往常,把要载运的重量和其他细节以及他对保护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桥梁的建议,通知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假如工程师在接到此项通知后14天内没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项保护或加固是不必要的,那么承包人就能够实行此项建议或工程师对此所提出的修正。同时,除非上述保护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项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否那么其费用或开支应由雇主付给承包人。
(3)对临时运输索赔要求的处理:假如在本工程进展期间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承包人收到由于进展本工程而引起的有关对公路或桥梁的损坏和损害的任何索赔要求。应当立马上此报告工程师,其后,雇主应就此项索赔要求、会谈处理方法、并支付一切应付款项,并应就此和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给承包人以补偿。但是,假如工程师认为任何这种索赔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于承包人方面没有恪守和履行其依照本条第(1)和(2)款所承担的义务而造成的,那么经工程师证明由于承包人没有恪守或履行上述义务而所应赔偿的金额,应由承包人付给雇主。
(4)水路运输:假如由于本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采纳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公路”包括水闸、码头、防波堤或与水路有联络的其他建筑物,而“车辆”那么包括船只,并应具有相应效力。
31.给予其他承包人的时机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为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并为雇主和任何其他合法当局所雇用的在现场上、或现场附近进展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内的工作、或执行雇主签订的任何有关或附属于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进展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时机。但是,假如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的书面恳求,向任何这种其他承包人或雇主或任何这种当局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同意他们使用现场上的承包人的脚手架或其他设备,或向他们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效劳,那么雇主应就这种使用或效劳按工程师认为合理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
32.设备、材料和劳动力的供给
除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供给和提供一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临时和永久性工程所有的材料、劳动力(包括其监视)、往来现场和在本工程内和四周的运输,以及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要的各类其他物品。
33.竣工现场的清理
在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从现场去除和撤离一切施工设备、剩余物料、垃圾级和各种临时工程,使整个现场和工程清洁并处于良好情况,使工程师满意。
十、劳动力
34.劳动力的雇用
(1)承包人应自行安排雇用一切当地的或外地的劳动力,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并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给工资。
(2)供水: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情况下,依照当地条件,对现场供给充足的饮用水和其他用水供承包人的职员及工人们使用,使工程师的代表感到满意。
(3)酒类或药物:承包人不得违背现行的法规法令和政府规章或命令而进口、出售、赠送、实物买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酒类或药物,或同意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进口、出售、赠送、实物买卖或处理这类物品。
(4)武器和弹药:承包人不得同任何人员交换任何武器或任何种弹药或作其他的处理,或同意或容忍上述这种交换或处理。
(5)节日和宗教习惯:承包人对待他所雇用的一切工人,应适当尊重一切公认的休息节日和宗教方面或其他方面的习惯。
(6)流行病:假如发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应恪守和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当局为处理和扑灭此种疾病而制定的条例、命令和要求。
(7)妨害治安行为等:承包人应随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出现任何非法的动乱或妨害治安行为,以维持治安和保护本工程邻近的人员和财产免遭上述动乱或行为的妨害。
(8)分包人恪守事项: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恪守上述各项规定承担责任。
(9)任何有关工人和工资的其他条件,应视需要和第二部分第34条第(9)、(10)等款所列。
35.关于工人等情况的申报
承包人如经工程师要求,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工程师的代表或其办事处提交详细报告书,说明承包人各个时候在现场上雇用的治理人员和各级工人的数目,以及工程师的代表要求有关雇工数目的材料。
十一、材料与做工 36.材料与做工的质量和试验
(1)一切材料和做工均应属于合同规定的各该品种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并应不时接受工程师在制造或制造地点或在现场或在所有任何这类地点指导进展的试验。承包人应提供为检查、测量和试验任何工作及所用的任何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所通常需要协助的仪器、机械、劳力和材料,并应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在把材料投入本工程往常,提供材料的样品供试验。
(2)样品费用:假如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明确意指或规定提供样品,那么全部样品的提供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否那么应由雇主承担费用。
(3)试验费用:进展任何试验的费用,假如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明确意指或规定进展这种试验,同时(在仅仅做负荷试验或者为了确定任何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作的设计是否合适于旨在到达的目的而做试验的情况下)这种试验在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已详细列出,足以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标中予以定价或估算在内,那么应由承包人负担。
(4)未规定的试验等的费用:假如工程师命令进展的任何试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
a)并非意指或规定进展的试验;
b)或(在上述情况下)未详细列出的试验;
c)或虽意指或规定进展,但工程师命令,要由一名独立的人员在除了现场或受试验材料的制造或制造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展试验。
假如试验结果说明,该做工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那么此项试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否那么由雇主负担。
37.进入现场
工程师和他所受权的任何人应能随时进入本工程和现场,以及进入正在为本工程进展工作或提供材料、制成品和机械的一切车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这些地点或获得进入的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8.在覆盖往常对工程的检查
(1)任何工作未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认可不得予以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承包人应提供充分时机由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检查和测量任何将要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的工作,并在水久性工程就位往常检查其根底。承包人应在任何这种工程或根底预备就绪或马上预备就绪以供检查时,及时通知工程师的代表,而工程师的代表除非认为此项检查没有必要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否那么应为检查和测量该工程或检查该根底的目的而出席,不得无理拖延。
(2)移去覆盖物和打开:承包人应按工程师不时作出的指示,将本工程任何部分移去覆盖物或从中打开,并应使各该部分恢复原状和修补好,使工程师满意。假如任何各该部分是在按照本条第(1)款的要求执行后予以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的,并经认为是按照本合同进展的,那么将其移去覆盖物、从中打开、恢复原状和修补等各项费用均应由雇主负担,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所有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承包人负担,并应由雇主向承包人索还或可由雇主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39.去除不适当的工作和材料
(1)工程师在本工程进展过程中应有权随时发出书面命令:
a)在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从现场去除工程师认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
b)代之以适当的和适宜的材料;
c)并撤除工程师认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并按要求重建(不管其往常的任何试验或中期付款)。
(2)假如承包人拖欠不执行上述命令,雇主有权雇用其别人员进展此项工作并付给工资,由此产生的或伴随而来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由承包人负担,并应由雇主向承包人索还或可由雇主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十二、承包人违约
40.工程暂停
(1)承包人应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时,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进展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并应在暂停时间,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情况下适当地保护本工程并保证其平安。承包人在依照本条规定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方面所招致的额外费用,包括所有现场应支付的日常工资、薪水、设备的折旧和保养、现场的杂费和本合同的一般治理费,均应由雇主负担和支付,除非这种暂停是:
a)本合同另有规定者;
b)或为适当进展本工程所必需者,或由于天气条件妨碍本工程的平安和质量,或由于承包人方面的违约;
c)或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平安所必需者。
但是,除非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的命令后的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否那么承包人将无权索还任何此种额外费用。工程师应就其认为是公平合理的“索赔要求”,处理和决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这种额外款项。
(2)假如依照工程师书面命令(本款称之为“暂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进展暂停一段时期或连续几段时间总计达90天,或者如查工程师在先前已发出为期不到90天的暂停命令以后,又在这一暂停期限届满时起不到90天以内,再次发出不管是关于整个工程的或是(假如先前的暂停命令仅妨碍本工程的一个部分)妨碍或包括本工程的一部分的暂停命令,那么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承包人能够送交工程师一份书面通知,要求工程师在接到此通知后的28天内许可接着进展已暂停进展的本工程或其中的一部分。假如未在上述时间内给予这种许可,承包人通过再送一份书面通知,能够(但并非必须)选择如下:假如此项暂停仅妨碍本工程的一部分,那么按本文件第51条的规定删除该部分对待;假如此项暂停涉及整个工程,那么按雇主放弃本合同对待。
十三、开工时间和拖延
41.工程的开场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书面命令后,应在投标书指定的期限内,在现场开场本工程,并应以应有的速度进展,不得拖延,但如有工程师明文批准或命令者或平安属于非承包人所能操纵的缘故者除外。
42.现场的占有
(1)除本合同可规定应让承包人随时占有的现场各部分的范围和各该部分应向承包人提供的顺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关于本工程进展顺序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雇主将随着工程师发出开场本工程的书面命令,让承包人占有为使承包人能按照本文件第14条所提到的方案(假如有的话)或者按照承包人应以书面通知向工程师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场和接着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现场各部分,并将随着工程的进展,随时让承包人占有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议(视情况而定)以应有的速度进展本工程施工所进一步需要的现场各部分。假如由于雇主方面没有按照本条规定让承包人占有现场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拖延或费用开支,工程师应准许延长工程完成时间,并证明他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对所招致开支的偿付金额,该金额应由雇主支付。
(2)道路通行权等:承包人应为获得他所需要的有关进入现场的特别的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负担一切开支和费用。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他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备。
43.竣工的时间
在遵照说明书中有关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应在整个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本工程应在投标书所指定的时间内全部竣工,从投标中所指定的开工期限的最后1天起算,或依照文件第44条同意的延长时间计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长
假如任何额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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