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买方信贷合同借款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贷款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第一条定义 1.1.“贷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贷款金额和责任。 1.2.“提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凭借款人通过其指定银行发来的提款电报,通知提款用以向卖方支付贷款的金额。 1.3.“承担期”:自本合同签字日起,至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贷款使用截止日为止的期间。 1.4.“计息期”: (1)自第一次提款日起,即自贷款帐户第一次被借记之日起,每6个月的期间为一个计息期; (2)第一个计息期的末日应与第一次提款日同日; (3)如该期末月无同日,即为该月
2、之最后营业日; (4)如同日不是营业日,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 (5)如继后营业日跨入下月,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 1.5.“付息日”:每个计息期的末日为借款人付息之日,按实有天数支付该期利息。 1.6.“还款日”:自承担期终止日起,3个月以后的第一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_个付息日,为借款人分期还款之日。 1.7.“美元”us:可以自由划拔和自由兑换的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偿货币。 1.8.“营业日”:北京、伦敦、纽约三地银行营业之日,同时又是后两地的美元拆放市场营业之日。 1.9.“年基数”:利息计算以360天为年基数。 1.10.“月”:日历月。 1.11.“日”:日历日。 1.12._银行同业间
3、贷款利率“libor”:当付息日前的第二个营业日,_时间上午11时,由指定的参考银行报出的伦敦欧州货币市场上的商业银行之间6个月美元贷款利率,经由中国银行_分行于同日以电传分别通知贷款和借款人。 第二条贸易合同 借款人在此确认:已于_年_月_日在_与卖方签订下列合同。合同号码:_金额:_(美元) 其中由中国制造的部分,占合同总金额的_%,即_(美元) 商品名称:_ 定金加现付的百分率:_ 交货条件:_ 第三条贷款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不超过_万美元贷款,用于支付上述合同总金额的_%给卖方。 第四条提款条件 借款人在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后可以提款: 4.1提款人组织规章,
4、最近财政年度的、经当地开业的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书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 4.2借款人所在国政府对借款人进行营业、签订本合同的批准文件。 4.3担保人出具的借款人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之本息时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4.4.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承认该当局了解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负的各种责任,并对借款人用以支付所有在本合同项下付款的外汇许可证书(可视贷款方所在国不同的管汇规定决定需否)。 4.5借款人提供的已按贸易合同规定,付讫定金和现付部分款项的银行证明文件。 第五条提取贷款 5.1借款人从其指定的银行,收到卖方通过贷款人交来的,按第二条贸易合同第_条规定的汇票、
5、发票、全套装运单据后,在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银行拍发加押电报向贷款人提取贷款支付给卖方。 5.2贷款人当收到上述加押电报后,即凭以借记贷款帐户,付款给卖方并取得收据,正副本一式二份。 5.3本贷款的提取期限截至_年_月_日止。 第六条贷款帐户 6.1贷款人在其帐簿上以借款人名义开立贷款帐户,用以记载全部提款人本金、利息和还款的收付金额 6.2贷款人根据第五条二款借记贷款帐户后,向借款人寄送借记通知书,还款付息日程表附卖方收据副本。还款付息日程表内容按第二款和第三款填列。 6.3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按第七条及或第八条的各次还款时,贷记贷款帐户。 6.4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构成贷款人债权和
6、借款人债务的正式记录。 第七条付息和还本 7.1借款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无条件地清偿债务,不受贸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任何行为影响。 7.2借款人按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于每期付息日中国银行伦敦分行通知的参考银行所报6个月libor加年率_%向贷款人支付本期利息。 7.3借款人如迟付利息,迟付期间的利率改按libor加年率1%计算迟付利息。 7.4借款人应自第一个还款日开始的_年内,按贷款帐户借方余额所表示的提取总金额分为_个等分,连续地每半年偿还一个分期金额。 7.5各次还本付息,借款人均须于还款日和付息日之当天,不迟于纽约时间上午11时,通过纽约“票据交换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付给中国银行_分
7、行贷记中国银行总行为_号帐户,并电告贷款人凭以贷记贷款帐户。 7.6本合同项下借款可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自愿提前偿还。 第八条自愿提前偿还 8.1借款人可在任何一个还款日和付息日提前偿还贷款的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应付利息,但借款人必须至少在30天前以书面或电传通知贷款人。 8.2提前偿还的本金须为_万美元的倍数,且不少于_万美元。 8.3提前偿还的本金限于归还按还款付息日程表上倒数次数的分期金额。 8.4提前偿还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可重行提取。 第九条费用 9.1承担费:自本合同签字日的90天后开始,到承担期结束日为止,在此期间凡有未提取的贷款额,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按未提取的实际天数支付年率_%的承担费。 9.2管理费:借款人应向贷款人一次支付按贷款总额_%的管理费,于本协议书签订日后的_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