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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与担保及培训教材两篇(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合同保全与担保及培训教材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同意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以保护债权。
合同担保,是指以保证、质押、抵押、定金等方式,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目的和合同保全一样,但是也有以下区别:
1、合同的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担保中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是依照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担保人也是从合同当事人,他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商定产生的义务。而合同保全那么是债对外效力的表达,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将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担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随之产生约束力,是任意性标准;而合同保全是完全由法律规定产生,属强迫性标准。
3、合同担保比合同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往往使债权获得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平安系数更大。尤其是在物权担保时,债权人能够掌握、操纵实现债权的财产,使债权实现更平安、稳定;而合同保全那么无此优越性。
4、担保一般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设立,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保全措施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给债权实现带来危害时才行使,具有消极性、防卫性。
5、担保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为前提;保全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危害为条件,与债务履行期限无直截了当关系。
二、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之前或其过程中,为了保证裁决或判决的执行,或防止财产被转移、毁损、藏匿、出卖等缘故,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迫措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合同保全在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上,有着同样的功能和目的,但两者依然由区别的:
1、财产保全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合同保全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制度。
2、财产保全通常采纳查封、扣押、冻结款项等强迫措施由法院行使;合同保全是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来实现。
3、财产保全既能够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能够由法院以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合同保全那么必须由债权人申请,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
来源: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不当处分债权和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法律给予债权人能够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恳求撤消债务人行为,从而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已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从而在我国立法中初次建立起完善的合同保全制度。合同保全制度是敦促合同债务人实在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措施。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三角债、连环债以及讨债难等咨询题,都或多或少与立法上缺乏有关合同保全的制度有直截了当的关系。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实在履行,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有序开展的前提,只有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有效地敦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才能逐步构成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业道德,市场买卖的平安和秩序才能最终构成。正是在如此一种大背景下,《合同法》顺应历史潮流,将合同保全制度明文确定下来,消除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理论障碍和困惑。具有严重的现实意义。但是,《合同法》对合同保全制度的规定仍然过于原那么,有失详尽,同时程序法上又缺乏相应的操作规程,能够预见,在详尽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详细运用和适用时,不可防止地会出现一些混乱。因而,正确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深入领会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将在非常大程度上促进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正确运用和适用合同保全制度,发挥合同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本文拟就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谈谈本人的粗浅的理解,以求以点带面,抛砖引玉,有所启发。
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包括:
一、合同保全制度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表达了债的对外效力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合同(或债)具有强烈的相对性特点,合同关系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不管债权人依然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详细的,任何一方不特定都不可能构成合同关系。由此,合同的法律拘谨力也只能及于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或发生纠纷时,只能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恳求或诉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合同商定,不得享受债权,亦无须承担义务。时至今日,合同相对性原理仍然是合同法理论的基石。新《合同法》也充分确信了这一原理,例如《合同法》第64条关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的规定,第65条关于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的规定都表达了这一原那么。但是,一味地机械地强调合同相对性有违于社会生活的现实,客观上也为债务人怠于履行债权或不当处分债权和财产洞开方便之门。因而,近现代各国大都通过立法方式明确规定合同保全制度,从而使合同债权有条件地具有对外效力。债权人代位权首创于《法国民法典》,随后,意大利民法、日本民法等大陆法系立法例中均相继效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而债权人撤消权更是始创于罗马法,后见诸于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民法标准中。合同保全的对外效力主要表达在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能够向法院恳求以本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敦促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保全责任财产;当债务人积极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能够直截了当向法院恳求撤消债务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当处分和受让债权和财产的行为归于无效,从而恢复责任财产。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消权都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可见合同保全制度已经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表达了合同的对外效力。
由于在合同保全制度中,第三人可能成为事实上的债务人或不当得利人,必须承担债务人或不当得利人所应负的义务,因而,法律上也相应地给予其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抗辩债权人的不当恳求。详细地说:
1、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将以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在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的情况下,考虑到案件
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债务人存在着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通知债务人以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到庭应诉。如今,债务人能够行使无独立恳求第三人的诉权和抗
辩理由,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还享有上诉的权利;而次债务人由因而代位权诉讼的被告,因而享有当事人的全部诉权。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行使权利,等同于
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行使权利,因而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例如时效期间届满、不安抗辩、不可抗力等等,均同样能够对抗债权人。
2、在债权人撤消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撤消权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单方行为,其二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合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双方行为。不管债权人采取那一种方式,都将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最终使第三人正在构成或业已构成的资产和财产情况归于无效,恢复到起始状态。因而法律上也同样给予第三
人享有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在第一种情况下,债权人将以债务人为被告,考虑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存在着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可能会将第三人列为无独立恳求权
第三人一并起诉,在债权人未将第三人列为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通知第三人以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到庭应诉。如今,第三人能够行使无独立恳求第三
人的诉权和抗辩理由,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还享有上诉的权利;在第二种情况下,债权人将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由此,第三人享有诉讼当事人的所有诉权和
抗辩事由。必须明确的是,合同保全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打破远没有到达背离的效果,而仅仅是在代位权和撤消权对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以及第三人的诉权、抗辩事由等方面的扬弃,在其他方面仍然应当遵照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理。
二、债权人能够通过采取合同保全措施优先实现债权
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和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特定的债权人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另一种是尚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的财产,称之为一般担保财产或责任财产。关于前一种情况,特定的债权人能够通过采取直截了当针对担保物的法律行动,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因而,这一类债权人的债权实如今法律上是有充分的保障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债务人的一般担保财产或责任财产不仅要为某个债权人的一般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而且应该成为所有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因而,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关系攸关。由于债权人无法掌握支配债务人的财产,一旦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害及债权或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将束手无策,陷于被动。传统民商法理论认为:合同保全制度的立法主旨在于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债权提供一种共同担保的制度,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充实债务人的一般担保实力,其着眼点在于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非某个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依传统的合同保全制度法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财产或行使撤消权获返还的财产首先应参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范畴,然后再按照债的清偿规那么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合同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不得直截了当从所保全的财产中优先受偿。学理上将这一原理称之为入库规那么。现行《合同法》条文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入库规那么,司法实践中也有颇有争议,但从立法过程中的诸稿草案以及之前的学术著作文章的来看,赞同入库规那么观点的人确实不在少数。其理由大都认为:入库规那么的合理性首先在于它遵照了债权平等和债权人平等的原那么---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了具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优先权外,不管其金额的多寡、发生时间的先后,发生的缘故等,债权人之间都应当平等地获得清偿。其次,从债务清偿的逻辑顺序来看,由于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截了当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理(前面已经提到,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理仍然适用于合同保全制度),在债权人采取合同保全措施后,第三人应直截了当向债务人履行义务,然后债权人能够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需要留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人并非特指采取合同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还有可能包括其他债权人)。另外,有的学者还认为,在合同保全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消权尽管是以本人的名义,但代位权、撤消权本身与代位权、撤消权的客体毕竟不是一回事,代位权、撤消权的客体是归属于债务人的,故其结果也应首先归属于债务人,然后才能向各债权人清偿。
尽管如此,入库规那么仍不可防止地存在着严重的理论缺陷和现实缺陷。首先,这种观点机械地理解了债权平等和债权人平等的原那么。笔者认为,上面提到的债权平等和债权人平等的原那么更多地是从静态的角度来阐述的,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机(权利)是均等的;但从动态的角度来调查,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才能却各有不同。这种区别类似于权利才能与行为才能的区别。债权的实如今一定程度上必须以债权人主张本人的权利为前提,这确实是为什么一般情况下先行采取法律行动的债权人总是较不采取或迟采取法律行动的债权人先得到偿付。只有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法律才强迫性地要求所有的一般债权人按照债权平等和债权人平等的原那么参与分配,平等受偿。
其次,入库规那么缺乏鼓励功能。试想,代位权人、撤消权人辛辛苦苦采取保全措施获得的成果,非常可能被其他债权人搭便车分一杯羹,未采取合同保全措施的债权人未必得不到清偿,采取合同保全措施债权人得到的清偿未必比其他债权人多。其结果必定是会打击债权人采取合同保全措施的积极性。
再次,入库规那么不具有操作性。由于入库规那么的着眼点在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平等的实现,而非某个债权人(包括施行合同保全的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而从理论上讲,法院必须等到所有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起诉后才能着手分配债权。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首先,法院不可能确切的明白到底有多少债权人参与分配;其次,只要有一个已经明白的债权人不申报债权或不起诉主张债权,法院就不能够着手分配债权。
正是认识到上述缺陷,《合同法》并没有采纳入库规那么,同时在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一)第20条明文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由此,债权人能够通过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优先实现债权。但在债权人提起撤消权诉讼时,情况要略微复杂一些---债权人撤消权制度的本意在于通过诉讼方式撤消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债务人与第三人合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其直截了当法律后果并不能必定导致债权人优先实现债权,而只是使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正在构成或业已构成的资产和财产情况归于无效,恢复到起始状态。债权人要想优先实现债权,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结果使得第三人接着占有或拥有债务人的财产丧失法律依照,其性质属于不当得利;对债务人而言,其性质等同于到期债权。如今假如债务人仍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也仍然能够通过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优先实现债权。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行使撤消权往往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2、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在行使撤消权后及时地向已获清偿或给付的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一旦立案受理并裁定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后,该特定的债权人对所保全的财产便享有了法定的优先权,一俟法院判决其胜诉,便可直截了当以所保全的财产获得清偿。除非出现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否那么其他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按照债权平等的原那么参与分配,平等受偿。
三、对合同的保全是债权人依照民法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有别于其他类似权利
首先,与合同的担保相比拟,合同保全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合同的担保主要是由当事人的商定而产生,尤其是设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均需要由合同当事人订立相应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才能成立。而合同的保全那么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只要法律上有相应的规定,不管当事人是否有商定,债权人均有权行使。产生这种差异的缘故在于两者的对外效力不同。合同的担保,不管以何种方式,其效力范围均未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在合同担保中,担保人对债权人所负的担保责任是依照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表达的是合同的对内效力,即便担保人是第三人,其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同样表达的是合同的对内效力,由于作为担保人的第三人并不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是合同的当事人,它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同样是依照合同的商定所应该承担的义务。而合同的保全那么有所不同。由于合同保全的效力必须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而债权人事实上又不可能就此咨询题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达成任何协议,因而必须由法律作出相应的规定,才能使合同保全具有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反之,假如对合同的保全不是一项法定权利,那么即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类似的商定,也无法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其次,对合同的保全是债权人基于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即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因而债权人基于行政法上的隶属、治理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劳动法上的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不属于合同保全的范畴。至于基于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也属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由于《合同法》第2条规定这一类具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而,此类关系中的债权人同样不能援引《合同法》中有关合同保全的规定来实现债权。
再者,合同保全是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所享有的一项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程序法上的权利,有别于程序法上的财产保全。二者的区别除了表达在分别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规定外,还表达在两者的施行方式不同(财产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而合同保全只能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消权的方式行使)和提起保全的主体不同(财产保全一般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亦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而合同保全那么必须由债权人主动提出)。
另外,还应该明确,合同保全,顾名思义必须存在于合同的有效成立期间。在合同未成立生效或者已被撤消、宣告无效的情况下,由于事实上不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消权是缺乏法律依照的。至于在合同被撤消、宣告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以及非合同关系下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等,尽管也可能发生债的保全咨询题,但已经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合同保全的概念了。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证担保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
保证人: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联络人:______
:______
:______
帐号: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
债权人: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联络人:______
:______
:______
帐号: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
为确保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愿意按照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品种、数额: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商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妨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迫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商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截了当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商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商定的比例分担。没有商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接着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获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假如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假如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商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够向债务人追偿,也能够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缘故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商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活力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妨碍其保证才能的变故,保证人应提早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本身负担才能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能够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别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展监视,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早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早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背本合同的商定或者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才能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才能为由回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才能并不妨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背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的违约金,因而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缺乏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截了当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按照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运营其如今或打算运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能够按其条款付诸施行,并能够随时在______法庭执行;
(1)违背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背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管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峻妨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情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截了当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背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背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妨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精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那么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晰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情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情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管是否遵照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材料,均在提供材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精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八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商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尽管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商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 通知
求等,必须用书面方式,可采纳______(书信、、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那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展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假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妨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遭到不可抗力事件妨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材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妨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妨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由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妨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接着履行合同的才能,那么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临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妨碍一方不能合理操纵的,无法意料或即便可意料到也不可防止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祸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管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够依照本合同的原那么、合同的目的、买卖适应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能够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妨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受权或者超出受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受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依照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盖章)______ 债权人(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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