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4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保证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达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向甲方租赁车辆名称型号及牌号见附近一,车辆状况见附近二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交纳详见附近一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力和义务1、 向承租方交付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2、 交接车辆时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4、 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承租
2、方免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5、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6、 不承担租赁车辆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7、 国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力及义务1、 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2、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证明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3、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4、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
3、租赁车辆。5、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示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它物。6、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7、 协助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及车辆证件。8、 保证租赁车辆由合同登记的驾驶驾驶。9、 如需续租车辆,需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输续租手续。10、 辆牌照及有关证件,如有遗失,应承担补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11、 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车辆检验交接单登记无出入。若出现刮、蹭、划痕等现象或证件不全,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用其它相应的费用。12、
4、 严禁承租车辆用于教练车使用;严禁用租赁车辆参加竞赛;严禁装载易燃、易爆、腐蚀性及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13、 不得使用承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4、严禁利用承租车辆从事客、货营运;且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15、押金不得用于冲抵租金。16、 承租方还车时需交纳交通违章押金1000元,一个月后查询无交通违章记录退还。第五条:车辆保险1、 出租方为承租车提供的保险祥见随车保险卡。承租方自愿买其它险种,费用由承租方自理。2、 车辆在租赁期内如发生交通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出租方。3、 承租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必须送达甲方指定的修理厂定损及维修。4、
5、承租方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定损费用,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它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要支付此事故总维修费用(以保险公司评估为准)30%的车辆损失加速折旧费;车辆事故、修理期间,租金照付。第六条:违约责任1、 凡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条款内容的行为,均视违约。2、 违约金数额为车辆租赁押金。3、 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4、 承担方逾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还需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第七条:担保条款担保方(人)自愿为承租方租赁车辆提供担保,就承租方履行
6、本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所提供担保资料内容真实有效。第八条:合同效力及附件1、 本合同各自方签后生效,签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检验交接单等作为本合同的织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附件二、车辆检验交接单附件三、承租人须知出租方: 承租方: 担保方:电话: 电话: 电话:地址: 地址: 地址:代表签: 代表签: 代表签:盖章: 盖章: 盖章:签定日期: 年 月 日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_承租方:_术
7、语解释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5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8、。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8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9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10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XX)。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
9、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
10、费用。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10租
11、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第五条租金、保证金1租金单位为_元/年、_元/季、_元/月、_元/天、_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第六条意外风险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
12、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
13、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1)提供虚假信息。(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
14、失。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九条担保条款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第十条特别约定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
15、续租。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出租方(签章):_承租方(签章):_住所:_住所:_电话:_电话:_委托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_证照号码:_ 保证人(签章):_ 住所:_ 电话:_ 委托代理人:_ 签订时间:_ 签订地点:_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合同编号:_承租方电话住址/地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经办人电话住址/地址保证人电话住址/地址驾驶员驾驶证编号档案编号电话车牌号车型颜色燃料标号租金标准保证金起租时间应还时间租期限驶里程超程费超时费预付
16、租金付款方式下次付款日期合同变更记录特别约定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出租方(签章):经办人:签约日期:年月 日承租方(签章):经办人:签约日期:年月 日保证方(签章):经办人:签约日期:年月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制定二oo三年十二月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试行)出租方:承租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制定二oo三年十二月术 语 解 释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 保
17、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5.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8. 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9.
18、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10.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XX)。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
19、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5.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4. 妥善保管租赁
20、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6.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第五条租金、保证
21、金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第六条意外风险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 经道路运
22、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
23、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1)提供虚假信息。(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6. 未协
24、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九条担保条款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第十条特别约定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
25、租。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住所:住所: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照号码:保证人(签章):住所:电话: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合同编号:承租方电话住 址/地址证证件件号码名称经办人电话住 址/地址保证人电话住 址/地址驾驶员驾驶证编号档案编号电话车牌号车型颜色燃料标号租金标准保证金起租时间应还时间租期限驶里程超程费超时费预付租金付款方式下次付款日期合同变更记录特别约
26、定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保证方(签章):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年月 日 年月 日 年月 日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 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2. 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4. 非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第一条第1款标准时,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减免租金。5. 承租方
27、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4、8款内容时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6. 出租方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7. 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8. 出租方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第二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 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2. 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乘用需
28、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3.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4. 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5. 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6.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7. 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8. 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第
29、三条保证金1.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2. 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方。3. 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第四条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1. 出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具体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的80%。2. 出租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3. 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4. 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负担租赁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租金,但最多为三个月。未投保车辆不得要求租金赔偿。5. 租赁车辆发生交
30、通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向交管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原因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6. 意外风险分担办法、比例等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第五条违约责任1.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2. 承租方如不能按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逾期不足一日,按小时计收超时费。每提前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3. 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的1%交
31、纳滞纳金。4. 出租方不能履行第一条第3、4款,承租方可终止合同,要求出租方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及违约金。第六条其它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5日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接续租。术语解释1. 出租方:获北京市交通局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3. 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双方签定的合同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5. 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其功能,按照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单位为元/月、元/天、元/小时。6. 超时费:超过合同规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规定租金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7. 超程费:超出合同规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记收费用。8.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