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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方案(闽政办[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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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 第一篇:XX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发布单位】 XX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6]263号【发布日期】 2006-12-11【生效日期】 2006-12-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省 XX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 (闽政办[2006]2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XX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XX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我省种子管理体制的现状,提出如下具体贯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意见》精神,按照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完善法制建设,强化行业管理,培育现代企业,做大做强我省种子产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贯彻《意见》,实现如下工作目标。一是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强化种子管理职能,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增强种子市场监管能力,提高行业指导和服务水平。二是做强做大种子企业。把隶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剥离出来,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通过深化国有种子企业改革,做强做大种子企业,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分类指导,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 《种子法》实施五年来,我省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对目前尚隶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其不同现状,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 1.对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2.对于企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一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内部改革,妥善解决人员安置,清产核资,依法注销经营单位。原企业的资产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和增强种子管理机构的综合实力,提高管理水平。二是结合实际,采取职工持股、引进投资者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改制。改制中对资不抵债、无力解决职工安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拨出专项资金妥善解决。改革改制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进行监督。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改制完成后,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上述改革必须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到期未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分流的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或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等改革成本主要来源于本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变现收入、划拨土地处置变现收入以及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和建筑物收入等,如有缺口,除由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解决部分资金外,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来解决。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 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要强化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农作物品种试验和审(认)定、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种子市场管理等职责。对于一些地方种子管理职能弱化、分散的,要在2007年2月底之前重新赋予种子管理机构履行其管理种子工作的职能,以确保种子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技术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种子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必须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作保障。一要加强队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种子执法管理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学法、懂法,依法行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要持证抽检,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品种试验人员要逐步推进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做到科学、准确、有效。二要进一步强化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充实、完善省、市两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及县级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的检验设施,促进上档次、上水平,提高种子质量检验能力,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三要进一步强化品种试验推广体系建设。提高品种试验点和示范、展示片的标准化水平,扩大试验推广的作物种类,确保品种审(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为良种推广提供技术保障,为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和广大农民搭建服务平台。 (五)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的思想,加强实地考察和专业性技术审查,把好企业市场“准入关”,并加强对持证企业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于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坚决予以撤销许可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持之以恒地开展种子质量抽查和市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四、实施步骤 (一)再学习阶段(2006年12上旬)。于12月上旬召开设区市农业局长和种子管理站长会议,进一步认真学习《意见》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二)成立领导小组(2006年12月中旬)。省政府成立XX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于12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上报省农业厅。 (三)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12月下旬)。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政企脱钩、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的实施方案要同时报省农业厅备案。 (四)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4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和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合力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研究贯彻《意见》和落实方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把《意见》和具体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2007年5月上旬前,各设区市要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结上报省农业厅。 (五)省级验收和整改阶段(2007年5-6月)。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实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迎接农业部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充分认识做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事)企分开、人员安置、国有资产保全、种子管理队伍建设、企业改制重组等多方面工作,直接关系种子产业的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安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和《意见》要求上来。要把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重要举措,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XX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组长,省农业厅、编办、发改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方案,抓好落实,扎实稳妥地推进改革进程,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三)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保证实施方案顺利推进。一是处理好人员分流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在人员安置和财产处置方面,严格要求依法办事,顾全大局,周全细致,稳妥推进,讲求和谐,确保社会稳定安定。二是处理好政企脱钩与种子供应的关系。目前个别县级国有种子公司的种子供应量在当地仍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这些县(市、区)在改制过程中,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种子市场的供求情况,既要正确引导我省大型种子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供应种子,又要防止不法分子乘机制售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三是处理好体制改革与种子储备的关系。种子储备是事关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的大事、要事。目前,个别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公司承担着部分种子储备任务,在这次改革过程中,要逐步将这些种子储备任务有序、顺畅地转承到种子管理站,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XX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闽政办[2004]134号)【发布单位】 XX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4]134号【发布日期】 2004-06-14【生效日期】 2004-06-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XX省 XX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闽政办[2004]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精神,巩固前一阶段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XX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为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巩固前一阶段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依据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与原则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是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去年以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与深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在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基础上,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一)坚决贯彻。要坚决执行《紧急通知》六条要求,做好六个方面治理整顿,严格执行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等“三个暂停”的规定。 (二)搞好结合。各地要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前期进行的开发区清理、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六项内容与已经部署过的专项检查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搞好衔接。 (三)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住土地供给关,有效控制投资规模。在全面清理检查基础上,重点检查去年以来的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行为。 (四)明确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治理整顿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及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五)加强督查。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和本方案的安排,及时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业厅、建设厅、监察厅和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结合专项检查,适时对各设区市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 二、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基本内容 根据《紧急通知》要求,从现在开始,要集中半年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在全面清理检查基础上,重点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做到底数清楚、内容详实、不缺不漏。治理整顿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理检查2003年1月1日以来的全部用地审批情况,重点清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填写上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调查统计表》,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或分拆批地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二)清理检查2003年1月1日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重点清理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土地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三)检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情况,整顿占而不补、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等问题; (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与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侵占或挪用使用费等问题; (五)清理检查被征地农民集体补偿安置情况,整顿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和随意降低补偿标准等问题; (六)清理检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第 (一)、 (二)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省发改委提供项目审批情况;第 (三)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结合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一并进行;第 (四)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负责;第 (五)项工作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和省审计厅负责,结合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一并进行;第 (六)项工作由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部署方案进行。 三、工作步骤与进度安排 (一)认真自查。自查由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进行,自查内容主要是检查2003年1月至2004年4月间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具体清查要求详见附件)。各设区市要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上,集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6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新上项目用地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汇总上报给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提交清理整顿报告并抄送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建设厅、监察厅和审计厅。 (二)全面督导。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和省审计厅对全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督导,督导以听取汇报为主要形式。对清理检查和整改工作措施不力的地方,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导。 (三)统筹抽查。除督导外,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还将对已经部署的其他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专项抽查,开展专项抽查时,将对以上六项治理整顿工作一并检查,形成检查结果综合报告。 (四)严格验收。对于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各设区市按原有部署确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牵头部门提交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治理整顿六项内容必须在9月中旬前完成汇总,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9月中旬起,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厅和省审计厅等部门对各设区市深入开展土地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四、政策界限 (一)对《紧急通知》下发后经清查发现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紧急通知》下发后发生顶风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 (二)经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五、工作要求 (一)从严要求,保证进度。始终坚持“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保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达到治理整顿目标。 (二)加强配合,搞好协调。这次治理整顿涉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要继续发挥已经形成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的优势,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完成好深入开展的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三)严格执法,查处案件。继续实行重大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公开曝光”的工作机制,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坚决执行中央政令,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附件: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调查统计表(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发布单位】 XX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5]203号【发布日期】 2005-11-28【生效日期】 2005-11-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省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05]2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XX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其适用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 二、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三个方面。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责任单位。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梳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系统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接受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委托机关组织进行。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的,其行政执法依据由具体承担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要求明确本级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责任单位。 2.基本要求。应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要注意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与行政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力求准确;注意与本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相衔接,力求完整。梳理时,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格式详见附件。 3.审核与公布。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应于2006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编办,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审核,并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相关部门和组织,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逐级报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做法,切实做好本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审核与公布工作。 4.时间安排。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应在2006年4月底前结束。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认真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分解方法如下: 1.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本部门、本组织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分解到内设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时,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权限。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既要理顺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关系,避免交叉重复,做到行政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执法机构之间、执法岗位之间的行政执法职权相互衔接。内设执法机构多、执法领域广、执法任务重的部门,可以实行部门内的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内设的多个执法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为主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为主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发生交叉时,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涉及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涉及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问题,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解决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2.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凡未依照《XX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9号令)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时间安排。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应当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原则和要求如下: 1.确定原则。依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针对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2.具体要求。省政府将制定《XX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就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作出规定;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结合本部门、本组织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就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3.时间安排。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要在2006年8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办法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和案卷质量情况等。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上级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可以与依法行政情况考评、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内部评议要重视通过案卷评查等考核行政执法的质量,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要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等新的评议考核方法,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效能办等部门,组织起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评议考核方案”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专业标准,送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实抓好。 (一)追究责任的方法。 对违反法定义务、行政执法绩效较差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评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被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要作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或者相关法律知识贫乏、岗位执法绩效差的行政执法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结合评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监察机关、效能办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处理;对负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法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追究责任的要求。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行政执法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五、切实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现阶段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这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效能办等部门配合,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尽快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务求收到实效。 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要逐步制定或修订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监督、公民投诉、控告、检举等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注意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做法和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推进依法行政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结合进行,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熟知职权,明确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职责;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其内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要不断总结、推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不断巩固取得的成效,不断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本实施意见。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格式(范本)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格式(范本) XX省××厅、委、局、办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写执法机关全称)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XX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XX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写授权组织全称)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XX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XX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三)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写全称)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XX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XX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XX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XX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XX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XX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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