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个税筹划方案5篇
第一篇:个税筹划方案个税筹划方案
一、目的
为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合理合法规避个人所得税。
二、主责部门
该方案具体实施由财务部与综合部门负责。
三、具体措施
(一)、年收入平摊至每月发放,避免出现某几个月工资过高现象。
(二)、将个人经常性支出转化为企业支出:
1.由企业租房提供职工宿舍,对应员工房租直接在应发工资扣除。
2.个人车辆出租给企业,车辆保养维护由企业负责。
3.企业与车辆维护单位签费用包年合同,员工可以直接使用,对应费用在工资上扣除。
(三)、用足个税允许扣除项1.误餐补助2.差旅费津贴3.托儿补助
(四)、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税核定征收政策,由个人独资企业代替个人提供服务。
(五)、个税返还。上海宝山罗南开发区,个人所得税返还已交的10%。宁波梅山,个人所得税返还已交的32%
四、存在问题
(一)、收入往后平摊到几个月,个人取得收入时间会延长。
(二)、企业提供员工福利,会占用职工福利费限额(应发工资的14%以内)。
(三)、可以合法扣除的津贴补助金额有限,且不能所有员工都适用,否则会被认定为工资。误餐补助每月200,差旅费津贴每月200。
(四)、个人独资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税率由税务局核定,存在不确定性,且年收入不能超过100万元。按税务局核定的其他服务行业利润率10-30%,以及个税五级累计税率,按开票金额100万计算。
最低综合税率为:
3.36%+10%*35%=6.86%最高综合税率为:
3.36%+30%*35%=13.86%
(五)个税返还地区均在XX市外。
五、2016年税务总局对个税稽查重点。
根据《2016年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检查通用提纲》,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篇:律师个税纳税筹划方法二、律师个税纳税筹划方法
在了解了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后,律师可能更关心如何能进行合法、科学地筹划,使税负降至最低。应该说,纳税筹划是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工作,面对个案量体裁衣才能取得最佳效果。在此归纳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参考。
1、选择律师身份
如果律师的收入很高,对律师不同身份的选择会对个税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欲加盟一家s合伙制律师事务所,s律所的个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该所向其提供两种选择:一种是作为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其个人年收入额乘以7%,除此之外,需负担其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年收入乘以5.5%,每年分摊所内费用15万元;一种是选择做聘用律师,律所不向其发放工资,其全部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个人不负担所内费用,同时律所也不负担个人办案费用。
①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5万元,年收入为6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0×7%=42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600000×5.5%=33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600000-42000-33000-150000=375000元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50000×80%×(1-30%)-2000]×25%-1375=5125元
全年:5125×12=61500元
净收益为:600000×80%-61500元=418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60万元时,其选择做提成律师将使净收益增加43500元。
②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6.25万元,年收入75万元。那么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50000×7%=525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750000×5.5%=4125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750000-52500-41250-150000=506250元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62500×80%×(1-30%)-2000]×25%-1375=6875元
全年:6375×12=82500元
净收益为:750000×80%-82500=517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75万元时,选择提成律师比合伙人净收益多11250元。
③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年收入8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00×7%=56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200000×5.5%=44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800000-56000-44000-150000=550000元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800000÷12×80%×(1-30%)-2000×25%-1375=7458.33元
全年:7458.33×12=89500元
净收益为:800000×80%-89500=550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80万元时,选择作提成律师还是合伙人净收益基本持平。
④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10万元,年收入12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00×7%=84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200000×5.5%=66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1200000-84000-66000-150000=900000元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100000×80%×(1-30%)-2000]×30%-3375=12825元
全年:12825×12=153900元
净收益为:1200000×80%-153900=8061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1000000时,选择作为合伙人比作为提成律师净收益多93900元。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在设定的条件下,如赵律师年收入超过80万元,其选择合伙人律师净收益高,反之,则选择提成律师收益更高。
特别指出的是,上述结论在有关假设下做出的。故应注意。如作为合伙人分摊所内费用减少,作为聘用律师提成比例降低,或者与此相反,均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律师应针对自身收入以及律师事务所分摊费用等情况做出适合自己的判断。其次,有的律师选择作为合伙人的目的并非从税收角度考虑,而是为了增加知名度等等,此时律师应在纳税筹划利益和合伙人地位带来的收益间权衡。再次,此处计算提成律师净收益时未考虑如作为合伙人所里能报销的办案费用的机会成本,律师可结合自己办案支出的预算,减少提成律师净收益,从而得出更佳结论.最后,上述结论的一个前提是赵律师各月收费大致均衡。如不均衡,则应对每月收入进行调整,重新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税。
2、合理制定薪金制度
对于每月领取固定薪金的律师,如律师事务所事先进行合理的安排,同样会使律师享受到纳税筹划利益。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该通知规定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该项规定发布后即成为个税筹划的法宝。该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同样适用。
例:李律师在s律师事务所工作,约定月薪为12000元,全年收入为144000元。在未进行纳税筹划前,李律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税:(12000-2000)×20%-375=1625元
全年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9500元。
如采取以下纳税方案:
每月发放薪金7000,其余部分5000×12=60000作为年末一次性奖金发放。
1-11月应纳个税:[(7000-2000)×15%-125]×11=6875元
12月应纳个税:(7000-2000)×15%-125+60000×15%-125=9500元
全年需交纳个税。6875+9500=16375元。
经过上述筹划可节税3125元,节税比例为19%.3、慎重选择报销制度
在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的越多,所适用的税率就越低,因此合法、合理地确定费用是纳税筹划的途径之一。
如前文所述,提成律师因是否在律所报销费用而有两种纳税方式:一种是律师事务所负担提成律师办案费用,或者是提成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此种情况下,直接以分成收入作为计税基数;其二是个人负担办案经费并且不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则可从分成收入扣除30%的办案费用,余额作为计税基数。律师事务所选择何种方式作为财务报销制度,才能使提成律师和合伙人律师均能实现税负最低呢。在制度制定时可考虑如下因素:
①对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还是查账方式征收
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律师事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而在查账征收方式下,要据实核算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因此提成律师是否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不仅会对提成律师税负产生影响,还会对“查账征税”的合伙人律师的税负产生影响。
例:税务机关对北京h律师事务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王律师系该所提成律师,王律师办案经费大约占其收入的10%.两种报销制度下对h律所合伙人及王律师的税负产生的影响试做比较:
方案一:律师事务所不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8:
2.假定王律师年收入为15万元,各月收入大致均衡,为12500元。
e律师应交个人所得税:
[(12500×80%×70%-2000)×15%-125]×12=75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办案费用-个人所得税=150000×80%-150000×10%-7500=97500元
方案二:律师事务所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7:
3.e律师全年应纳个税为:
[(12500×70%-2000)×20%-375]×12=117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个人所得税=93300元
评析。因合伙人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律师事务所发生成本费用与所纳个税无关,故上述两种方案下合伙人律师所交纳个税相同。但两个方案对于提成律师税负有所影响较大,前者个税减少4200元,节税比例为56%.
如h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则提成律师办案经费是否由所里负担,将会影响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因此,律师事务所在制定报销制度时不仅要考虑提成律师的税负,还要考虑合伙人的税负,兼顾双方利益。
②提成律师办案费用占办案收入的比例
提成律师可对办案所发生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如果办案费用超过百分之三十,采用律师事务所负担的方式更佳,如办案费用在百分之三十以内,则采取个人负担的方式更佳。
除此之外,随着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必然也将影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是否选择了最优化的会计政策、对雇员教育经费的支出、福利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选择最合适的组织形式等等都将对税负有所影响,这些都将为纳税筹划提供广阔的空间。
纳税筹划具有事先性、复杂性、综合性、动态性的特点,因此只有深入目标纳税人,量体定做的筹划方案才是最优化的方案。笔者以上纳税筹划方法和案例仅是提供一种思路,广大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法。
第三篇:企业避税筹划方案企业避税筹划方案
企业要发展,一方面要得到高额利润,但得到利润的同时又难免要上缴所得税额,怎么样能合理的避税呢。本人根据自身实际,谈谈一点个人的愚见。
纳米事业部成立已有五年了,本人从项目建设初到现在一直在此工作。纳米的苦衷是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到目前已亏损近一千万,今年对纳米来说是生死存亡的一年,怎么才能生存、发展,合理避税呢。本人从以下四个方面谈谈个人的想法:
一、与其它企业进行合资(采用摩根凯龙的形式)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而纳米现在要生存要发展,急需寻找一个合资伙伴。
二、筹资
目前纳米生产线问题还很多,对产品质量稳定影响很大,急需资金整改,希望总部给予支持。建议
1、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2、企业内部集资
3、向其它公司拆借。
三、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与大专院校进行合作洽谈使之成为合理的“校办工厂”或者科研基地。
四、对货物销售的业务,如果购方要求销售方承担运费,在购方同意情况下,可以把双方商定的价款分为货款和运费,分别进行业务处理,如销售方没有运输业务,可以另外委托运输单位,这样销售方就能合理减少销售货物所产生的销项税,达到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以上是本人的一点想法请领导批示。
纳米事业部:~~~2009年2月16日
第四篇: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纳税筹划区分和逃税、偷税、避税、节税区分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税收筹划区分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虽然,税务筹划、税收筹划以及纳税筹划在字面的表达上不大一样,但其实际上都是同一概念,其目的都是让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不将它们区分。税务筹划也可称税收筹划、纳税筹划。
节税、避税、偷税、逃税的区分
节税,顾名思义,就是节减税收。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着多种税收政策、计税方法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税负最低为目的,对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经济活动进行的涉税选择行为。就实质而言,节税实际上就是税务筹划的另一种委婉表述。通常意义上,凡是符合税收立法精神的实现税收负担减轻的行为都属于节税,节税在一切国家都是合法的也是正当的现象。比如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企业出于税务动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经营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进入一个立法者所不希望去控制或不认为是与财政有关的行为领域。节税具有合法性、政策导向性、策划性、倡导性的特征。
避税应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非违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避税被称之为“合法的逃税”。避税具有非违法性、策划性、权利性、规范性和非倡导性的特点。例如,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一般来说,避税筹划的空间由以下构成:
1、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利用可选择性的会计方法,
3、从中选取对纳税最有利的方法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4、利用税收法规、政策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不足,
5、达到一定时期减轻税负的目的。
偷税是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纳税负担的行为。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逃税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行为。包括隐匿收入、虚开或不开相关发票、虚增可扣除的成本费用等方式逃避税收。逃税与偷税的概念基本相同,我国有关法条的规定中没有“逃税”的概念,一般是将其归入偷税的范围加以处罚的。
以上分析表明,节税属于合法行为,避税属于非违法行为,逃税、偷税属于违法行为。节税是顺应立法精神的,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是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避税是违背立法精神的,是不倡导的,也会招致政府的反避税措施。避税可以被利用作为税务筹划的手段,像是利用税收法规、政策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不足来避税等,但是随着税法的逐渐严密和完善,其利用空间会越来越小;逃税、偷税是被禁止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使企业遭受更大损失。
表1-1税务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的区别方式选择性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果政府态度纳税水平偷税、骗税、抗税、欠税违法、不合理发生之后损失大对微观无利对宏观无利严厉打击低税务筹划合法、合理发生之前长期经济利益对微观有利对宏观有利鼓励保护高
第五篇:个税计算方案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个税计算方法
应交个人所得税=(工资4500元-个人交四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叁仟元伍佰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二、五险一金计算缴费基数与计算
企业比例个人比例
养老20%8%
失业1%0.2%
工伤0.3%0
生育0.8%0
基本医疗10%2%+3
公积金12%12%
缴费基数要看你的税前工资和当地平均工资想比较,如果你的工资大于当地平均工资的60%,而且小于当地平均工资的300%,那么基数就是你的税前工资,如果不是,最低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60%计算基数,最高是300%。
三、2010年东营社会保险交纳基数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0年4月1日起,XX市缴费单位在申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时,需按照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688元进行调整,最高缴费基数按7422元/月的标准确定,最低按1485元/月的标准确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0年养老保险时,经本人同意,最低缴费基数可仍按2009年度最低缴费基数1320元/月的标准确定。
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年度进行调整,XX市固定每年的4月1日为基数调整日,调整主要依据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为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平均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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