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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安全预防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廖文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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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安全预防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廖文科 廖文科:教育部体卫艺司副司长。 · · 600的学校配校医。小于600认得配兼职卫生老师,要培训的。 烫煮10分钟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至9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 我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 基本原则和要求                                                     作者:廖文科        在经历过“非典”疫情之后,国家对公共卫生应急机制与能力建设极为重视。国务院专门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如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精神,教育部结合部门的工作特点,先后制定和下发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确定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一系列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要求。        1 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原则        1.1 一把手负责,统一指挥,快速反应  要建立一把手负责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一把手牵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全面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把突发事件的危害降低到最小。        1.2 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当地教育部门统一指挥应对,即事发地教育部门、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进行处置。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报告上级教育部门和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持和帮助。       要体现分级管理的原则,不同层级的教育行政部门对不同等级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不同的应急反应。例如,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其主要任务是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支持,协助解决有关问题与困难。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措施。        1.3 依靠卫生、公安部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作为学校主管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尤其是病员的救治、病因的查找、案情的侦破等不是教育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完成的,必须依靠卫生、公安部门。教育部门要迅速报请卫生、公安部门给予帮助、支持,甚至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形成各部门系统联动、有效处置的工作格局。   1.4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迅速组织救治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对危及生命的病员要不惜代价地迅速组织救治与抢救。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高,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1.5 预防为主,重视公共卫生建设  在强调科学应对、妥善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危害的同时,要特别注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做好经常性卫生防疫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尤其要从法规上、制度上、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建立有效的公共卫生防疫机制,增强公共卫生防疫能力,落实经常性卫生防疫措施。        2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要求        2.1 确定具体报告人  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内设机构的分工,确定一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责任报告人,具体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履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职责。对责任报告人要登记在册,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了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基本要求,能够胜任责任报告人的职责。        2.2 在第一时间进行报告  学校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报告时限,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其中,学校(或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中毒或患病的人数以及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迅速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迅速报告教育部;学校或基层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报告教育部。       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还应进行进程报告,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其中,重大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每日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       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还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        2.3 迅速组织救治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首要任务是迅速组织救治。尤其是对危重病员,要不惜代价,争分夺秒,以最快的速度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或迅速与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联系,请求紧急医疗救助,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病员在医疗机构的监控之下,使病情能够得到控制或缓解,使危重病员得到及时抢救。   2.4 果断消除可能造成突发事件的致病或致毒因素  要采取果断措施,消除有可能造成突发事件的致病或致毒因素,使之不再发生作用,有效控制突发事件波及的范围。如疑似食物中毒,要迅速追回已出售的可疑中毒食品及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并立即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中毒食品;如疑似水源污染造成中毒或疾病传播,要迅速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防止继续饮用可疑水源;如发生传染病流行,要迅速隔离传染源,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高传染性疾病患者有密切接触者也要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        2.5 保护现场,为进一步查找原因保留物证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应急处置的同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包括保留剩余食品、饮品、药品及餐具、器具、用具等;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或配合公安部门封锁现场,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2.6 尽早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及时恢复,是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得到妥善和有效处置的重要指标之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时,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2.7 针对事故原因及时进行整改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必定有其特定的原因,查清原因,吸取教训,认真整改是防止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再次发生的重要环节。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有关部门查找的原因及突发事件反映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切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再次发生,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8 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 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2.8.1 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2.8.2 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1)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2)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3)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4)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5)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6)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对于食物中毒以外的其他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追究,虽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但已有多个文件作出原则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来源:首席医学网  以高度负责态度把好学校食品安全关——访教育部体卫艺司副司长廖文科         近日,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召开全国学校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卫生防疫和食品(饮水)安全为重点,切实加强学校公共卫生管理,确保学生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成为学校安全中最受社会、学校、校长和师生关注的话题。为了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学校食品卫生工作近些年都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当前学校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如何切实抓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记者就此采访了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副司长廖文科。   问:近些年,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了哪些举措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学校食品安全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的问题,教育部一直将之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在抓。一是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如教育部先后下发了《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性文件。二是努力改善学校食堂设施和条件。近几年通过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改造农村学校校舍,使农村中小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食堂、饮用水和厕所等卫生设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三是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利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及学校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等平台,按照《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组织针对学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组织编制了针对学校食堂管理及从业人员培训的多媒体教学片,规范和推动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四是加强督促检查,狠抓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落实。   近几年来,我们一方面要求各地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来临之前,对学校食品卫生进行检查;另一方面,我们每年都要组织开展针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以此督促各地和学校落实相应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措施。   在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努力下,各地学校食堂卫生设施与条件不断改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学校领导的食品卫生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相当一部分地方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所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不少学校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相关条件与设施得到改善,事故报告制度得到加强。尤其令人欣喜的是,通过不断的营养干预,广大学生的营养健康状况有了较大改善。   问:当前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应该说,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已经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重视,学校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但由于各地工作开展得不平衡,因此还存在不少问题。   如一些学校领导对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仍然缺乏认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各项制度不够完善、健全,许多制度不能落实;个别学校在将食堂承包出去之后不闻不问,完全放弃管理责任;部分学校食堂条件简陋,缺乏应有的卫生设施或食物保护措施。   一些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盖得都很好,但学校食堂却非常简陋,往往是学校最旧、最破的建筑;一些地方和学校对食品卫生安全投入不足,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村学校食堂的从业人员普遍缺乏食品卫生知识、卫生安全意识,卫生操作习惯较差。实际工作中,少数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食品卫生检查是卫生部门的事情,因而疏于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力度与频度不够,一些学校食堂在很长时间内没有接受包括卫生执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由于起不到经常性监督的作用,因而不能对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纠正。对学校后勤改革中食堂卫生管理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其工作难度估计不足,缺乏及时的研究和处理,致使一些因制度不严、责任不明和自身管理差等原因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   问:如何切实抓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答: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学校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教育部部长周济、卫生部部长陈竺都对学校卫生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的有关要求,以高度的责任心,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进行具体部署,加强检查督促,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学生的健康和安全。特别要对当前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有清醒的认识,决不能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丝毫的懈怠。   在具体工作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承担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管理机制,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签订责任状,基层教育行政部门还要与学校签订责任状,明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校长负责制。   要加大学校食堂与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在学校规划、建设和危房改造过程中应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在积极争取政府投入的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堂,必须加大投入,限期整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将学校食堂设施作为义务教育达标验收、示范高中达标验收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   加强规范化管理。学校要把好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等过程的卫生关,尤其要把好学校食品采购关,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原料的卫生安全;对于学校食堂炊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坚持每天清洁制度,保持学校食堂环境整洁;对社会供餐单位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没有“三证”供餐单位供餐的现象;加强对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的管理,取缔非法经营的饮食摊点。   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基层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严格报告制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接报后要按照规定,立即上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中小学的综合评估体系之中,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在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本报记者 李小伟)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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