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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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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镇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广市民2016213号)、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委办2016203号)和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委办201711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涉及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是城乡居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

2、、县政府的重要部署,圆满完成全镇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任务,是镇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严峻政治考验。各村(社区)务必高度重视、周密组织、严明纪律,全力抓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各项工作。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提高村(社区)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党在城乡基层的执政基础。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是换届选举工作的政治要求和根本原则,丝毫不能动摇。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的整个过程,体现在换届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二

3、)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扬民主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基础。透明、阳光是民主得以生存的保证。要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要把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作为根本,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换届选举的公认度、公信度。 (三)严格依法选举。严格依法办事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保障。严格执行换届纪律。深刻汲取辽宁、衡阳、南充等地拉票贿选、破坏选举典型案例的教训,把严明纪律贯穿整个选举过程。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换届选举纪律,着力防止和打击请客送礼或乱许愿、随意委托投票、不按规定路线投票、不设置或不使用秘密写票间、抢夺或毁坏选票

4、或票箱、在选举现场起哄闹事等干扰投票、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落实“九个严禁、六个坚决查处”,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认真学习新修订的XX省实施办法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执行登记参选、委托投票、查处不正当选举行为以及村(居)务监督、村(居)民自治、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社区)干部履职等方面的新的规定,依法换届选举和开展村(居)民自治工作。 (四)搞好统筹协调。要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为圆满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任务提供法律、经费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保障。要讲究工作艺术、改进工作方法,

5、把法律规定、党的领导和群众意愿紧密结合和有机统一起来,统筹协调好各方面诉求。 二、时间 安排及选举方式 *镇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于2017年3月底结束,选举日为2017年3月10日。确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要按程序上报县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全部实行直接选举。 三、主要目标任务 (一)依法选举产生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名;居民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名,其余为委员职数。 (二)推选村民(社区成员)代表。每个村至少推选20名村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根据社区规模情况确定,一般应不少于30人。 (三)推选产生村

6、(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4名。 (四)推选产生村(居)民小组组长。每个村(居)民小组设组长1名。 (五)推选产生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社区)、组干部不超过50%。 以上人员任期三年,其中常职干部设置及选任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执行。 四、工作步骤 (一)选举准备(2017年1月24日前)。 1.建立指导机构。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镇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的主要责任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下派驻村(社区)工作组,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协调和督导等

7、日常工作,指导各村(社区)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持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2.开展调查摸底。各村(社区)联系领导、驻村干部围绕换届选举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摸清辖区内的社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干部群众思想状况等社情民意,分析本届选举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排除家族、宗族和宗教干扰,对选举的困难准确评估,以便有的放矢予以指导;认真细致地考虑后备干部如何进入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如何保证提高妇女同志当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比例等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教育和引导现任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正确认识换届选举工作,鼓励热心为村(居)民服务的优秀同志勇于竞争,

8、积极参选。对排查出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两委”不团结、“三宗”势力大、历史遗留问题突出的重点村(社区),必须先整顿再换届。各村于2017年1月24日前将*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难点村(社区)情况调查表报镇民政所。 3.加强宣传引导。各村(社区)要从实际出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引导村(居)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了解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程序,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产生办法,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提高广大选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激发广大村(居)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热情,积极参加选举工作。 4.抓好分级培训。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镇指

9、导小组成员和选举办公室人员、驻村(社区)干部、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培训全体村(社区)干部、组长、村民(社区成员)代表及选举工作人员,熟悉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提高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水平。 5.搞好民主评议和离任审计。各联系领导、驻村干部组织开展对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结果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村(居)民公开,作为村(居)民推荐候选人的依据和参考。做好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张榜公布。 6.周密安排部署。各村(社区)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现

10、状及存在问题,制定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宣传发动、政策要求、选举程序、时间节点、质量标准、处置预案等重点内容。同时,镇、村(居)两级要层层召开会议部署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 (二)全面实施(2017年1月24日3月20日)。 1.产生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社区可设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社区党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居)民委

11、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补足。村民选举委员会于2月7日前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45日前(即1月24日前)产生,村(居)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2.制定选举办法。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本村(社区)的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要明确选举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名额、选民资格、候

12、选人条件和提名程序、投票方式及会场设置、委托投票、另选和补选以及回避原则作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规定,提交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选举办法于2月10日前形成,社区选举办法于1月24日前形成,并报镇换届指导小组备案。 3.开展选民登记。 (1)选民应具备的条件。截止2017年3月10日,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村(社区)村(居)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2)选民登记程序。选民登记开始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在2月12日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40日前,即1月29日前,因春节放假提前至26日)公布本届村

13、(居)民委员会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确定12名懂法律、有文化、工作认真、熟悉本组情况的年轻人担任选民登记员,经培训后上岗登记。 以下人员应当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居民,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户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或居住地不在本社区的本地居民,要求参加户籍地社区选举的,在户籍地社区选民登记公

14、告规定的时限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登记申请,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居住地和户籍均不在本社区的社区干部和社区工作者,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登记申请,同时提交放弃户籍地社区和居住地社区选举权利的证明,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社区居民,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登记申请,同时提交放弃户籍地社区选举权利的证明,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居住时间以租房契约、买房契约、暂(居)住证为准。选民需持以上证明或证件登记选举。 驻社区内

15、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以及其他合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表(1至2名)凭委托书,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登记申请,同时提交放弃户籍地社区和居住地社区选举权利的证明,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选民登记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3)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经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在选举日的20日前(即2月18日前)以村(社区)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村(居)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

16、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依法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公布处理结果。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4.提名初步候选人(2月18日23日)。严格按新修订的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法律规定提名初步候选人。初步候选人按照本村(社区)选举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和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职位、职数要求,村由选民单独或联名提名产生,社区由本人自荐、社区选民1

17、0人及以上联名提名、各居民小组提名、各社区民间组织民主提名、驻社区单位提名等方式产生。提名为初步候选人的名单,由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15日前(即2月23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 候选人资格条件,由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和省、市、县要求,在本村(社区)选举办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并经村(居)民会议或村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强化村(社区)党组织把关作用,引导村(居)民把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居)民提名为候选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实行女性成员“专职专选

18、”,确保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如果群众对选举办法中所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有较大意见,应暂停选举,完善选举办法,把矛盾妥善解决后再进行选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文件精神,我镇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指导要求如下: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本人依法登记参加本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谦虚谨慎,乐于奉献,正确对待权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

19、协调、管理能力;承诺遵守换届选举纪律,承诺当选后认真履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推荐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选前3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参加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或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村(社区)正常工作的;煽动、组织群众非法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担任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期间,因长期不实行村(居)务公开和组务公开、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及个人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违反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行为,经审计发现有经济责任问题的;现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3年任

20、期中,有2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在换届选举过程中有破坏选举秩序、利用宗族势力妨碍选举、拉票贿选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候选人资格,或被宣布当选无效的人员;其他不适合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5.确定正式候选人(2月24日3月4日)。正式候选人中主任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妇女候选人要有2人,以便“专职专选”)。初步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差额数,由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预选。决定预选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预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决定不预选或初步候选人的人数

21、符合本村(社区)选举办法规定差额数的,初步候选人即为正式候选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即3月5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张榜公布。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向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由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按原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调整后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各村(社区)要按照省、市、县要求,把签订候选人竞争承诺书设定为选举工作基本程序。在候选人竞争承诺书中明确不得有拉票贿选、利用“三宗”或黑恶势力干扰选举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有纵容或指使他人闹事等违反选举纪律行为的具体

22、规定。如不履行承诺即按自动退出处理。 6.宣传候选人(3月59日)。正式候选人产生之后,由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按照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以公开、统一、多样的方式向选民介绍每位候选人的简历、文化程度、家庭情况、工作能力、致富本领、特长、优缺点、治村(社区)设想、任期目标、为群众办实事的举措等。严禁候选人私自开展选举宣传。有条件的地方,主任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讲,回答选民询问。选举当日不得介绍候选人。 7.组织投票选举(3月10日)。严格按照新修订的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组织投票选举。应当设立主会场,召开选举大会,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选举会场

23、和若干投票站。区域较大、交通不便的村,经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后,可设置流动票箱作为补充投票形式,但仅限行动不便、又不能委托他人投票的选民使用。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名单不得事先确定。任何形式的投票,都必须在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正式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和唱票员等工作人员。选举前要尽可能通知每一个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个选民的选举权,提高选民的参选率。因故不能到场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被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村民(社

24、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即3月5日前)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具体选举方式、投票形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地址、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及其他注意事项。 投票方式采取一次投票(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打印在同一张选票不同栏目中)。选举会场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和投票处,保证选民表达真实意愿。 村(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妇女成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当选人是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不是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在事先确定的2名

25、或更多妇女候选人中进行“专职专选”(在选举前和投票开始前讲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县的相关要求)。 本届选民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正式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另行选举候选人名单,仍实行差额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投票数的三分之一。通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规定职数,不能组成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5

26、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因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违法而造成选举无效的,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宣布选举无效并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无效并重新组织选举。具体时间由村(居)民会议或村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另行确定,但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一月需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投票结束后要当场密封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当选结果;当场封存选票、统计结果,填写选举情况报告单。选举结果要张榜公布,并由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镇政府在新一届

27、村(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颁发当选证书。 8.抓好换届交接。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要与村(社区)党组织签订履职承诺书。在履职承诺书中要明确任期目标、工作纪律、在岗时间等日常履职的具体规定,如不履行承诺即按自动辞职处理。上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财务账目、村(居)务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其他事务。移交工作由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人民政府监督。 9.推选村民(社区成员)代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10日内,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按每5

28、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社区成员代表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和社区专职工作者代表组成,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居民代表推选方式参照村民代表执行。注重提高村(居)民代表中的党员和女性比例。村(居)民代表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居)民小组负责更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居)民代表。村(居)民代表的条件:本村(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参政议事能力;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密切联系群众,在村(居)民中有一定的威信。推选产生的村民(社区成员)代表名单及授权事项、范围和期限,要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0.推

29、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10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差额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本地社情、有一定履职能力等基本条件,主任由不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的支部委员或其他党员担任。提倡将村(社区)纪检小组长依法推选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社区)纪检小组成员依法推选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社区)纪检小组有效整合。推选结果要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1.推选村(居)民小组组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

30、举结束后10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村(居)民小组组长。村(居)民小组组长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在本组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有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热心为本组村(居)民服务,能带领群众勤劳致富;村(居)民小组组长的具体条件,还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提出。提倡将村(社区)党小组组长依法推选为村(居)民小组长。提高村(居)民小组长中的女性比例,每个村(社区)至少依法推选1名女性村(居)民小组长。推选结果要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2.推选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10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主

31、持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推选村(社区)议事会成员。经村(居)民会议或村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吸收村(居)民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村(居)民议事会。推选产生的议事会成员要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3.健全配套组织。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要在10日内召开村(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生产服务等下属委员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健全群团组织,群团组织负责人原则上由常职干部兼任,妇代会主任原则上由常职干部中的女同志兼任。人数较少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居)民

32、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四、后续工作(2017年3月31日前) (一)建立选举档案。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 各联系领导、驻村干部指导村(社区)及时整理选举工作档案,并由乡镇统一保管,至少保存3年以上。选举工作档案主要包括:村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选举会议记录;选举公告;选民登记册;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新当选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社区成员)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名单;选举工作总结等。 (二)完善规章制度。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

33、后,各联系领导、驻村干部要指导新班子结合本村(社区)实际,进一步健全村(社区)组织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制定任期工作规划。修改完善原有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务监督、议事、听证、论证、民情恳谈、民主评议、问责等自治制度以及“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等工作机制并形成制度体系,促进村(居)民自治和村(社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检查验收。 1.验收标准: (1)选举机构是否健全,工作是否有力; (2)候选人条件是否公开;初提候选人是否群众直接提名;正式候选人是否由村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酝酿协商,民主选举确定;是否按规定张榜公布;是否签订了候选人竞争承诺书;

34、(3)主任候选人是否差额并发表了竞选演说; (4)选举现场是否依法按程序进行;参选人数是否达到选民人数的过半数,得票数是否达到参选人数过半数;有无秘密写票室(点),是否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 (5)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分工是否明确; (6)是否制定了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7)是否修订完善了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各项制度、岗位职责; (8)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以及村(居)民小组长、村民(社区成员)代表、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是否按规 定推选产生; (9)各种选举工作统计资料、报表、总结是否齐全归档; (10)选票是否按规定程序封存。 2.验收方法。检查验收将采取村(居)民委员会自查、乡镇普查、县督导组抽查的办法进行。 3.结果处理。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违法选举,要限期重新组织选举;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及时总结上报。换届选举结束后,各村(社区)要及时填报选举数据并报镇政府备案。第20页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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