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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救助供养工程方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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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年救助供养工程实施方案 为充分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权力,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全县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孤儿、残疾人及无劳动能力的残障人员。 二、保障政策 (一)全面落实救助政策。将人均收入低于2200元以下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分类施保,人均补差达140元。按五保户供养办法要求,严格执行供养标准,集中供养达到5200元/人·年,分散供养4700元/人·年,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分散供养落实好四方(本人、监护人、村委会、镇政府)监护责任,实现五保老人老有所养目标。认真执行孤儿救助政策,由福利机构供养的月发放救助金1000元;由监护人代养的月发放补助金800元。全面落实救助政策,对因灾、因病、因学等致贫家庭给予800至10000元不等的临时救助。将五保户、农村低保户纳入农村特困人口健康保障工程,医疗费用实行全报销。 (二)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根据各镇特困人口分布情况,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建设供养服务机构,实行星级创建,全年新投入使用敬老院2所,开工建设1所,新增床位500张,综合使用率达到95%。 (三)切实保障供养机构运转经费。参照事业单位标准,全面保障供养机构日常运转经费。根据供养人数,按比例配置服务和管理人员,实行公益性岗位管理,工资由财政足额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夯实工作责任。各镇要组织村组干部入户调查摸底,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清退,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民政局要加强对集中供养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集中供养机构认真履职,提高供养服务水平。对分散供养的,各镇政府或各村委会、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明确权责,确保分散供养对象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落实资金保障。县民政局要加大贫困人口救助供养补助资金的争取力度,确保各项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足额配套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运转经费及人员工资,保证其正常运转。民政、国土、林业、水利、工商、电力等部门要在供养机构建设方面予以税费减免和服务指导,确保其健康规范运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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