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我部决定近期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的 通过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提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排查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至5月30日。 三、排查对象 截至2014年3月31日获得试点资格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经过审批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全部排查对象的数量
2、、名称、地址等情况,做到没有遗漏。未正常经营的企业也纳入排查范围。 四、排查工作安排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方案对本辖区融资租赁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并督促企业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排查情况简表。排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 (三)商务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 五、排查内容 (一)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了解融资租赁企业的股权和债权结构、注册资本金来源、对外融资渠
3、道、业务开展情况、资产与主营业务的匹配度、关联公司等情况。对于存在资金来源存疑、主营业务活动停滞、资产变动与主营业务严重不匹配等情况的融资租赁企业,要列入重点排查范围。 (二)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的融资租赁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企业的股东,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蔓延。 六、排查方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综合手段开展排查工作: (一)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填报的交易
4、记录、经营信息、财务数据等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系统填报信息一致。 (二)视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融资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 (三)视情况需要约谈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员工。 (四)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协助进行排查。 (五)其他合法方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风险排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排查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排查工作任务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负责处室,并明确分
5、工,相关处室积极配合,确保风险排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通报和风险处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风险排查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重大线索和问题情况,要在24小时内报告我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工作机制的规定及时有效处置风险。 (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风险排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督制度,明确责任处室,把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形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筹监管、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重点监管的长效监管机制。 (五)加强信息化监管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排查工作对企业使用
6、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符合本通知第3条规定的排查对象必须在4月底前全部上线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基本信息表的填报。5月底前填写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排查情况简表并打印后加盖公章;完成2013年度经营情况统计表的填报。其他表格可在排查结束后逐步完成。对于未按要求使用系统或填报数据不准确的企业要视为有风险隐患重点关注企业,商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对其进行重点排查。商务部将重点抽查此类企业。 2.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要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材料或及时将相关设立情况导入系统。 3.商务部将依托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行政区域内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按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商务部将定期公布系统使用情况,将不按要求使用系统的企业列入经营状况不明企业名单进行重点监管。 风险排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包括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情况、行业发展现状、非法集资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等内容的书面报告(一式两份),连同企业在线填写的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排查情况简表(一式两份)报送我部流通发展司,同时抄送外资司。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