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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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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目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XX县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XX县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

2、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08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

3、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

4、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

5、、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08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XX县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

6、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XX县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7、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08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XX县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

8、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

9、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XX县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三)严明申报纪律。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或者上报虚假资料的家庭,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两年内的申请保障资格,并依法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记入个人不诚信档案。 (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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