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清欠”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人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足额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XX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决定在全县依法开展清查追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欠费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拖欠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5月10日前主动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凡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筑面积2000平米以上),既未办理结建审批手续,也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5月10日前主动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补办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对既不在规定时间内补建人防工程、也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开发商,人防主管部门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切实维护人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涉及欠缴易地建设费、没有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开发商要自觉履行法律责任,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做到应缴尽缴、应建尽建。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