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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困境儿童福利制度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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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困境儿童福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精神,完善我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到2017年底前,建立起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安全等得到保障,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加完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分类保障,关爱并重;立足基层,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专业服务。 二、保障范围 保障对象为具有新会区户籍的城乡困境儿童。困境儿童是指年龄为0-18周岁(含18周岁),由于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 —1—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1.残疾儿童。是指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0—6岁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听力、肢体(脑瘫)、智力残疾和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残疾种类具体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其中 一、二级为重度残疾,其他为轻度残疾。 2.重病儿童。是指罹患特定重病的儿童。特定重病包括白血病、艾滋病和《XX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特定病种。 (三)家庭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包括以下情形: 1.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 2.父母双方重病(参照新会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病种)。 3.父母双方重残( 一、二级残疾以及 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4.父母双方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 5.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重残。 —2— 6.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 7.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8.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四)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困境儿童实施分类保障,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保障标准根据上级要求及我区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时调整。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建立以区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为主,家庭寄养、收养、亲属抚养等分散养育为辅的孤儿保障制度,集中供养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区财政负责,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省、市的规定,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省、市的规定,由区、镇(街、区)两级按我区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支出分担比例共同负担,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1.残疾儿童两项补贴。 按照《XX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XX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 —3— 度的意见》(江民福〔2016〕78号)要求,对困难残疾儿童和重度残疾儿童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儿童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50元、重度残疾儿童护理补贴每人每月200元。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儿童护理补贴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2.重病儿童生活救助。 患艾滋病或者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江府办函〔2017〕10号)的要求,按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患《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XX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宣传发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369号)规定的特定病种,且已纳入低保救助的,按照《关于做好分类施保提标后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新民〔2016〕265号)的规定,按我区低保标准的40%增发救助金。对于没有纳入低保救助的重病儿童,按我区低保标准的40%发给生活救助金。重病儿童救助资金,由区、镇(街、区)两级按我区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支出分担比例共同负担,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重病儿童如果同时是残疾儿童的,可按规定在享受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儿童护理补贴的基础上,同时享受重病儿童生活救助。 (三)家庭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因客观原因父母不能履行抚—4— 养义务的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对象范围包括“家庭困境儿童”中的第 2、 3、 4、 5、7类。 2.低保困境儿童分类施保。对于低保家庭中的困境儿童,按照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分类施保提标后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新民〔2016〕265号)规定,通过分类施保提高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一是低保家庭中的学前儿童和小学、中学(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在校学生,按我区低保标准的30%增发救助金;二是单亲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低保家庭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儿童,按我区低保标准的40%增发救助金;三是低保家庭中的大学(含大专,不含业余大学)在校生,按我区低保标准的60%增发救助金。 3.按照事实无人抚养保障制度发放生活补助。对于因主观原因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按照《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45号)要求,按月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对于已享受低保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家庭人均月补差低于500元的,采取补差的办法进行补足。对象范围包括“家庭困境儿童”中的第 1、 6、8类。 4.临时救助制度。对于持有XX市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贫困儿童,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其申请采取优先处理原则,实施及时救助。 家庭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区、镇(街、区)两级按 —5— 我区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支出分担比例共同负担,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四)健全医疗保障。 1.困境儿童医疗救助。对困境儿童实施医疗救助,救助的对象、类别以及标准,按照《印发新会区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府〔2014〕9号)执行,并随着政策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积极探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依托市、区医疗资源开展、落实对听力残疾儿童、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及孤独症(自闭症)儿童的康复训练等康复项目,加大对残疾儿童助听器、假肢及矫形器装配等救助项目的推进力度,确保康复救助对象每次康复救助的时间,保证康复救助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同时,发挥残联、儿童福利院、特殊教育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对残疾婴幼儿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 (五)完善教育保障。 1.扶贫助学制度。全面加强困境儿童助学工作,确保健康适龄困境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困境儿童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适龄困境儿童集中接受特殊教育。持续落实从学前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政策,免收学习费、课本费。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孤儿及低保家庭学生免收书杂费,并补—6— 助生活费,确保孤儿和低保学生不因家庭贫困等原因而失学。把慈善助学工作作为扶贫助学的有力补充继续推进,将教育救助的受惠面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学生。 2.送教上门制度。为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探索建立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服务制度。 以免费教育、协商一致、定期送教为原则,为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包括认知课程、适应性课程等教育训练课程,以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潜能,提高认知能力和适应生活、适应社会的能力。 在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注重创新送教上门服务工作方式,灵活选择送教上门服务方式。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增设学前班。妥善做好送教上门工作安排,做好每年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指定承担送教上门服务的教师,建立送教上门对象的相关档案。建立健全送教上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合力推进送教上门服务。 (六)强化监护责任。 困境儿童的监护,涉及到儿童亲属、保护机构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别困境儿童的监护,民政部门与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办事程序、规范移交手续、健全档案资料。具体如下: 1.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安臵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 —7— 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等妥善安臵。 2.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经公安机关教育仍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4.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和是否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监护人的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开始执行,但公安机关仍未能协助落实亲属、其他成年人监护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监护。 5.对于缺少监护人的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提供帮助。 6.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明确抚养监护要求。 (七)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 建立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对流落街头的—8—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保护,做到发现一个,救助保护一个。区救助站和区儿童福利院接收公安、城管等部门解救、护送来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弃婴、弃童,要切实做好婴幼儿照料工作;公安部门对受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弃婴、弃童,要及时做好验血采集dna,尽快查明真实身份;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开展寻亲工作,帮助流浪儿童及时回归家庭;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四、建立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新会区困境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部门分管领导组成,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工作职责、保障措施等,着力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困境儿童福利制度的顺利实施。各镇(街、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处臵本辖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困境儿童工作保障服务队伍。 建立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依托区、镇(街、区)、村(社区)三级民政部门组建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立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队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自上而下、衔接畅顺、信息共享的三级保障工作网络。 1.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实施本区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统筹做好强制报告、应急 —9— 处理、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 2.各镇(街、区)社会事务办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服务工作;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登记造册并及时更新信息,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及时受理、审核困境儿童及家庭有关救助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材料上报、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 3.各村(居)委会负责本村(社区)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困境儿童申报各项救助,做好申报材料的调查、初审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妇儿工委要发挥牵头作用,履行综合协调、指导督促职责,推动各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协商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二)落实保障资金。 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区、镇两级财政要将困境儿童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为困境儿童的—10— 基本生活、福利救助机构设施配臵、困境儿童监护或临时监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提供保障。从2018年起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运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三)引导社会参与。 鼓励引导社会公益组织、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困境儿童保护工作,在社区开设心理健康辅导、亲子课堂等少年儿童服务项目。加强对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的业务培训,将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纳入困境儿童帮扶队伍,为困境家庭和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活动,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奉献爱心,为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权益意识,使他们在同一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 六、其他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新会区困境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部 门职责 —11— 附件: 新会区困境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及部门职责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保障儿童利益的功能作用,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我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区实际,成立新会区困境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成员名单: 组 长:梁凤琼(区政府); 副组长:李和庆(区委区府办公室)、梁卓楼(区民政局);成 员:翁荣杰(区委宣传部)、陈华钦(区教育局)、张震中(区司法局)、张宇红(区民政局)、钟慧良(区发展改革局)、许福明(区财政局)、谭炎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王继鹤(区卫生计生局)、余元均(新会公安分局)、伍伯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徐丽萍(团区委)、曹清玲(区妇联)、汤家骏(区残联) —1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宇红兼任。 二、工作职责 (一)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各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调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落实具体工作。负责困境儿童的认定,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经费的财政预算、发放和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各级落实儿童福利政策实施,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为困境儿童提供资金和服务。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社、广播、电视、网络的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关爱儿童成长的良好氛围。 (三)区教育局。负责困境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落实扶贫助学措施,将在校困境儿童纳入各项补助和资助范围,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困境儿童心理关怀。 (四)区司法局。负责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 (五)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规划统筹,将困境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六)区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13— (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困境儿童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将其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给予优先解决。 (八)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落实患艾滋病或者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落实困境儿童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九)新会公安分局。负责弃婴(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查找,及时出具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做好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工作。做好流浪乞讨儿童的调查、甄别,查明真实身份,做好解救工作,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未成年子女需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负责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和民政部门予以安排。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困境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险等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制定困境儿童医疗保障措施,督促落实相关政策。 (十一)团区委。负责统筹志愿者服务工作,加强对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的业务培训,将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纳入困境儿童帮扶服务队伍,为困境家庭儿童或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十二)区妇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动员社会热心人士捐资助学,关心帮助困境儿童的成长,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 —14— (十三)区残联。负责残疾儿童、重度残疾儿童的认定,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调查、审核工作,为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保障残疾儿童等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15— 第二篇: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困境儿童管理制度塔石乡中心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管理制度 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正处于人生关键时期,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这些孩子往往感到“情感缺失”、“情感饥饿”,他们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思想道德教育上出现缺失。为此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决不能忽视农村留守少年儿童这一特殊群体。 1、建立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情况登记制度。各班级要对在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进行全面排查登记,了解和掌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基本情况,以利于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 2、建立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监护人联系制度。学校(年级)每学期召开(联系)一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临时监护人会议,通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校学习、生活、品德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管理教育的针对性建议。班主任每学期要对全班每位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进行一次以上家访,了解指导监护人开展正确的家庭教育。 3、建立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情况报告制度,对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4、建立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结对帮扶制度。通过师生之间一对 一、学生之间一对一等多种形式,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结成学习、生活帮扶对子,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得到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情感交流和思想上的关怀和帮助。 5、建立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沟通交流制度。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学生喜闻乐见又积极参与的少先队活动、社区服务活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文体活动、法治安全教育活动等,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增进与同龄人的交流沟通、师生间的关爱互动、社会环境人际交往等搭建健康和谐的情感交流平台。 6、建立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寄宿优先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优先解决有寄宿需求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寄宿。切实保证在校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中的中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中小学毕业生毕业率达100%。 7、建立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管理教育责任制度。学校、班级积极与乡政府联系,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共同关心、教育、管理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机制。 塔石乡中心校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帮扶制度 为促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快乐、健康成长,经研究,我校决定开展“大手拉小手”爱心结对活动,每一名教职工结队帮扶一两名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为切实提高帮扶成效,特制定此帮扶制度,希遵照执行。 1、每位帮扶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从学习、生活、情感上帮扶,确保自己所帮扶的留守学生生活上有人照料、行为上有人管教、学习上有人辅导、心灵上有人抚慰,学习安心,生活舒心,情感温馨。 2、每位帮扶教师要详细了解帮扶儿童的家庭、学习、生活情况,深入家庭了解家庭经济、人口、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父母和第二监护人的详细资料。 3、每位帮扶教师要熟记自己帮扶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长、现监护人的联系电话,保证随时能联系帮扶儿童的家人,每周要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条件,和其父母通话一次。每月帮扶人员至少要和帮扶儿童的父母通话一次,向其通报其子女在校学习、生活情况。 4、帮扶教师要经常找帮扶儿童谈心交心,了解他们在学习、生活上是否有困难,及时把握帮扶儿童的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给予关爱,并做好谈心记录。同时要做到定期家访,组织开展丰富多彩有活动,引导他们健康成长。提倡建立帮扶教师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成长日记,让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教师、同学的集体中成长,以对他们缺乏家庭教育进行补偿,使他们走出孤独和忧郁。 5、帮扶教师在日常活动中要优先照顾帮扶儿童。班队会上要给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更多倾诉的机会,课外辅导时要让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位于最前面,组织各类活动也要让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有更多的参与面,在实践活动中细致地教他们自主生活、自护自救的知识,让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远离父母的日子里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6、帮扶教师对学习成绩欠佳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应在班上组织开展“一帮一”活动,让成绩好的同学帮扶他们搞好学习成绩,并在课余时间利用一定的时间为这部分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开小灶”,使他们的学习成绩逐步提高。 7、帮扶儿童在校学习期间,如发现其生病,帮扶教师要立即送其至医院就诊,严重的及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 8、帮扶教师每月要通过电话方式,与“留守学生”的家长取得联系,让他们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尤其要多汇报儿童的进步,增强家长和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自信心。 9、帮扶教师要认真做好帮扶儿童的心理疏导工作,并进行跟踪服务,促使其健康快乐成长。 10、帮扶儿童如是住校的,帮扶教师要经常性地与其交流、沟通,掌握他们的思想、生活情况;如非寄宿的儿童,帮扶教师应定期走访,与临时监护人交流,及时反馈儿童的情况,帮助做好儿童的思想工作。 11、帮扶儿童在校期间遇到突发事件,帮扶教师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应在30分钟内告知委托监护人,1小时内告知在外务工家长,2小时内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乡党委政府,以保证帮扶儿童安全第一的要求,不得拖延。 塔石乡中心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长联系制度 1、定期召开“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监护人会议,每学期一次,并向监护人汇报学校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通报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共同探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教育管理措施。 2、各班要建立留守学生父母与孩子、留守学生监护人与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的电话联系制度,及时与家长交换意见,同步教育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 3、在学期结束时,要求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给在外的爸爸(妈妈)写一封信,汇报一学期的学习、生活情况。 4、要求帮扶教师至少每学期对所监管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进行一次家访。 塔石乡中心校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学习制度 1、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要请假。 2、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大胆发言,不懂就问,回答问题声音响亮。课间做正当游戏。 3、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洁净,独立完成。 4、积极参加各类课内外兴趣活动和社会实践综合活动,课余时间多读健康有益的书刊。 5、努力学好各门功课,不厌学,不偏科,争当学习成绩优秀学生。 6、考试考查要诚实守纪,不违纪。考试成绩要如实报告家长和监护人。 7、积极参加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之家举办的专题教育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保证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篇:中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实施困境与突破中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实施困境与突破 摘要。2013年6月,民政部选取五个城市为试点地区,拉开了我国适度普惠型儿童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的序幕。当前要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将服务对象从孤残儿童扩展到困境儿童,为其提供所需要的基本福利。“十三五”时期,我国儿童福利制度设计应针对不同家庭分别采用替代性、补充性和支持性福利,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儿童福利法规体系,成立综合性儿童福利行政机构,推动儿童福利制度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关键词:适度普惠;儿童福利;困境突破 【中图分类号】 g【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8-1216(2018)04b-0127-02 “普惠”一词是与“补缺”相对的,即全面地无差别地实行福利政策。“适度”是指我国社会福利的建设具有阶段性。我国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是指从步入小康社会到21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一阶段所要实现的一种福利化进程。根据我国人口结构和总量变动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经济发展水平,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最终将建设成为与经济发展水平、国民观念、社会民主、物质技术条件相一致的社会福利制度。 一、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实践中的建设措施与困境 (一)微观层面 1.孤儿。 孤儿是最典型的儿童福利制度保障对象,养育责任通常通过福利机构、家庭寄养、收养服务实现。从1999年到2012年,儿童福利院从110个增长到468个,增长率为325%,床位数增长率为233%,可见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发展很快,但是每年年末统计收养人数增长了114%,工作人员却只增长了75%。这不但表明中国的孤残弃婴问题不断恶化,而且表明当前的人力、物力投入无法实现适度普惠型目标。再加上大多数家庭难以接受孤儿作为家庭成员,收养寄养服务举步维艰。儿童福利机构只能满足吃饱穿暖的基本需求,至于教育甚至治疗则无法承担。蓝天计划的实施,基本上解决了困扰儿童福利机构多年的基础设施问题。但是目前专业型人才仍旧非常匮乏,难以满足更高水平的儿童养护需求。 2.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分为重病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三类。2007年,民政部。c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了《“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和《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对我国未来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提出了总体性的规划。除了流浪儿童的政府机构救助以外,在郑州、云南等地,还采用“类家庭”的方式救助流浪儿童。此外,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全天候街头救助点”,为流浪儿童提供饮食、休息、洗澡、医疗、咨询等服务,还配有电视、电脑、儿童读物等。 “明天计划”是指“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为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0~18岁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进行手术矫治和康复的计划。这一计划解决了许多身患残疾、重病又家庭困难儿童的治疗问题。但由于是省部级共同出资,在治疗后续中出现了许多无人接手,费用无人负责的情况。 3.困境家庭儿童。 目前,城乡贫困儿童的生活救助主要是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临时救济来实现的。根据2005年《我国孤儿的现状与面临的困境》,全国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及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共计57.3万人,其中接近总数的1/3没有得到经常性的制度救助。占总数绝大多数农村困境儿童(49.5万人,占总数的86.2%)得到的救助比城市要少得多。由此得出,一方面得到补助的困境儿童比例低,情况界定和人数统计都是难题,另一方面补助标准远远低于生存所需,难以起到保障效果。以及提到的营养餐项目,出现采购价格、数量不透明等问题,落后地区儿童的营养状况依然无法得到保障。 4.普通儿童。 普通儿童这里将其定义为身体健康家庭完整的儿童群体,是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实现的广义范围。他们不需要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也不是无人照管,而是对福利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保障范围也因此扩大,需要更好的医疗、教育、营养搭配,以及心理健康辅导。这也对儿童福利在覆盖范围、实现水平、财政支出、社会认知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限于我国现阶段儿童福利制度发展水平,暂时无法惠及这一部分儿童,这也使得实现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更加长路漫漫。 (二)宏观层面 1.行政资金层面。 首先,目前我国的行政体系内没有专门管理儿童福利的机构,大多数职责由民政系统完成,少部分由社会公益机构完成,各部门间权责划分不清,互相推诿,由此而来,资金问题也是难以系统化管理,缺乏长远规划和统筹管理。整体上,儿童福利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一定的盲区和漏洞,导致资金运用不合理,管理不完善等弊端。 2.心理观念层面。 社会大众对于适度普惠儿童福利的认知比较淡薄,对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的参与度不高。另一方面,大众通常将需要儿童福利的人群定位为孤残儿童,对于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覆盖范围理解浅薄,更不能接受将健全儿童划入福利范围。对于收养寄养形式在传统观念中也无法形成共识。因此传统观念与社会心理层面的障碍也使得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遭遇困境。由此可见,我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的建构和探索任重而道远,需要一个长期摸索与实践的过程。 二、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困境的突破 (一)宏观层面 对于已经无法回到原生家庭的儿童只能选择替代性儿童福利,即机构供养、寄养或收养。对于生活在“问题家庭”中的儿童,可以探索实施监护权的转移,由儿童福利机构行使监护权,对其进行养治教康全面结合的科学保障。对于机构供养的儿童要尽力采取“类似家庭”的养育方式,以减少这些福利机构的儿童心理问题,保证他们的社会化顺利进行。 对于生活在困境家庭中的儿童,应当通过补充性儿童福利来补足其家庭功能,尽可能地满足生活在这些家庭中的儿童的基本需求,为这些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减轻困境家庭的经济负担,对于残疾儿童和重病儿童,还要发放医疗康复补贴,在食品、教育、医疗等方面给予帮助,提供福利服务支持、现金补助等。更重要的是通过一些公益计划,如“明天计划”与“蓝天计划”,为残病儿童治愈疾病,实现其更长远的发展。 对于生活在正常家庭中的儿童,应通过支持性儿童福利来改善其家庭功能。例如,提供儿童免疫和医疗保险等,以帮助改善儿童的医疗卫生状况。提供免费的营养午餐,以改善儿童的营养状况。给儿童提供幼托服务以减轻家庭负担,提高基础教育服务的水平,改善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教育状况。从政府对家庭功能的替代强弱来看,儿童福利从高到低可以分为替代性儿童福利、补充性福利和支持性福利三个层次,这种思想恰好能够反映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并最终发展成为普惠型的过程。 (二)微观层面 1.推。印抖。童福利法》已成当务之急,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儿童福利资金来源和职能划分问题。在立足于儿童福利发展的现状和未来的基础上,借鉴和参考儿童福利法相对成熟的国家的经验,去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儿童福利法规体系。 2.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尚没有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建立专职负责规划和指导儿童工作的传统儿童福利阶段(1949-1990)儿童福利发展阶段(1990年至今)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完善阶段(当前)、失去家庭保护的儿童(失去家庭保护的儿童)、替代性儿童福利(替代性儿童福利残补型儿童福利)、特殊儿童福利(孤残儿童)的职能部门。尽管目前国务院有一定的儿童工作行政权力和人力资源配置,但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由于社会发展迅速,儿童问题也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也需要综合性的儿童工作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理。因此,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层面推动成立综合性儿童福利行政机构,以更好地协调关系、整合资源,推动儿童福利工作的发展。 3.加强社会认知,增强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意识。应逐渐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团体和个人为辅助的儿童福利体系,政府直接提供或购买服务,如社会福利院等,慈善组织组织捐助善款财物支撑公益性福利机构运行,组织和鼓励更多人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在社会观念方面,逐步改变大众以儿童为私有财产的观念,不以传宗接代为养育目的,形成以全社会共同保护养育儿童为责任的观念。 三、结束语 广义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团体为提高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采取的种种措施。儿童福利不但要改变他们的生存困境,更要为他们提供医疗教育等服务,努力使他们享受与正常儿童同样的生命。 2017年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奖项“XX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分析”;获得“挑战杯”校级二等奖。 参考文献: [1]陈鲁南.开展试点工作推进制度创新实现普惠之路――探索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之路[j].社会福利,2012,(13). [2]戴建兵,曹艳春.论我国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构建与发展[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2,(1). [3]卢廷明.实现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的设想[j].社会福利,2009,(8). [4]姚建平.从孤残儿童到困境儿童:适度普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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