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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宗教极端主义演讲稿
浅析宗教极端主义对我国新疆地区的影响
【摘要】
宗教极端主义势力是以宗教名义从事暴力恐怖活动的政治组织。它具有政治性、隐秘性、团伙性和暴力性的特征。宗教极端主义势力的活动对我国新疆地区的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打击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是维护新疆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任务。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冷战时期被掩盖的民族矛盾和领土争端在世界一些地区纷纷涌现并日益激烈。宗教极端势力与民族分裂势力、国际恐怖势力结合在一起,以所谓争取民族自决权、建立单一民族国家为幌子,不断进行民族分裂活动,挑起争端,成为制造社会动荡不安的冲突根源。这三股恶势力不仅对国际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家安全。尤其是在我国的新疆地区,宗教极端势力与民族分裂主义势力融为一体,不断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和暴力恐怖活动,严重危害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发展,威胁我国的国家安全。因此,对这种现象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宗教极端主义及其特征
什么是宗教极端主义。这一问题比较复杂,至今没有定论。以下是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提法。公安部教材编审委员会所编《国内安全保卫学》将宗教极端主义定义为“以其极端的、激烈或畸形的崇拜和信仰为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利用其信仰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控制和欺骗一些信仰虔诚、崇拜狂热的信徒;主张以暴力恐吓等极端方式推翻世俗政权、建立宗教统治或消灭异己的宗教组织、团体和人员。”金宜久在《冷战后的宗教发展与国际政治》中提出:“宗教极端主义,即宗教异化、脱变而出的蜕变而出的异己物和异己力量的典型表现。”。吴云贵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辨析》中认为:“以宗教名义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就偏离了宗教的善良宗旨,就可以称为宗教极端主义。”李兴华的观点是:“极少数徒有宗教信仰者之名的人,为窃取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不惜背离、歪曲、利用宗教,从事破坏正常社会稳定、和平发展主流、不同族群共处活动的一种思想和行为体系。”比较上述几种定义,可以看出,宗教极端主义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利用宗教,采取极端的方式危害社会。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的教派或宗派,而是打着宗教旗号的政治组织。如中东地区的“哈马斯”、“真主党”,中亚的“乌兹别克斯坦伊斯兰运动”、“伊斯兰解放党”(该组织在我国被称为“伊扎布特”)等等。这些组织虽然冠有宗教之名,其成员也有宗教信仰,但它们主要从事的是政治活动,实质上是政治组织,宗教只是充当其思想工具和组织形式而已。
简而言之,宗教极端主义就是以宗教名义,利用宗教的形式,从事暴力恐怖等极端政治活动的主张和行为。在本质上,宗教极端主义是一种有目的的政治活动。虽然它仍保留着宗教的名义,其成员仍有宗教信仰并从事宗教活动,但已不再是原先的宗教信仰和宗教实践。宗教不过是其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的工具和外衣而已。
概括地讲,宗教极端主义有四个特征:
1.宗教极端主义以建立治为目标,宗教信仰具有政治性。它赋予宗教经典、教义以政治含义,使宗教信仰成为政治纲领。例如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极端派别都主张在当代,在其活动的国家里实现伊斯兰教法统治。其理论基础是“真主主权论”。它宣称真主是宇宙万物唯一的创造者、恩养者、主宰者,也是国家唯一的主权者。因此,从个人到政党都应遵循伊斯兰教法,以“真主主权”代替国家政权,以神权代替人权。这体现在原教旨主义者的行动口号上:“不要宪法,不要法律,《古兰经》就是一切”,“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可以说,宗教极端主义的真正目的是政权问题。
2.宗教极端主义往往与极端民族主义相结合,其思想具有极端狭隘的民族主义性。在当代,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相互交织。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利用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煽动宗教狂热,鼓吹“圣战”,激化民族矛盾,挑起冲突。宗教极端主义成为民族分裂势力的灵魂和工具。
3.宗教极端主义在组织形式上以集团为单位,具有团伙性。宗教极端主义组织与宗教团体不同,它往往形成类似政党性质、具有严密特色的秘密组织。这些组织内部都强调成员的军事化、宗教化,采取秘密方式进行活动。如1952年创建于耶路撒冷的“伊斯兰解放党”从成立初期就处于半秘密的活动状态。它的内部组织结构十分严密,最高精神领袖为埃米尔,以下分为七个等级。对要求加人该组织的青年,该党首先要求他在一个月内诵读该党编写的教材,然后在清真寺宣誓后,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4.宗教极端主义的活动方式具有暴力性。它表现为在宗教活动的掩盖、煽动、鼓动下,从事暴力恐怖活动、阴谋颠覆活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宗教极端势力采取暴力恐怖手段,实现其目标。如1983年黎巴嫩真主党攻击美国大使馆和驻黎巴嫩美国海军陆战队总部,造成300人丧生;伊斯兰极端主义分子制造的“9·11”事件使近三千人丧生。这些宗教极端主义势力所从事的恐怖活动手段残忍,组织严密,以重点目标为袭击对象,以“自杀性”攻击为行动方式,追求轰动效果,对社会的危害尤为严重。
宗教极端主义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在当代,尤以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最为活跃。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伊朗伊斯兰革命的胜利,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运动迅速波及世界许多伊斯兰国家和地区。一些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激进组织进一步蜕变为宗教极端组织,它们对国际社会的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二、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的传播与危害
新疆历来就是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广泛传播的地区。民族和宗教是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两个重要因素。近代以来,新疆地区也受到各种形式的宗教极端主义的渗透和影响。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的传播主要受到与之比邻的中亚地区宗教活动的影响,并随着历史环境的变化而呈现不同的特点,它的蔓延对新疆的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泛伊斯兰主义是最早传人新疆地区的一种带有宗教极端主义色彩的政治思潮。‘它主张:在政治上,全世界穆斯林不分民族和国界,共同拥戴一位哈里发,在伊斯兰教法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伊斯兰帝国,以抵御西方殖民主义势力的侵略;在宗教上,以不损害伊斯兰原有教义为前提,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改善伊斯兰国家和民族的落后状况。泛伊斯兰主义在传播和演变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然而其根本宗旨—“振兴伊斯兰教”,实现“伊斯兰复兴”,最终“建立世界穆斯林共同体”却没有改变。“泛伊斯兰主义依然对伊斯兰国家的主权产生威胁,对有穆斯林居民的非伊斯兰国家产生离心作用。”
泛伊斯兰主义于20世纪初传人新疆,于中华民国初年形成一定规模。其传播方式主要是打着开办新式学校的旗号,公开毒害青少年。土耳其人卡马尔和从土耳其留学归来的新疆人麦斯伍德是两个典型的代表。在此基础上,他们开始了民族分裂活动,逐步形成了以“东突厥斯坦”独立论为核心的新疆民族分裂主义的思想与政治纲领。1932年初,在英帝国主义的支持下,以伊敏和沙比提大毛拉为首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在和田、喀什等地区进行了猖狂的分裂活动,先后成立了“和田伊斯兰政府”和“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两个分裂政权。从这时起,所谓“东突厥斯坦独立”就成为新疆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旗号,一直承袭至今。
70年代由于我国封闭的政治环境,世界性的伊斯兰复兴运动没有对新疆造成大的影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们同世界伊斯兰教界恢复交往,一些原教旨主义组织包括其极端的派别也加紧了对我国西北地区特别是新疆地区的渗透。其中,伊斯兰原教旨极端主义是目前最具危害性的宗教极端主义。伊斯兰原教旨极端主义运动是政治化、组织化和恐怖主义化的伊斯兰运动,其本质是极端政治运动。其基本特征是:通过鼓吹“圣战”实施恐怖主义,以建立宗教精神领袖统治的政教合一的政治目标。它反对世俗政府,在“圣战”狂热的鼓动下,大搞恐怖活动,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的危害。
80年代以来,在国际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支持和控制下,“世界伊斯兰联盟”中的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伊斯兰原教旨极端组织如“伊扎布特”、“台比力克”等,多次到新疆进行宣传煽动和发展成员。到了90年代,这些宗教极端势力逐渐由南疆地区扩展到北疆地区,传播对象由农牧民向大专院校扩散,活动方式灵活多样,包括大力修建清真寺,私办经文学习班,以各种手法收买干部、夺取宗教领导权,散发传播以反政府、反汉排汉、“圣战”为主要内容的音像制品,其战略目标、政治目标非常明确。
90年代,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密切结合,形成了危害新疆社会政治稳定的主要力量—“东突”恐怖主义势力。“东突”分子以当地浓厚的宗教氛围为掩护,利用非法宗教活动,进行分裂祖国的违法犯罪活动,制造了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据统计,自1990年至2001年,“东突”恐怖分子在新疆境内至少制造了二百多起恐怖暴力事件,造成162人死亡,四百多人受伤。民族分裂主义的活动对我国的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相结合,给新疆地区的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影响。概括地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宗教极端主义势力与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相勾结,从事煽动破坏活动,危害社会政治稳定。新疆地区的宗教极端势力本质上是打着宗教旗号,采取各种极端手段,进行fandui社会主义、fandui共产党的领导、企图推***翻现政权的反动政治势力。他们鼓吹“信仰安拉独一,buneng相信共产党”,鼓动群众反对所谓“异教徒”,挑起民族矛盾,煽动开展“圣战”,妄图推翻现政权,建立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极端势力往往与民族分裂势力相互勾结,通过大办地下经文班、习武点,培植骨干和暴力恐怖分子。在群众中,他们散布反动宗教书刊、影像制品,搞“台比力克”等宗教非法活动,蒙骗信教群众,掀起宗教狂热,为从事分裂活动提供掩护。
80年代以来,在国际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支持和控制下,“世界伊斯兰联盟”中的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伊斯兰原教旨极端组织如“伊扎布特”、“台比力克”等,多次到新疆进行宣传煽动和发展成员。到了90年代,这些宗教极端势力逐渐由南疆地区扩展到北疆地区,传播对象由农牧民向大专院校扩散,活动方式灵活多样,包括大力修建清真寺,私办经文学习班,以各种手法收买干部、夺取宗教领导权,散发传播以反政府、fan汉排汉、“圣战”为主要内容的音像制品,其战略目标、政治目标非常明确。
90年代,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密切结合,形成了危害新疆社会政治稳定的主要力量—“东突”恐怖主义势力。“东突”分子以当地浓厚的宗教氛围为掩护,利用非法宗教活动,进行分裂祖国的违法犯罪活动,制造了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据统计,自1990年至2001年,“东突”恐怖分子在新疆境内至少制造了二百多起恐怖暴力事件,造成162人死亡,四百多人受伤。民族分裂主义的活动对我国的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相结合,给新疆地区的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影响。概括地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宗教极端主义势力与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相勾结,从事煽动破坏活动,危害社会政治稳定。新疆地区的宗教极端势力本质上是打着宗教旗号,采取各种极端手段,进行fandui社会主义、fandui共产党的领导、企图推翻现政权的反动政治势力。他们鼓吹“信仰安拉独一,bu能相信共产党”,鼓动群众反对所谓“异教徒”,挑起民族矛盾,煽动开展“圣战”,妄图推翻现政权,建立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极端势力往往与民族分裂势力相互勾结,通过大办地下经文班、习武点,培植骨干和暴力恐怖分子。在群众中,他们散布反动宗教书刊、影像制品,搞“台比力克”等宗教非法活动,蒙骗信教群众,掀起宗教狂热,为从事分裂活动提供掩护。
2.宗教极端主义势力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活动不利于新疆的经济发展。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于新疆的发展是一个有利的契机。保持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是实现新疆各民族发展的根本保障。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以“宗教兴则民族兴”为口号煽动宗教狂热,破坏民族团结,给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他们打着复兴伊斯兰教的旗号,宣扬“返回到伊斯兰中去、返回到《古兰经》中去”。在社会生活中,反对一切革新,认为这些都是“异端”(毕达阿)。少数顽固分子以不合伊斯兰教法为名,干预司法、婚姻、教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交纳国家法定税等等。这些思想和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而且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3.宗教极端主义的泛滥影响团结和睦的民族关系。新疆地区的原教旨主义同泛伊斯兰主义密不可分。其主张是宣扬超越国家、超越民族的伊斯兰信仰。他们在“穆斯林皆兄弟”的口号下,企图将新疆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统一到宗教的旗帜下,形成一股力量。他们混淆视听,在“振兴伊斯兰”的口号下,把维吾尔等民族与伊斯兰宗教混为一谈,以宗教来区分民族,利用少数民族群众朴素的民族、宗教感情,煽动制造事端,制造民族矛盾。他们公然叫嚣“全体穆斯林携起手来,消灭异教徒,为伊斯兰而战”。在一系列非法宗教活动的掩护下,他们大造分裂舆论,以“台比力克”等非法宗教活动为形式,网罗民族分裂主义骨干分子,以《古兰经》为武器,全力和“卡普尔”(异教徒)作斗争,进行“圣战”。新疆地区的宗教极端主义已经成为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活动的精神武器。
4.宗教极端主义的活动还破坏了新疆地区正常的宗教活动。新疆地区有多种宗教,以伊斯兰教为主。到2000年,伊斯兰教的信教人数接近一千万,约占全疆人口的60%。全疆仅伊斯兰教的活动场所就有近二万四千多个,伊玛目以上的教职人员有二万八千多人。可见,新疆宗教具有信教人数多、活动场所多和宗教教职人员多的特点。因此,团结广大宗教界爱国人士和信教群众是保持新疆政治稳定的重要条件。然而由于新疆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历史上的原因,其宗教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加上新疆宗教与政治关系密切,许多敌对分子借机利用宗教进行各种危害国家的活动就成为必然。宗教极端势力不仅与民族分裂势力相勾结,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同时还采取各种手段散布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甚至暗杀爱国宗教界领袖,妄图夺取宗教领导权。如19%年发生在喀什的“5·12”暗杀爱国宗教人士、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阿荣汉阿吉的恶性案件就是最典型的一例。宗教极端主义之所以能在新疆生存和蔓延,原因比较复杂。简单地讲,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际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渗透。自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以来,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影响呈发展的态势。与我国为邻的阿富汗、中亚地区的伊斯兰极端势力活动猖撅。为了扩大政治和宗教方面的影响,他们必然向新疆的穆斯林地区渗透,以实现所谓的伊斯兰教法统治。同时,境内外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往往利用宗教为掩护从事煽动信教群众、制造分裂的活动。二是由于新疆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宗教情况,给宗教极端主义提供了一定的生存条件。新疆地区多种宗教并存而以伊斯兰教为主。伊斯兰教在新疆有着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史,已经融人了信教民族的文化、生活之中。新疆的伊斯兰教容易受到与其有着深刻历史渊源的西亚、中亚的宗教影响。加上近年来南疆的某些地区出现了宗教狂热的局面,这使得宗教极端主义获得了生存发展的机会。
三、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势力的主要对策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是党和国家的头等大事,在推进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迫切需要一个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在初级阶段如何解决好边疆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问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是至关重要的大事。
我国边疆地区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疆的稳定与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密切相关。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处理好民族、宗教问题,维护民族地区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法律尊严、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坚决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活动,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新疆地区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往往以“民族”、“宗教”为口实,以各种旗号为外衣,以制造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虽然他们只是极少数,他们分裂祖国的行动并非符合或代表本民族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但是,他们的活动危害了新疆地区的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增加了我们处理民族问题的复杂性。我们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不是针对哪个民族,也不是针对哪一种宗教,而是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大多数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各民族之间的差异与矛盾,一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则是敌我矛盾。因此,我们同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是一场反对反裂、维护祖国统一的重大政治斗争。我们应当本着争取团结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坚决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活动。在宗教问题上,要依照维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那些利用极端宗教思想从事暴力活动的组织予以打击。
第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是人类社会中带有普遍性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我国少数民族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民族,宗教与民族问题的联系比较紧密。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往往利用群众朴素的宗教感情,煽动宗教狂热,通过各种非法宗教活动进行发展。在新疆,各种非法宗教活动已经影响到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和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成为宗教极端主义势力滋生的温床。因此,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宗教极端势力的关键。我们首先要认真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广大穆斯林的宗教信仰,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要教育宗教界,在我们国家,一
切言行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国法大于教法,教法必须服从国法”。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对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严惩。
第三,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伊斯兰教对新疆的渗透破坏活动。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新疆地区的宗教对外交往日益增多,增进了我国各族穆斯林与世界各国穆斯林的了解和友谊,对新疆地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应当看到,近年来西方反华势力以人权为借口,制造舆论对我污蔑和攻击,公然支持境内外分裂主义势力。目前,境外几股民族分裂势力调整了策略,其破坏活动更加注重利用宗教极端势力,加强人员渗透、武器渗透、宗教渗透和毒品渗透。对此,我们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抵制。要做好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关键是做好新疆的各项工作包括伊斯兰教的工作,打击民族分裂主义的嚣张气焰,削弱民族分裂势力的基础,巩固和发展稳定团结的局面。要对伊斯兰教人士进行教育和培训,正确区分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与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的界限,提高他们对境外敌对势力渗透活动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极端宗教思想和行为。
第四,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铲除宗教极端主义产生的土壤。我国社会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中国一切问题的解决靠发展,民族问题也不例外。没有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就失去了保障。建国以来,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了极大的进步,但是,与东部地区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这给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利用民族、宗教问题搞分裂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是最终解决民族问题,保持新疆地区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
第五,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三股势力”。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国际恐怖主义相互交织,不仅对我国新疆地区造成极大的危害,也危及了中亚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上海合作组织”在打击这“三股势力”方面达成了共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维护我国新疆地区的稳定将产生积极的影响。“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深刻认识到宗教极端恐怖主义的危害性。我们应当借此机会,开展国际合作,加强对“三股势力”的打击力度,最终铲除宗教极端主义滋生的土壤。[施东颖: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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