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预拌砂浆销售合同甲方: 乙方: 鉴于因_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所承建项目供应_;为维护甲、乙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1.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交货地点:(工程地址) 供货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预定干混砂浆总量约: 材料名称规格单位 市 年 月份工程信息造价最终报价(元)以上单价为综合单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3. 预拌砂浆标的、范围:备注:(1)最终结算价格按供货当月 市工程造价信息下浮 %。(2)需方不向供方支付其他费用
2、。(3)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由双方签收送货单数量为准,双方次月5日前对账,10日前支付材料款 %,(滚动支付)剩余款在需方停止使用后20个工作日支付完毕。4. 需方提前 天通知供方,告知所需产品及规格型号和数量。5. 运送方式:由供方负责运送到工程施工现场,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卸货由需方负责调度。6. 付款方式:转账。按供方指定的账户进行付款,不得采用现金或卡转卡的方式支付材料款。开户银行:(填写开户行信息)账 号: 开 户 名: 7. 筒仓租赁7.1 筒仓进出场费 元/只,租赁费为 元/只、天。同时双方约定,在筒仓及所有配套件到需方现场时,需方必须即时检查并签收。7.2 筒仓内的粉料,必须控制在
3、 吨以内(含 吨),若继续使用出现离析由需方负责。同时必须保证清洗,如不清洗,造成机械损坏,由需方负责修复。8. 双方责任8.1 供方的责任8.1.1 供方保证砂浆四项指标(凝结时间、保水性、粘结强度、抗压强度)。8.1.2 供方向需方出具预拌干混砂浆质量报告书,需方签字后必须妥善保存。8.1.3 需方如有质量异议,需在收货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逾期视为合格。需方认为质量存在异议应以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的抽检结果作为判断依据。8.1.4 供方按需方当月计划用量提供不同型号的砂浆。8.1.5 需方对数量进行抽查,发现数量短缺,应在当日向供方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确实存在的数量短缺,
4、供方无条件补足所缺少数量(允许误差200kg,在该误差范围内视为数量无异议)。8.2 需方责任8.2.1 供方向需方提供预拌砂浆筒仓基础图纸。承重( 吨),需方确保该基座平稳及周边地基坚固,否则发生的事故由需方负责。8.2.2 需方在使用本公司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按规范进行施工,在使用本产品时不得掺入其他材料,不得改用其他同类产品、类似产品,如因此影响建设工程质量,需方自行处理。8.2.3 施工方必须按操作及技术规程施工,同时对粉刷的墙体及地面要及时养护。如发现稠度不宜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供方以便及时调整配方。需方对因施工不符操作规范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及损失负责。8.2.4 需方确保每日每
5、只储料罐使用砂浆 吨(特殊情况下不能低于 吨)。否则供方向需方收取筒仓闲置费 元/天只。9. 其他约定需方按本协议约定正常付款的,供方在需方付款后开具发票。未按本协议约定正常付款的,继续供料3日,3日后供方有权停止供料,如因需方未按约定履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按发生的销售额向供方支付违约金(总额的5%)。10. 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二份。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它委托代理人签字(同时提供签字人的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1. 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材料款结算及支付货款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 表(签字): 代 表(签字):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