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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大道市政道路工程市政金杯演说稿词[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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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大道市政道路工程市政金杯演说词[5篇]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进一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在市政行业中树立先进,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 量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是我国市政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其工程质量应达到 国内一流水平。 第三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梁、管道、垃圾处置、广场、堤岸等工程;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隧道、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其中,广场土建部分投资额不少于总投资额的60%。 第五条 外国独资工程及由外国总承包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 参评工程申报条件 1、工程立项、报建手续完备,符合工程建设程序规定; 2、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未拖延合同工期,未拖欠农民工工资; 4、获地级市文明工地称号; 5、工程符合节能、节地和环保的要求; 6、工程建设中采用自主创新成果,且社会效益明显; 7、申报参评的工程项目,必须是竣工后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且已验收备案。 8、获省、自冶区、直辖市的优质工程称号,或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评选的优质工程称号。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七条 单项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申报。申报材料必须注明主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参建单位承担工作量须在1000万元以上;参建轨道交通、隧道、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承担工程量须在2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申报;没有成立市政工程协会的向所在地区的省、自冶区、直辖市的建委(厅)申报。 第九条 各省、自冶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初评,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加盖印章。同时将审查的原始记录以正式函件一式两份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各省申报项目最多五项,并在推荐函中注明推荐排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材料及要求: 1、“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创优计划一式两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4、监理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 6、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工程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7、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片(限时间5分钟)一盘; 8、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质量情况的彩色照片8张,其中4张为竣工照片。 9、dvd片和工程照片要求图像清晰,构图完整、可观性强,能反映工程特点及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第十一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工作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结束。 第五章工程复查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复查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三条 工程复查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养护管理单位关于施工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3、查阅内业资料; 4、座谈及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管道工程、净配水厂及污水处理厂工程,须在施工过程中,报请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进行实体工程质量状况的查验。 第十五条 复查小组负责对复查工程写出复查报告,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办公室。 第六章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下设“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办公室,协会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七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查报告和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音像资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赞同票通过,确定为中选工程项目。 第七章奖励 第十九条 对荣获“市政金杯示范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全体理事大会上颁发奖杯、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对荣获“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项目,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名义在有关的全国性刊物上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获奖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二00七年四月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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