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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
矿发展”或“公司”)的资产安全,规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与运
作,完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
保值》等法律法规及《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五矿发展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过程可能发生的商
品价格风险、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
交易。如开展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需按照《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持仓规模要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
得超过同期需保值现货库存量的 50%。新开展相关业务的现货部门,
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需保值现货库存量的 30%。
第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
间,不得盲目展期或从事长期业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五矿发展及所有控股子公司,联营、合营及其他非控
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
上(不含 50%)或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公司。
第六条 五矿发展控股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需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的,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同时需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决策管理机构,重大
的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组
织机构设置现货业务部门、期货操作部门、风险控制部门及财务部
门。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批准。套期保值
业务的种类、交易品种、业务规模、止损限额等必须严格控制在批
准范围以内,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授权调整包括方案调整和规模调整。方案调整主要指
对套期保值业务种类、交易品种、止损机制等内容的调整,需要向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通过后方能实施调整变更。
申请内容至少应包括业务介绍、风险分析、操作流程、资金预算、
止损机制等要素。规模调整主要指对业务规模等内容的调整,需要
按预算流程向相应部门进行申请。
第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授权调整原则上在每年 7 月进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
经营的需求,对业务计划以及相应资金预算进行调整申请。如遇到
重大市场变动时,也应对可能发生风险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及时调
整。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现货业务部门根据自身现货经营情况制定套期保值方案,填写套期
保值业务审批表。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权限的设置为:由各部门主管
领导逐级审批,并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后生效。若方案涉及金额超出
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总经理对业务合同的审批权限,应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期货操作部门根据现货业务部门制定的经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和指
令进行具体交易操作。
第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保证金的资金安全和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审批环节的合规性审查及操作环节
的日常风险监控。
第十五条 下一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及相应资金计划应于当年年底前制定。
内容包括业务种类、交易品种、业务规模、资金预算、风险限额及
止损机制,年度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并实施套期保值业务的定期报告制度。风险控制部门负责
收集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息,统计持仓状况,向公司相关领导报送
月报,月报内容应包括: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截止时的持仓情况,
包括持有衍生品品种、数量、执行价、期货价、盈亏状况等,以及
相关市场分析、资金使用、重大风险波动事项、主动风险控制措施
等。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止损机制。当套期保值业务潜亏接近规定
止损限额时,风险控制部门必须发出书面风险预警提示。作为业务
发起方的现货业务部门和单位接到风险预警提示后,必须认真研究
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风险控制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谨慎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
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十年。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信息。因个人原
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同时公司
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颁布实施后,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相
关事项有不同规定的,在处理相关事项时应从其规定,本制度也应
及时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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