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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1举办气功活动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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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1举办气功活动审批 13561举办气功活动审批 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审批办 举办气功活动审批审批操作指南 1.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2.审批层级市本级终审3.受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文体局审批办37、38号窗口 4.咨询电话0898-388601305.审批关联部门本部门单独审批 6.法定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1*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4号令)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健身气功的主要职责 是:(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健身气功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对面向社会开展的健身气功活动的条件、内容进行业务审查和日常管理; (三)组织健身气功辅导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四)组织健身气功的科学研究; (五)对健身气功社会团体进行业务管理;(六)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注册管理。 7.法定期限10日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1*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4号令)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和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以下材料:(一)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或活动的申请书;(二)培训或活动的方案;(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8.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含踏勘环节所需7 个工作日) 9.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10.年检情况不年检11.申办主体个人法人其它 12.申报条件 12.1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12.2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12.3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 专业管理人员; 12.4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12.5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1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办理程序 13.1申请人把申请材料一次性送交文体局审批办窗口。 13.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3.2.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3.2.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以《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13.2.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 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13.2.4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市管辖范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以《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13.3审批办组织业务科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踏勘,形成意见。 13.4工作人员核查材料,齐备的出具核准意见,进行办结,出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13.5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政务中心文体局审批办窗口领取证件。 13.6申请人对审批办工作人员的办件情况予以评议。 14.申请材料14.1申请书; 14.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14.3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核原件);14.4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核原件); 14.5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核原件);;14.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15.相关文书及表格15.1受理通知书15.2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5.3听证通知书 15.4听证告知书15.5特别程序通知书15.6不予受理通知书 15.7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15.8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15.9延期通知书15.10联络员申请表 4 16.审批流程图 办理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流程图 (样例) 申请人提出办件申请当场形式审查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不属于本市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法定形式的,出具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材料审核岗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进入特殊环节,合格者出具审核意见材料补正、齐全 审批办首席代表核准并作出许可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办结、制证送达申请人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1*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第六条、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的医疗机构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设有中医科的综合医院; (二)应符合《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五、申请材料 (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四)拟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拟从事医疗气功活动人员的执业证、资格证、毕业证、职称证、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六、申请表格《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上免费下载。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20天)。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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