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预案 扎扎实实做好当前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为认真汲取青海西宁“4.9火灾事故和我省秦皇岛“4.12森林火灾事故教训。筑牢社会消防平安“防火墙”工程,确保全县火灾形势继续稳定,根据市政府通知精神和公安部消防平安“五大”活动,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县委常委、副县长赵泽琼任组长,县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公安局副局长董金虎任副组长,县消防平安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大队长刘占发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
2、。 二、整治范围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汽车加油加气站(点)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等易燃易爆单位; (三)建工程和施工工地; (四)高层、地下建筑; (五)文物古建筑、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点; (六)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七)九小”场所及其他隐患突出的单位或场所。 三、整治措施 严格执法,治理工作中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高压态势,依照“十条刚性措施”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一)未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
3、共平安的予以查封。 (二)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入口和消防车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违法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资料的责令撤除。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
4、经营管理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不能保证消防平安的予以查封。 (六)违法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七)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留宿人员的立即清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行动期间,专项行动期间。要认真填写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于每周五12时前上报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5、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九)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装置、使用及线路的设计、铺设、维护不符合消防平安技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行动期间,专项行动期间。要认真填写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于每周五12时前上报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十)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挂牌督办。 四、工作方法 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行动期间,专项行动期间。要认真填写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于每周五12时前上报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
6、:一)层层发动。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即: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检查考评责任。要结合外地实际。明确排查整治的重点和要求,通过召开会议层层进行动员部署。要坚决落实“谁检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火灾隐患排查责任制,把工作任务和责任切实落实到各级政府各部门、落实到每个社会单位、落实到每个环节。 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行动期间,专项行动期间。要认真填写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于每周五12时前上报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二)单位自查。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平安主体责任。广泛开展达标建设。各
7、级消防平安重点单位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四个能力”宣传挂图,各类小场所要悬挂张贴“一懂三会”宣传挂图。要对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排查,通过排查,及时发现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存在问题,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行动期间,专项行动期间。要认真填写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于每周五12时前上报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三)全面排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属于整治范围的场所进行严排细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全面提升“四个能力”建设水平。乡镇政府、社区办要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
8、和巡防队员、保安队员对辖区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检查到位,不留死角。 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行动期间,专项行动期间。要认真填写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于每周五12时前上报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四)政府督查。行动期间。对各地消防平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督导检查。4月28日前,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对外地消防平安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要将重点集中到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火灾高危场所上来,通过实地督导、现场办公等强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一批突出火灾隐患,有效降低外地本辖区火灾风险级别。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
9、信息。行动期间,专项行动期间。要认真填写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于每周五12时前上报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一)提高认识。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去冬今春,县遭遇50年以来最严重旱情,风干物燥,各类致火因素显著增多,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时逢“五一”踏青旅游、人流密集高峰,全县火灾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和改善民生的高度,清醒研判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针对防火工作存在单薄环节,组织实施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各类火灾特别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上报工
10、作信息。行动期间,专项行动期间。要认真填写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于每周五12时前上报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二)协同防控。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通气会通报整治情况,协调解决部门配合中存在问题;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落实“十条刚性措施”对不符合消防平安条件、严重威胁公共平安的单位和场所,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该关停的必需关停,该取缔的必需取缔。公安局要充分发挥整体合力,组织消防、治安、法制、督察等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实行多警联动,联合开展行动,切实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 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行动期间,专项行动期间
11、。要认真填写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于每周五12时前上报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三)立足实战。加强技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提高实战能力,要按照2011年消防平安责任状要求,本着“利于当前,兼顾久远”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举高车、大功率消防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攻坚组装备器材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时刻处于临战状态,公安消防部队要合理调整一线执勤力量,确保正常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发现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坚决杜绝“有火不报,大火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确保各类火灾信息及时疏通。 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
12、上报工作信息。行动期间,专项行动期间。要认真填写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于每周五12时前上报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四)强化宣传。继续深化“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主题消防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教育(文化)部门、广电局、政府网站要播发消防公益广告、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发布公告,曝光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气象、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针对当前气温回升快、大风天气多、干燥少雨、火灾多发的特点,通过移动通讯网络发布预警信息。消防、旅游部门要针对“五一”黄金周临近的实际,通过在人员密集场所、旅游景点广泛张贴“两书一告”消防平安告
13、知书消防平安许诺书和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平安工作的通告和“四个能力”挂图、印制防火提示门票、发放明白纸、悬挂标语、户外视频等方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卫生、商务部门要在各自系统部门内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竞赛活动,提升消防平安意识和基本技能,营造浓厚的消防宣传氛围。 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行动期间,专项行动期间。要认真填写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于每周五12时前上报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五)逐级分解。对外乡镇本系统消防平安工作负全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负责人,要逐级明确责任,真正把任务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要加大问责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置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整改不到位、发生火情迟报瞒报、扑火组织不得力,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坚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冒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