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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的几种情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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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员应当遵守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规定,来我站接受受助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救助站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 三、不得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共财物; 四、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受助人员如违反以上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不服从批评教育的,要报告公安机关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送受助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不能自行返回,久不接回的受助人员实行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负责接回或者相邻地区就近接送的办法。 二、省内跨市的接送工作由市救助站承担,市救助站负责护送到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或救助站送至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 三、跨省的接送工作由省民政部门按照分片负责的原则予以确定,跨省接送受助人员责任的救助站应认真履行接送职责。 救助站对受助人员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将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凭证加盖“不准买卖”印章。 求助人员应向救助站如实 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六、身体近期情况。 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自身无能力解决食宿; 二、无亲友投靠; 三、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四、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说明: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救助站对受助人员的不同情况 可适时结束救助 一、能够自行返回本人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寄路费返回。 二、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所在单位久不接回的,派人护送返回。 三、本人不愿自行返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但能查明户籍所在地或者住所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或由流入地救助机构送交流出地民政部门。 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一、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 二、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 三、受助人员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救助站不予救助 一、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二、求助人员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三、求助人员一年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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