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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依法治国到法律主治
谈到“依法治国”,很容易想到其英文翻译是rule by law。不仅如此,还容易想到另一个词叫“法律主治”,其英文为rule of law。那么,依法治国和法律主治是什么样的关系,这两个概念在我国社会转型思考中应当占有什么位置,我们怎样运用现代国家的现代治理方式提升国家或者社会的治理能力,满足国民的热切期待,这些都是我们在谈论依法治国话题时需要认真思考的。
中国“法治”的四种概念
“法治”在中国的理解不一,在国际上理解也不一致。哲学家贺麟曾言中国起码有三种法治的概念:第一种是申韩式法治,“申”指申不害,“韩”是韩非子,这种法治也可以叫商鞅韩非式的法治。它的特点,厉行铁的纪律,坚强组织,急近功,贪速利,以人民为实现功利政策的工具;以法律为贯彻武力征服或强权统治的手段。以奖赏为引诱人图功的甘饵;以刑罚为压迫人就范的利器。这种法治可以收一时之好,但是不可以长治久安,所以秦国以这种申韩式的法治统一了全国,但是也同样因为这样的法治而很快覆亡了,司马谈给这种法治作了一个评价叫“刻薄寡恩”。
后来的朝代欲吸取秦朝教训,建立了另外一种法治,可以称为诸葛式的法治。这种法治的特点,是严立法度,整饬纲纪,但又充满了儒者的仁德,与残酷不近人情的申韩式的法治迥不相同。实际上是外儒内法,或者是明儒暗法,即法律的儒家化。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诸葛亮挥泪斩马谡,马谡立了军令状,失街亭当斩,斩的时候,诸葛亮跟马谡哭成一团,诸葛亮说你放心去吧,你的一家老小都在我的庇护之下,我们都会照顾好的。既要使军令状得到推行,又以儒家的仁德加以包装,这就是诸葛式的法治。
依现代法治加以衡量,无论是申韩式法治,还是诸葛式法治,本质上都是人治,只不过在人治的大原则之下将法律作为治理工具而已。它跟现代法治其实有很大不同,所以贺麟先生说还有第三种法治类型,就是近代民主式的法治。这种法治的特点是人民自己立法,自己来遵守,政府、国家不是人民的思想保姆,人民有很高的自治性。这种法治来源于英国,可以称为英国式的法治或者现代法治。
贺麟先生在三个法治的类型基础上,后来又增加了一项叫做社会主义法治。当前我们谈论法治,首先要弄清楚究竟是在哪一个语义上谈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显然不是申韩式的法治,也不是诸葛亮式的法治,这两种法治是有法律制度的人治。中国现在建设的法治是执政党领导下治理国家或者社会方式上的转变,强调执政党的领导是大特色,显然不同于英国式的法治。当我们讲法治的时候,如果不能理清到底讲的是什么样的法治,就可能失去共同探讨的基础而难以真正对话,建构改革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就成了一句空话。
当代中国的法治需要着力的四个方面
在中国,关于法治的讨论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就有过,当时是在谈论人治还是法治的未来图景。后来很长时间使用的是法律制度那个“法制”,近十多年来,“法制”为“法治”所取代。在改革开放之初,与法制建设伴随的是教育民众去遵纪守法,要求民众知晓法律,并在这个基础上遵守法律。随着公民意识的增长,遵法教育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社会已经开始从保障权利的视角重新认识法律。
我们这个国家,经历了治理方式的变化。始终未变的,是执政党领导这一大的框架,只是过去更侧重于人治方式,现在依靠法律治理,期望发挥法律的重要工具和机制作用。这种变化体现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有几个方面值得特别着力:
第一,要增强国家诚信,提升公权力的公信力。这些年受关注比较大、比较多的是司法公信力不足,实际上不只是司法公信力不足,整个公权力系统的公信力普遍不足。长期以来,国家诚信没有很好地建立,甚至在一些时期还遭到严重破坏。比如“非典”肆虐时期,明明北京疫情严重,可是当时的卫生部长却大言不惭地讲,北京市安全的,疫情早就控制住了。后来事实真相披露出来,人们惊愕发现疫情并非如此云淡风轻。这个时候,有关部门才在媒体上公开真实疫情,每天公布感染人数和死亡人数。这些一事实告诉我们,国家诚信、政府诚信,对社会治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同样,要依法治国,法要让老百姓信服,就需要为法树立威信。商鞅变法之前徙木赠金,其深意正在于此。
第二,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笼子”。具有强制属性的权力天然具有被滥用的倾向。权力的蛊毒会侵蚀每一个掌握这一权力的人,历史和现实中固然不乏掌握权力并正当行使这些权力的好人,但掌握并滥用权力的官员同样为数众多。对于权力的滥用不预先严加提防,期望清明政治和廉洁司法的愿望最终会落空,因此,因此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对于权力必须加以约束。对于“将权力关进笼子”口号,我关心那个“笼子”是用什么建造的?这个笼子要做到把权力关起来,不能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同时又塞一把钥匙。所以,怎么构建这“笼子”,才是依法治国过程中需要认真着力的部分。比如说笼子需要由司法权独立行使来建构,这要求其他权力不去肆意干预司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切实得到落实。香港大学教授陈弘毅曾经讲到现代法治可以分为很多层面:最低层面是社会秩序和治安,进一步还有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独立、行政机关要服从司法判决等。既然依法行政,那么如果老百姓认为政府在违法,向谁举报、告发,谁出面遏制这种滥用行政权的行为?显然应该由司法发挥这一作用,但是司法如果不独立,完全没有办法扮演好这样的角色。
第三,应该满足公众对于法治的渴求。中国民众实际上对法治有很高的渴求,进行社会分析不难发现,对法律有最强烈渴求的,一定是弱者。只有利益受侵犯而没有能力维护自己权利的无权无势无钱之人,才最渴望法治国家的存在。他们盼望的是,有理可以去到法院去讲,法院能够维护他的权利,最终使得他的受损权利得到修复。但是,司法如果不能满足这一需要,就难免遭受诟骂,一般民众就不可能信任法律,司法就建立不起来公信力,这样一来,社会治理成本就一定会提高。如果我们把这笔用于社会治理的经费用去完善法律和司法机制,使民众信服这样的法律,可以通过司法寻求正义,不就可以减少在社会治理方面的资源浪费了吗?
第四,大力完善现有司法体制。多年来,我们对司法制度进行了很多改革完善,确实也有了很大进步,但是跟民众期待比起来,两者还是属于龟兔赛跑的状态,许多问题可见一归因于司法体制,所以司法体制的完善,是改革司法绕不过去的问题。我国现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向完善的司法体制迈出的最初也是重要的一步。但是,要看到,既使现在的改革方案能够全部落实,也只是完成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比如说现在法官、检察官人事权由省级统管,法院和检察院的财政权由省级统管,这样的制度即使实现了,也还没有达到法官、检察官人事权由中央节制、财政权由中央统管这样更为理想的状态。但是,这最初的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甚至是关键的一步,需要意志坚定地往前推进,不能半途而废。
最后我想说的是,中国近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成就辉煌,同时带来很多问题,包括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社会暴力化程度日趋严重,各种矛盾日趋尖锐,我形容它是“水浒传化”。人们注意到社会戾气在加重,社会暴力化越加明显;另一方面,司法缺乏公信力,司法人员不受人民尊崇,更值得重视的是,司法尚不能完全为解决各种纠纷提供令人满意的机制作用。这是不是很像是水浒传里的社会?要警惕并防止社会水浒传化,需要达成一个共识,这个共识,近为“依法治国”,远为“法律主治”,也就是说要实现从rule by law向rule of law转变。中国共产党党章里早就有这样的内容,那就是“党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毫无疑问,这就体现了“法律主治”的基本要求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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