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670505 上传时间:2024-01-29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6KB 下载积分:11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财会[1997]19 颁布时间:1997-1-1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告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朴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账应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个体户应设立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重要账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账簿。   各种账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七)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立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规定和对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长、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八)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执行《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的个体户,可只编制应税所得表),并按年报送本地财税机关。留存利润表由个体户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自行编制。各地财税机关规定按季或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的,可从其规定。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个体户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个体户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业主和会计主管人员(或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署名或盖章。   (九)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一)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表   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二)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略)   2.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在年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负债和业主权益的情况。资产总额等于负债及业主权益总额。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钞票”项目,反映个体户库存钞票的年末余额,应根据“钞票”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个体户各种银行存款的年末余额,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末止各种应收未收的款项金额,应根据“应收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个体户如有预收款项的,则作为应收款项的减少数。如“应收款项”科目年末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达。   4.“存货”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种存货的年末余额,应根据“存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5.“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个体户待摊费用的年末摊余价值,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6.“待处理财产损失”项目,反映个体户发生的存货盘亏、毁损损失及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本年末尚未解决的余额,应根据“待解决财产损失”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7.“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原价的年末余额,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8.“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个体户按“计税办法”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年末余额,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9.“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年末净值,应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金额减去“累计折旧”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10.“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个体户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因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达。11.“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个体户年末尚未竣工的自建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2.“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年末摊余价值,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3.“借入款项”项目,反映个体户借入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借入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4.“应付款项”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末止应付未付的款项,应根据“应付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个体户如有预付款项的,则作为应付款项的减少数。“应付款项”科目年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达。   15.“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末止应付未付的从业人员工资,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6.“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个体户年末应交未交的各项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应交税金”科目年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达。   17.“业主投资”项目,反映业主实际投入的供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资金的年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业主投资”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年末,“业主投资”科目如为借方余额,表白业主抽调出的资金大于其投入的资金,本项目数字以“-”号表达。   18.“应填补的亏损”项目,反映个体户至年末可由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填补的累计经营亏损。如本年“应税所得表”中“本年应税所得”项目为负数,本项目应根据该项目数字填列;如“本年应税所得”项目为正数(或零),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19.“留存利润”项目,反映个体户在年末时的留存利润(或不能由经营所得填补的亏损)。应与“留存利润表”中“年末留存利润”项目的数字相等。如为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表达。 应税所得表   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在本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税所得(或经营亏损)。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个体户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如存货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数字填列。   2.“营业税金”项目,反映个体户发生的应由本年营业收入承担的各项税金。应根据“营业税金”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数字填列。   3.“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已销售存货或劳务等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成本”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数字填列。   4.“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销售、管理、财务、进货等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数字填列。   5.“营业外收支”项目,反映个体户取得的除直接经营活动收入以外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和可以税前列支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本项目数字“-”号表达。   6.“本年经营所得”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实现的经营所得,如为经营亏损,以“-”号表达。   7.“应填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项目,反映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可以用本年经营所得填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应税所得——应填补的亏损”明细科目中的借方余额分析填列。   8.“本年应税所得(如为亏损以”-“号表达)”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度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由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填补的亏损金额。 留存利润表   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利润(或亏损)的实现情况及年末留存利润的结存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应税所得”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度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应税所得表”中“本年应税所得(如为亏损以”-“号表达)”项目如为正数(或零),本项目数字应与其一致;如为负数,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2.“个人所得税”项目,反映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计算拟定的本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本年应税所得为正数,本项目的数字=本年应税所得×税率;如本年应纳税所得为负数,所得税为零。   3.“税后列支费用”项目,反映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或者“计税办法”规定允许税前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税后列支费用”科目中转入“留存利润”科目的数字填列。   4.“年初留存利润”项目,反映个体户至上年末的留存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表达。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年末留存利润”项目的数字一致。   5.“转入逾期亏损”项目,反映个体户按“计税办法”规定,将至本年末止,填补期已经超过5年,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填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转入“留存利润”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留存利润”科目中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6.“年末留存利润”项目,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的留存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的数字以“-”号表达。   三、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   (一)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表(略)   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二)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格式(略)   2.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在本年内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或经营亏损)。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如存货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金额填列。   2.“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已销售产品、商品、劳务、长期资产等的实际成本,以及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其他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金额填列。   3.“本年经营所得”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实现的经营所得,如为经营亏损以“-”号表达。   4.“应填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项目,反映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可以用本年经营所得填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应税所得——应填补的亏损”明细科目中的借方余额分析填列。   5.“本年应税所得(如为亏损以”-“号表达)”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度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由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填补的亏损金额。如为负数,表达亏损,不需要交纳所得税。   6.“年末资产合计”项目,反映个体户在年末时拥有资产的账面净值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钞票及存款”、“应收款项”、“存货”和“长期资产”等资产类科目的年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7.“年末负债合计”项目,反映个体户在年末时的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项”和“应交税金”等负债类科目的年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8.“年末业主权益合计”项目,反映个体户在年末时业主权益的金额,应根据“业主资金”、“本年应税所得”等权益类科目的年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年末资产合计”-“年末负债合计”。   9.“本年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计算拟定的个体户本年应交纳的所得税,本项目的数字=本年应税所得×税率。本年应税所得如为负数,本项目空置不填。   10.“累计欠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累计欠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中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分析填列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