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发布日期】
2009-05-13【生效日期】
2009-05-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贯彻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理解其主要内容。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办法》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为深化应急预案管理奠定工作基础。
二、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按照《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将《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尽可能扩大应急预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三、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应急预案管理涉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量大面广,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单位(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补充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布情况,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积极性,有重点、分步骤地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实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要将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国有企业以及在册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管理作为2009年工作重点,努力实现上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率100%的工作目标。
四、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规范管理工作程序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应急预案管理部门业务分工和职责,规范本地区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和工作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办法》有效实施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总结《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推广典型经验、交流各地区好的做法,带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湖北、广东、重庆等7个省(市)安全监管局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导,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7省(市)制订《办法》贯彻实施方案,定期总结《办法》贯彻实施经验,并向全国推广。
六、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完善预案体系建设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和全国“安全生产月”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要指导重点和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加强应急预案衔接,提高应急能力。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教育公众,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七、建立预案数据库,推动预案持续改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全面掌握分析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管理。
各中央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办法》贯彻实施意见或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企业发展情况,对总部及所属企业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在年底前将修订后的总部及所属单位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推动《办法》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查。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各中央企业于2009年12月前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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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1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1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
2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臵方案。
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4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
6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
7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
8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规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现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1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评审指南(试行)
为了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编制本指南。
17
一、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形式评审。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1。
(二)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2、附件
3、附件
4、附件5。
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必须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
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不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二、评审程序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一)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落实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将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
(二)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规模小、人员少的单位,可以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应邀请相关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三)修订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
(四)批准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评审要点
应急预案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评审。
(一)合法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完整性。具备《导则》所规定的各项要素。
(三)针对性。紧密结合本单位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
(四)实用性。切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五)科学性。组织体系、信息报送和处置方案等内容科学合理。
(六)操作性。应急响应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切实可行。
(七)衔接性。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体系,并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指南。
附件:
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2.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3.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4.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5.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
附件1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封面应急预案版本号、应急预案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发布日期等内容。
1.对应急预案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批准页2.发布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
章。
评审意见
目
录
正
文
附
件
编制过程1.页码标注准确(预案简单时目录可省
略)。
2.层次清晰,编号和标题编排合理。
1.文字通顺、语言精炼、通俗易懂。
2.结构层次清晰,内容格式规范。
3.图表、文字清楚,编排合理(名称、顺
序、大小等)。
4.无错别字,同类文字的字体、字号统一。
1.附件项目齐全,编排有序合理。
2.多个附件应标明附件的对应序号。
3.需要时,附件可以独立装订。
1.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2.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
3.针对危险源和事故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能力,掌握可利用的社会应急资源情况。
5.制定相关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6.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对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记录。
7.必要时与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8.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
9.重新修订后评审的,一并注明。
附件2
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评审项目
总则评审内容及要求评审意见
编制目的目的明确,简明扼要。
1.引用的法规标准合法有效。
编制依据2.明确相衔接的上级预案,不得越级引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体系X1.能够清晰表述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组成和衔接关系(推荐使用图表)。
2.能够覆盖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应急工作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
要求。
原则2.结合本单位应急工作实际。
适用范围X范围明确,适用的事故
类型和响应级别合理。
1.明确有关设施、装危险性
分析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X
组织机构及职责X
指挥机构及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1.能够客观分析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程度。
2.能够客观分析可能引发事故的诱因、影响范围及后果。
应急组织体系
1.清晰表述本单位应急指挥体系。
2.应急指挥部门职责明确。
3.各应急救援小组设置
置、设备以及重要目标场所的布局等情况。
2.需要各方应急力量
(包括外部应急力量)事先熟悉的有关基本情况和内容。
1.能够清晰描述本单位的应急组织体系(推荐使用图表)。
2.明确应急组织成员日常及应急状态下的工作职责。
预防与预警
预警行动信息报告与处置X
(续上表)
合理,应急工作明确。
1.明确技术性预防和管理措施。
危险源管理
2.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和流程。
2.预警级别与采取的预警措施科学合理。
1.明确本单位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2.明确本单位内部信息报告的方式、要求与处置流程。
3.明确事故信息上报的部门、通信方式和内容时限。
4.明确向事故相关单位
通告、报警的方式和内容。
5.明确向有关单位发出请求支援的方式和内容。
6.明确与外界新闻舆论信息沟通的责任人以及具体方式。
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及要求评审意见
分级清晰,且与上级应急预案响应分级衔接。
1.
应急
响应分级X
响应
能够体现事故紧急和危害程度。
2.
明确紧急情况下应急响应决策的原则。
3.立足于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
1.响应程序
2.明确救援过程X
中各专项应急功能的实施程序。
3.
明确扩大应急
的基本条件及原则。
能够辅以图表直观表述应急响应程序。
4.明确应急救援行动结束的条件和相关后续事宜。
1.明确发布应急应急结束
终止命令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2.
明确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负责工作总结部门。
3.明确事故发生后,污染物处后期处置
理、生产恢复、善后赔偿等内1.
容。
明确应急处置能力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要求。
2.明确相关单位或人员的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1.明确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保障措施及其存放位置清
单,以及保证其X
有效性的措施。
2.
明确各类应急资源,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机构以及联3.
系方式。
明确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方案。
4.明确本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培训的计划和方式方法。
1.如果应急预案涉及周边社区和培训与演居民,应明确相
应的应急宣传教练X
育工作。
2.
明确应急演练的方式、频次、范围、内容、组织、评估、总结等内容。
3.附则应急预案
明确本预案应报备的有关部门
1.
备案
(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抄送单位。
符合国家关于预案备案的相关要求。
2.制定与修
2.明确应急预案订
修订的具体条件和时限。
注。“X”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
明确负责制定与解释应急预案的部门。
1.
附件3
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能够客观分析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程度。
1.
能够客观事故类型和危险分析可能引
发事故的诱程度分析X
因、影响范围及后果。
2.
能够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
3.
能够清晰描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组织体述本单位的
1.
X指挥机构及职责
系
应急组织体系(推荐使用图表)。
2.
明确应急组织成员日常及应急状态下的工作职责。
1.
清晰表述本单位应急指挥体系。
2.
应急指挥部门职责明确。
3.各应急救
援小组设置合理,应急工作明确。
1.
明确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危险源监控2.
明确技术性
预防和管理
措施。
3.
明确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1.
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方式及流程。
2.
预警级别与采取的预警措施科学合理。预防与预警
预警行动
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1.信息报告程序X
2.
明确本单位内部信息报告的方式、要求与处置流程。
3.
明确事故
信息上报的
部门、通信方式和内容时限。
4.
明确向事故相关单位通告、报警的方式和内容。
5.
明确向有关单位发出
请求支援的方式和内容。
1.
分级清晰合理,且与上级应急预案响应分级衔接。
2.能够体现
响应分级事故紧急和
危害程度。
3.
明确紧急情况下应急响应决策的原则。
1.
明确具体的应急响应程序和保障措施。应急响应X
响应程序
明确救援过程中各专项应急功能的实施程2.
序。
3.
明确扩大应急的基本条件及原则。
4.
能够辅以图表直观表述应急响应程序。
1.
针对事故种类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2.
符合实际,科学合处置措施
理。
程序清晰,简单易行。
3.
明确对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装备的要求。
1.应急物资与装备
2.应急物资保障X
与装备保障符合单位实际,满足应急要求。
注。“X”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如果专项应急预案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综合应急预案已经明确的要素,专项应急预案可省略。
附件4
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
评审项目
事故特征X
应急组织及职责X
应急处置X
注意事项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1.明确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和危险程度,清晰描述作业现场风险。
2.明确事故判断的基本征兆及条件。
1.明确现场应急组织形式及人员。
2.应急职责与工作职责紧密结合。
1.明确第一发现者进行事故初步判定的要点及报警时的必要信息。
2.明确报警、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救护人员引导、扩大应急等程序。
3.针对操作程序、工艺流程、现场处置、事故控制和人员救护等方面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4.明确报警方式、报告单位、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
1.佩带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
注意事项。
2.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3.有关救援措施实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4.现场自救与互救方面的注意事项。
5.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方面的注意事项。
6.应急救援结束后续处置方面的注意事项。
7.其他需要特别警示方面的注意事项。
注。“X”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现场处置方案落实到岗位每个人,可以只保留应急处置。
附件5
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
1.列出应急工作需要联系的部门、机构或人员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并保证准确
有效。
2.列出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人员姓名、所在部门、
职务和联系电话,并保证准确有效。
重要物资装备名录或清单
1.以表格形式列出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以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2.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装备,保证准确有效。
规范化格式文本
给出信息接报、处理、上报等规范化格式文本,要求规范、清晰、简洁。
1.警报系统分布及覆盖范围。
2.重要防护目标一览表、分布图。
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
3.应急救援指挥位置及救援
队伍行动路线。
4.疏散路线、重要地点等标识。
5.相关平面布置图纸、救援力量分布图等。
相关应急预案名录、协议或备忘录
列出与本应急预案相关的或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名称、以
及与相关应急救援部门签订的应急支援协议或备忘录。
注:附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而设置,部分项目
可省略。
第四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11〕195号
各产煤省、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因空气压缩机使用管理不当引发了多起煤矿井下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主要原因是:有的煤矿企业不严格按规定选购矿用空气压缩机,甚至选用假冒伪劣产品;空气压缩机安全保护不全或失效;油脂把关不严,不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维修管理不到位,积炭燃烧引发空气压缩机爆裂等。为切实提高煤矿用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空气压缩机)的安全保障水平,杜绝因空气压缩机引发火灾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空气压缩机的选用、维护等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选择、采购矿用空气压缩机
1.严把设备选型关。要优先选用螺杆机型,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012年1月27日后一律淘汰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严禁选用无安全保障、证书或证件不全、假冒伪劣的产品及配件。1
2.严把设备采购关。必须选择、采购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井下使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空气压缩机储气罐(风包)应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3.严把设备入矿验收关。采购的空气压缩机到货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入矿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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