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助推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495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基本国策,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建设用地资源,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2、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齐抓共管的原则。 (三)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四)村、组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三、工作目标 完成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报20000亩,新增耕地面积5000亩。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年8月20日前) 召XX县区、乡镇、村、组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二)项目选址、申报(年811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相关政
3、策规定,完成复垦地块清查、统计,组织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完善相关资料后向县土地整理中心提出项目申请。 1.申报条件 (1)土地权利人自愿。 (2)实施区域相对集中,项目可以村或组为单位实施。一个项目可由不超过2个片区组成,但不得突破同一乡镇2个行政村的范围;一个片区可由不超过20个片块组成,但不得突破一个行政村的范围;一个片块可由不超过相对集中的10个点(图斑)组成,但不得突破一个组的范围。 (3)复垦后具备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4)复垦片块能确保实施,实施期限与项目实施方案同步,最长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2.申请复垦地块主要类型 (1)已废弃宅基地和
4、一户双宅的须复垦宅基地; (2)废弃公路和废弃仓库、晒坝; (3)废弃的乡镇(村)企业用地、砖(瓦)窑、矿山等建设用地; (4)示范村建设需搬迁的宅基地和其他自愿搬迁的宅基地; (5)库区、地灾点移民涉及的建设用地; (6)新农村建设和村庄迁建腾出的建设用地; (7)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腾出的建设用地; (8)其它符合复垦条件的农村建设用地。 3.项目申报所需资料 (1)土地权利人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申请表(乡镇提供)。 (2)复垦片块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权利人提供)。 (3)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村建设规划图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县土地整理中心
5、提供)。 (4)项目实地现状照片(乡镇以单个区块为单元,分别提供东南西北4个方向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数码照片各1张)。 (5)项目区1。10000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统计台帐(县土地整理中心提供)。 (6)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踏勘报告)(县土地整理中心提供)。 (7)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书和关于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乡镇提供)。 (8)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规范样本)。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是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与县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契约。对依法无法确认土地权利人的废弃农村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复垦协议。 (
6、三)项目测绘、规划设计(年8月20日11月20日) 项目测绘和设计应具有双重资质的中介机构分片区负责完成测绘和设计工作(含竣工测绘)。中介机构应提前介入项目选址工作,对项目选址和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做好项目入库前的相关工作。 (四)项目评审入库(年10月12月)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审定后的资料由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备案和申请入库。 各乡镇按照规定,应对土地权利人的各项补偿补助进行公示,公示后确定的补偿补助费用纳入项目成本。 (五)项目实施与竣工验收(年10月2011年5月) 县土地开发公司负责组织项目施工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实施。项目区土地权利人三分之二以上
7、有施工意愿且具备施工条件的,土地平整工程部分原则上可由土地权利人实施;项目单个片块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区土地权利人实施,施工费用由县土地开发公司按标准划拨给所在乡镇,由乡镇对参与工程施工的土地权利人据实兑付。 项目完工并完善相关资料后,由施工方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县土地整理中心申请初级验收,初级验收需整改完善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完成后,由县土地整理中心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复垦成果确认并完成取证工作。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组织 县土地开发公司是集体建设用地复
8、垦项目筹资人。所筹复垦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督。 (二)资金使用 1.项目入库后,筹资人按项目预算中前期工作经费的50%拨付给县土地整理中心,由县土地整理中心支付给各中介机构,余款待指标获得资金后结算;对项目涉及的补偿补助资金,筹资人按预算标准统一拨付给项目乡镇,由项目乡镇支付给项目涉及的权利人;工程施工费由筹资人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支付给施工单位。 2.工作经费待取得合格证后由县财政按以下标准结算:一是按确认后的新增耕地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拨付给县国土房管局(其中:按667元/亩的标准支付项目所在地国土房管所);二是按确认后的新增耕地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拨付给土地整理中心;
9、三是按确认后的新增耕地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其中:按667元/亩的标准支付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项目进入施工阶段后,县财政支付工作经费的30给部门和乡镇。 (三)利益分配 1.指标进入市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地票”指标交易完成后,除去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后的利润按以下比例安排使用:10%留乡镇、村,用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其余部分留县财政作为全县建设用地复垦发展基金和其他涉农建设资金。 2.县土地开发公司所需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投资款及利润待取得合格证后由县财政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专户中拨付。 六、补偿补助标准 (一)对未转户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户的补偿 1.房屋
10、拆迁补偿:根据房地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分别按砖混结构300元/、砖木结构240元/、土墙结构180元/三个标准进行补偿(注:凡获得国家移民、异地扶贫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有关政策补偿补助的,此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节约宅基地补偿。按房地产权证载明面积,按20元/标准进行补偿。 3.其他补偿。对拆除的构筑物、简易房等参照我县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据实补偿,对宅基地内的其他附作物按2000元/亩包干补偿。 (二)对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户的补偿 除按 (一)标准进行补偿外,还增加购房补助。补助标准为。以一个房地产权证为一户,在主XX县区(或县外)购房的按10000元/户标准补助,在县城购房的按15000元/户标准补助,在乡镇购房的按8000元/户标准补助。 七、考核奖惩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县政府将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年终考核,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乡镇,由县财政按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乡镇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应比例的工作经费。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