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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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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实现资源整合、增收节支目标,根据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对应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社会性资源、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受让人)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及监督管理。省、XX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决策机构。 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工作,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市公管委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贯彻落实市公管委决定的事项,牵头拟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受理举报投诉和咨询,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及时作出处理。 不取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直接具体监管职责。市公管办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内交易活动只有监督权,市公管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时。没有行政执法权。 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相关配套服务,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统一服务平台和唯一指定场所。为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和中介代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场内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实时监督工作,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按照各自职责权限,第九条市发改、财政、住建、水务、交通、卫生、国资、国土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直接具体的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市公管办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合作,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工作。 重点督促各单位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十条市监察局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察。督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服务职责。 严格依法办事,第十一条代理公司、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交易范围 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第十二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1依法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水利、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线铺设、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3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5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 6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7公共债权的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8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9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或以国有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为主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10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贫开发项目、移民开发项目、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11其他依法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公管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前款所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公管委批准后定期公布。 并报市公管委主任同意和市监察局备案。禁止任何形式的未经批准的场外公共资源交易。因国家安全、保密、应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必须报市公管办批准。 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第十三条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入围投标人选定、交易文件的发布(售)投标文件的签收、评标(审)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等过程。 按照业主自愿的原则,第十四条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的招投标项目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凭书面申请,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执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和程序,且不得随意撤回申请,变更交易场所。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擅自变更。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交易程序等事项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核定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核定机关批准。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完成法定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前置手续的水利除险工程除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接受申请开展交易活动。 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第十六条交易活动当事人应遵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可以由项目业主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且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完成。第十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定专家库抽取终端。所有评标(审)谈判专家必须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定专家库抽取终端随机抽取产生。 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第二十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收集和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应提供网上投标报名、投标咨询、答疑、下载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电子评标等服务。 应当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业主或中介机构在其他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交易信息。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必须由项目业主或中介机构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 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封闭进行。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采取措施。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禁止交易: 1权属关系不清的 2己实施抵押担保未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同意的 3未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的 尚未超出期限的4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 5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6应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但未履行审核手续的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交易程序的 2项目交易活动当事人不具备交易资格的 3交易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或故意操纵交易价格的 4交易项目业主以买方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让自己管理的公共资源的 5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中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2交易期间第三方对交易标的物权属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3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应当终止: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确认交易项目业主对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资源无处分权的 2交易标的物灭失的 3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章交易监督 形成互相制约、高效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体制。第二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综合监督、行政监察、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也可以临时指派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十七条市发改、财政、住建、国资、国土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公管办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派出常驻监管人员。代表所在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八条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合法的有权在法定时间内向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管办、市监察局提出质疑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有权处理的相关部门。 对现场活动进行音视频全过程同步监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交易现场音视频监控系统。对各类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文字、音视频、图片资料等相关原始记录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按规定程序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报市公管办备案后严格执行,第三十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自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图、开标(拍卖及谈判)室纪律、评标室纪律、监督室纪律、工作人员纪律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一条市公管办要协助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对参加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的行为。由市监察局依法查处。 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第三十三条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个人经济活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不得违规以协议方式直接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违反规定的由市公管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监察局责令立即纠正。拒不纠正或不采取措施立即纠正造成有违反上述规定后果的由市监察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交易鉴证证明),第三十五条对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许可证照、产权过户和验收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市公管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监察局责令立即纠正。拒不纠正或不采取措施立即纠正造成有违反上述规定后果的由市监察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交易项目业主、代理机构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重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交易结果无效,第三十七条投标人(竞买人)有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交易结果无效。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收取必要的服务费,第三十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其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XX市物价部门核准。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交易范围以外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集体所有的资源交易活动。 经市公管办批准后施行。第四十条市监察局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细则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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