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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议事会实施方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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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议事会方案制度 八五一一农场学校 为了改进我校工作作风,虚心听取各界对教育行风情况的评议,认真解决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真正树立“学校为学生着想,教育为百姓服务”的良好形象,推动我校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健康、持续发展,我校根据开发区教育局关于民主评议文件精神,精心布置,认真落实“民主评议行风”的各项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自查自评、整改和健制,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为民主评议提供有力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民主评议的组织领导,确保民主评议落到实处,我们做到: (一)建立机构。 组长:刘光霞(书记、校长)副组长:于永福 成员:谢建辉、尹训堂、高志民、 民主议事会成员:刘光霞、于永福、谢建辉、尹训堂、高志民、任宏、吕冬梅、仲伟东、彭秋玲、彭艳玲、张丽艳、陈巍、逍玲玲、崔晓薇、于永芝、杨丹丹、姜冬梅 (二)制定方案。 根据农场工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方案,明确了评议工作内容、阶段任务、工作步骤、具体要求,同时排出工作日程表,逐项落实。 (三)深入发动。 注重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充分利用动员会、座谈会等形式引导教职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以满腔的热情、积极的姿态投入到民主评议活动中来。加大对民主评议的宣传力度,提高学生、教师、家长、社会对民主评议工作的认识。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找出阻碍学校发展,有损学校形象的问题,并采取对应性的解决措施,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为教育系统的民主评议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吸纳群众意见,实行开门整风,切实找准行风建设中的问题。 在这次民主评议活动中,我们坚持把落脚点放在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认真查找在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此,我们采取学生问卷调查表,从教师是否带手机进课堂、是否体罚、语言是否文明、是否按时上下课、是否有偿家教、是否乱收费等多个方面了解学生对教师的看法。从家长问卷调查表,从领导班子工作作风、各办公室工作作风、职工工作作风、师德师风情况、学校校风情况、学校学风情况、教师对学生思想工作情况、教师敬业情况、学生所在班级的班风情况、教师对中等生、后进生关心的情况、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情况、已经学校治 理乱收费情况等多个方面征求家长的意见,从中获取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有助于推动学校的自查工作。 三、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一)、成功的经验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全心全意致力于办学质量的提高,在近几年内已经达到以下各项要求和目标。 1.无胁迫学生转学、休学和退学的现象,义务教育阶段没有留级生,辍学率为0;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3.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减负”规定,学生课业负担合理; 4.尊重爱护学生,无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 5.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无不团结现象; 6.教职工和学生犯罪率为零; 7.考试和招生工作中无营私舞弊现象; 8.严格遵守省、市有关部门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 9.民主理财,合理开支,财务公开,定期公布收支情况;]0.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代会和学生会、家长委员会作用; 11.抓好安全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12.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设施设备使用率、完好率高; 13.建立了良好的校风; 14、坚持“以生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办学思想,确立“依法治校、民主理校、科研兴校、质量强校”的办学理念,遵循“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构建以“我要学、我会学、我能行”的学生自我发展教育模式,创造适合每一个学生的教育,以教育信息化推动教育现代化,让学生“会认知、会做事、会合作、会发展”,努力把我校办成“创新式现代名校”。 学校与每一位教职工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每一位教师的收费责任和安全责任。确保每一位教职工不乱收学生一分钱,让每一位教职工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意识。 2、依法办学,依规治校 (1)、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学校的教育管理。我校严格执行《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充分保证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入学率为100%,辍学率为0;学校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而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的教育、帮助;落实《八五一一农场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性,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2)、严格执行教育计划,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育计划、要求和课时安排,保证按规定的科目和课时开足开好每门课,实施刚性课程,任何教师不得随意调换课程,不得随意变换课程。 (3)、规范学校各项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建立、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依规治校。a、建立科学的管理育人机制,学校管理实现工作有标准,岗位有职责,行为有评估,考核有赏罚的要求,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育人;b、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做到责、权、利相统一;c、不断完善激励竞争机制,学校所设立的教师绩效津贴制度,既评定教师承担工作的态度、量度,又看完成工作的实效、业绩。比奉献,讲实绩,以理服人,以事实说话,给教师提供充分自我发展和实现自己教育价值的环境和条件。 3、实行校务公开,廉洁从政 我们利用教师会、家长会等会议形式,利用公示栏、橱窗等墙上公开的形式,利用意见箱、监督电话、校刊、给家长一封信等书信公开形式,积极地向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课程改革的进程、学校开展的活动、学校的有关收费、学校取得的突出成绩等等,让家长、社会时时了解学校的情况,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我校公开的内容有: (1)、规章制度的公开。我校将上级的文件或本校的规则制度下发到教师手中去学习、讨论,再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人事管理工作的公开。在用人问题上,调进教师,公正公平。教师业务考核、职称评审公正公开,中层干部和全体教师实行竞争上岗。 (3)、财务管理工作公开。a、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实行亮牌收费,严格实行“一费制”。b、学校的财务报表于每学期公布。教职工福利分配公开。c、学校经费的收入和教育经费的使用,每学期都向全校教职工公开,并接受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监督。 4、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师德师风建设: (1)、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制订了活动计划,召开了全校教师参加动员会。 (2)、建立师德考核和评价制度,如评选师德标兵,撰写师德论文,建立教师师德档案。 (3)、学校对各种投诉实行三必原则。有投诉必接,有投诉必查,有投诉必复,对误会及时澄清,对问题及时查处。 (4)、以家长会为契机,集思广益,听取家长意见,改进工作作风。 2013年1月10日 学校重大事情民主议事制度 八五一一农场学校 实行学校重大事情党政民主议事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个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也是加大校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遏制腐败滋生,减小工作失误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学校工作和谐发展的保证,现结合学校实际,特提出学校重大事情实行党政工民主议事制度。 一、议事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党的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 2、加强保密纪律,对暂未形成决议的问题或不能外传的会议内容,不得擅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3、议事要有专人记录,做到议题明确,内容清楚,有议有决,决之有据,结之有理。学期末必须及时归档。 4、要反对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克服互相扯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现象,坚持杜绝会上不说、背后乱说现象。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以及做好督查落实工作。 二、会议形式 1、班子例会(党政工团以及教导处、总务处主任)---------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不在时,由校长委托其他人主持。 2、支委会 3、教工大会/教代会 三、一般议事内容 1、凡学校建设、经济、人事重大事件的决策,首先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班子例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党支部实行有效监督。 2、凡是属学校规划、计划总结、制度制定、全校性活动等重大事项,以及招生、干部选拔任用、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教育教学改革的有关问题、学校阶段性主要工作等,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后,严格按照程序,召开党政工及有群众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必要时要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 3、老师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度、教师职称评定、岗位竞聘、教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工作应严格程序,应在校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严控“三乱”现象,特殊情况(教师参考资料)由教导初审核后,提出方案,请示校长批示。 5、学校改扩建项目、购置计划、财务计划及资金使用方案等校建经费开支,校长审批,上报计财部门和结算中心按规定进行,重大项目开支需经教代会讨论通过。购买教学设备用具等,由各教研组讨论提出方案,校领导审批。 6、校领导认为有必要讨论、研究、决定的问题或突发事件或教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内部的) 第二篇:各村计划生育民主议事会制度村计划生育民主议事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增强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透明度,提高育龄群众的满意度,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计生领导小组成员、计生协会领导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共同研究,制定村计划生育民主议事会制度。 一、民主议事会的组成 1、计划生育民主议事会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对村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议事组织。 2、民主议事会由计生领导小组成员、计生协会领导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共同组成。 3、村计划生育工作各项重大决议事项必须经民主议事会共同研究决定。 二、议事内容 1、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自治公约的制定。 2、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兑现奖励优惠政策的资格审查。 3、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的制定,对帮扶对象、帮扶内容、帮扶措施的确定。 4、计划生育二孩审批,包括申请批二人员的具体情况、审批的依据等。 5、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权利与义务 1、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2、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知识的宣传。 3、了解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协助村委会改进工作,落实奖励优惠政策。 4、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5、帮助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第三篇:民主议事制度XX市卫生监督所党委议事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所党委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集体领导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以及市委、市纪委全会精神为依据制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领导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组织领导集体的权威。 (二)平等的原则。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会上,原则上党委书记最后发言,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决策。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四)分工负责原则。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第四条议事范围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作风建设等工作。 (五)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议事方法 (一)确定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先对拟讨论的问题进行酝酿,由书记确定议题。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位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二)充分讨论。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由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作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如遇重大分歧, 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四)做好会议记录。党委会记录使用专用的党委会议记录簿。会后应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委成员通报。 第六条决策程序 (一)调查研究。需经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并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按职责范围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和掌握有关具体情况。 (二)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就相关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七条组织实施 党委会作出决定后,由党委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如实施中需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委会复议。 第四篇:民主议事会职责民主议事会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区民主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治理机制,提高管理区职工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管理区议事会是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管理区会议、管理区代表会议授权,行使管理区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管理区日常事务。 第二章管理区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管理区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各作业站有议政能力的代表组成管理区民主议事会,由管理区工会主席担任召集人。 管理区各作业站设管理区小组议事会,由本管理区小组内的所有管理区代表组成。 第四条管理区议事会下设以下专门小组: 1、议题审查小组。负责对提交的议题进行初审,并转所有议事会成员调研; 2、重建小组。负责灾后重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作好政策的解释和答疑。 第五条管理区议事会任期与管理区委员会任期相同,管理区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管理区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管理区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管理区党组织、管理区委员会反映管理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管理区意见、建议提出管理区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管理区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管理区会议、管理区代表会议和管理区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管理区议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在管理区会议和管理区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八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管理区议事会议事范围的管理区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管理区代表会议和管理区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管理区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管理区党支部、管理区委员会、管理区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管理区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管理区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第五篇:议事会制度关于印发《XX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XX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XX市村民委员会工作导则(试行)》、《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民议事会领导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各区(市)县民政局: 为规范村民议事会运行机制,提高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制定了《XX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XX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XX市村民委员会工作导则(试行)》、《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民议事会领导的试行办法》四个配套制度。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农村新型村级治理机制,是“四大基础工程”之一。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措施,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一要加强宣传。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方便快捷、丰富多彩的形式,加强配套制度的宣传,真正把村民议事会制度及配套制度交给农民群众,让农民群众知晓、了解、熟悉其内涵、程序、方法。 二要强化培训。要迅速开展村“两委”干部、村民议事会成员集中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村民议事会制度的实质要求、熟悉配套制度的运行程序,掌握民主议事规则。同时,要教育帮助村级党组织,特别是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适应推进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需要,积极主动地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迅速提高领导和支持农民群众依法自治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依法授权。村民议事会制度重点对村民自治进行了规范,其中,村民会议的授权是整个制度规范合法的核心和正常运行的基础。请各地要认真组织广大农民群众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制度,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法向村民议事会授权,明确村民议事会职责范围,确保村民议事会制度规范合法、正常运行。村(社区)换届时,应按配套制度的规定进行授权。 四要规范运行。各地要对照四个配套制度,对现行的制度细则进行规范调整,并在实际运行中逐步完善,确保全市村民议事会制度的规范统一。 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将采取重点抽查、随机督查暗访等方式,对村民议事会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纠正和通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各区(市)县民政局和各乡镇党委也要采取切实措施,随时了解和掌握村民议事会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相关信息。 中共XX市委组织部XX市民政局2010年3月5日 XX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本办法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村民议事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五条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y1]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第八条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 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村民议事会成员,由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从本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 选举实行不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的办法,也可先由村民提名候选人、再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时,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的,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三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四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缺额成员所在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选。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的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罢免应当有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第十七条罢免动议由村党组织受理。村党组织应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罢免须经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罢免和补选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或强迫他人选举、罢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四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 (二)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三)就涉及本村(组)利益的事项,向上级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四)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 第二十二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议事规则。 (三)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全面、真实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四)带头执行并教育、引导村民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决定,跟踪了解决议执行情况。 (五)尊重其他议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固定联系本村民小组村民,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村民利益诉求。 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经常无故缺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村民议事会提议,经其所在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终止其职务,并补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每年应向本村民小组村民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应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对议事会成员的培训,表彰优秀议事会成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每年应分别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执行村民议事会决定,并接受村民议事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村民议事会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村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民议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适用于XX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XX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XX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规范运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和《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接受村党组织领导。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应坚持依法办事、民主讨论、公开表决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四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讨论决定村(组)自治事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会议的召集和组织 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议事会成员中的党员主持。 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经村民委员会提请、召集人同意,可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经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提议,应召开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 第七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经村民议事会同意,本村村民、其他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非本村村民但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 上述人员列席会议时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九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会议召集人应保证其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得随意干涉。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3天将会议议题通知村民议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其成员。 第十一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意见,并在会议讨论时反映村民意见建议。第三章议题的提出和审查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10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可以向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 其他村级组织也可向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 议题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下,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或村民以口头方式提出议题的,村党组织应如实记录议题内容、议题提出人,并由议题提出人签名(捺印)。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负责受理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议题。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受理议题后,应召开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对议题进行审查,讨论决定是否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审议。 经审查不同意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审议的,应通知议题提出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查通过的议题应及时提交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 对重大议题的审查,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六条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议题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清点并报告到会人数。 (二)村民委员会报告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通报议题提出和审查情况。 (四)通报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 (五)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 (六)议题联名人发言。 (七)议事会成员就议题依次发言。 (八)征求列席人员意见。 (九)议事会成员就议题进行讨论。 (十)对议题进行表决。 议题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发言应当简明扼要,明确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不得有人身攻击的言行,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言论。 第十九条对意见分岐较大的议题,会议召集人应当提议搁置议题,经实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交由下次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表决原则上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应公开计票、当场公布。 第二十一条表决议题由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前,村民议事会成员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以议题重大为由,提出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的动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表决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提出将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的动议。经实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议题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表决时,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赞成或不赞成某项议题。 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议题、各方观点、表决结果等,经到会议事会成员签字(捺印)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应予公告。 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应报村民议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村民联名,可以要求将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应就相关议题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五章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村民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小组)、村民小组议事会负责监督决定执行。对违背决定内容或执行不力的行为,召集人应召集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进行讨论,责令整改;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村务监督小组有权提请村民议事会审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三十条对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议事会有权否决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一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应采取设立意见箱、调查走访、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导则适用于XX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三十三条村民会议应根据本导则制定本村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规则,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导则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XX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XX市村民委员会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还权赋能,村民自治”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促进村民委员会工作方式转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和《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定,承接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外,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 (三)研究提出本村经济发展、村级自治事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研究提出本村产业化项目、规模经营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其他自治事务项目及实施方案,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其中,重大项目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五)调查核实“五保”、“低保”人员资格,提交村民议事会评议;研究提出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发放方案,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 (六)研究提出村级自治事务范围内的其他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审议。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收集村民意见,研究提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审议的议题。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应集体研究决定,并有具体方案或建议意见。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应就所提议题内容、理由、政策依据、实施方案等作出说明。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 (二)依法依规、及时高效组织实施。 (三)加强过程监控,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对执行中出现的与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决定出入较大的事项,及时报告村党组织和村民议事会。 (四)向村党组织、村民议事会报告实施结果,接受检查验收;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实施结果。 (五)公开执行结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承接政府延伸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应了解项目实施要求、及时报告村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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