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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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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辛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辛街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党支部(总支)、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将《辛街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辛街乡委员会2011年2月15日 主题词:综治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规定通知 中共辛街乡委员会 2011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26份) 辛街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根据《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通知》,结合辛街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是指以下可预防但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案件: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居民区内发生的重大入室盗窃案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现金存放量超过3000元以上的被盗案件。 (三)停车场、居民区、宾馆、饭店、企业、事业单位内的机动车辆被盗案件。 (四)金融单位的金库、运钞车、营业网点现金被盗、被抢案件。 (五)枪支被盗案件。 (六)未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爆炸事故,或爆炸物品流入犯罪分2子之手后所发生的爆炸案件。 (七)未严格按照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丢失、泄露、污染等事故,或发生的危险物品被盗和犯罪分子利用危险物品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案件。 (八)因调处不力引发的恶性民转刑案件。 (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使用报废车辆或车辆超载运输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十)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 (十一)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酿成的火灾事故。 (十二)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并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 (十三)发生因民族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因严重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引发的恶性事件。 (十四)“法轮功”、“门徒会”人员及重点人员脱管失控,发生赴昆进京滋事的。 (十五)其他因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案件(事件)。第三条 实行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旨在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领导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治安防范意识,加强所辖区域和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治安防范工作,推动平安创建和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 实行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实行一票否决制或黄牌警告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追究的适用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辛街乡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后,追究上述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防范和预防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根据承担的职责负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工作责任 (一)贯彻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预防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定期分析研究,经常排查治安和事故隐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加强治安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增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能力;本单位办公区、宿舍区守楼护4院、门卫值班等防范措施到位,确保安全。 (二)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预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把目标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特点,落实重点部位防范措施。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分析排查本村、本单位的治安和事故隐患,及时加以整治整改,切实改变治安混乱状况,减少多发性案件,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一)因为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治安、重特大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治安和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或对有关职能部门发现的隐患要求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导致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第九条 追究方式 (一)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二)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三)扣减责任单位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分值。 (四)对责任单位实施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五)对责任人工作不力的,乡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5予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组织措施。 (六)对责任人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各款可单独执行,也可合并执行,根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确定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并视责任轻重予以追究。 第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由乡综治委予以追究。第十一条 追究程序 (一)辖区内发生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案件后,安全监站、派出所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委会、乡直各单位都有权向乡综治委提出书面责任追究建议。乡综治委收到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追究建议书后,应及时进行审核,认为应予追究的,应在收到追究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情况复杂、审核时间较长的可延长为45日)作出是否追究的决定。涉及本规定第九条第 (四)、 (五)、 (六)款追究方式的,应召开综合委成员会议,作出是否追究的决定;根据需要也可直接提交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二)实行责任追究后,乡综治办或追究部门应及时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上报区综治维稳委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被追究单位或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应在收6到追究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追究决定的乡综治委或其他追究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受理申诉或复议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答复提出申诉或复议的单位或个人;对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不服的,按纪检监察和司法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乡综治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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