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
2、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3、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
4、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 2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
5、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
6、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大型公共建筑
7、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4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
8、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9、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 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 5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
10、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
11、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
12、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办法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 7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
13、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
14、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
15、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
16、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
17、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 (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因素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
18、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 10表人有效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四)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
19、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
20、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
21、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2排名第一的中
22、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十。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招
23、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控制在经审批的可行性报告规定范围内。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13招标人应在签订
24、设计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第三十九条境内外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
25、标准。 工程设计中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14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
26、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
27、为记录在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故否决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 第四十五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28、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流程图(略)附件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条件(略) 附件三: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公开招标公告样本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邀请函样本(略) 附件四: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略)附件五: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须知内容(略) 附件六: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 求(略) 16附件七:建筑工
29、程方案设计投标商务示范文件(略)附件八: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略)附件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评标方法(略)附件十: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评审结果公示样本(略)附件十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略)17 第二篇: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1)工程副总经理负责进行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以国家、行业及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 (2)对工程承包方进行评定和选择,保证承包方具有满足本企业规定要求的能力,通过对企业的工程承包活动实施控制,以确保本企业的工程符合业主和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施工中的所有承包活
30、动。 第三条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标价与成本相结合的原则。 (3)工程性质与施工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本企业项目招投标的要求与形式 第四条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要求 (1)项目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的质量要求,并且必须满足本企业的质量要求。 (2)工程分承包方必须经过评定和认可,并建立合格的工程分承包方档案。 (3)选择工程分承包方,需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审核。 (4)工程招投标前应建立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工程分承包方应在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 (5)所有工程分承包方施工的项目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第五条项目招投标的形式
31、 企业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议标二种。单项工程发包、重要单位工程发包原则上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工程发包和分项工程发包可采用议标。 (1)议标的工程发包范围 工程造价在10万元内的非关键工程。 因政策等原因,承包商目前处于无竞争地位。 其他特殊原因。 (2)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由副总经理牵头,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需遵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本行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项目招投标程序 第六条提出招标及招标前准备 工程副总经理根据开发项目的总体进度安排,提出工程招标时间及时机,并负责安排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资格预审 工程招标前应对工程承包
32、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分程序性审核及实质审核。程序性审核就是审查工程承包商报送的资料;实质审核是由工程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背景调查。 (1)预审包括以下内容 应具备的符合发包工程要求的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异地施工的企业必须提供发包工程所在地的注册证明文件。 近两年的合同(包括内容)履行情况,权威部门认定的施工质量情况。 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及流动资金状况。 现有施工任务(含在建及未开工工程)。 企业自有设备一览表,企业人力及物力资源情况。 (2)其他需要预审的内容 以上内容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由工程、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评审。对工程承包商近两年的在建及已完工程进行考察,并听取相关业主的反
33、馈意见。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资格预审后参与投标的工程承包商数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资格预审后参与投标的工程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起草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起草,议标工程的招标文件由工程部起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四部分: (1)工程名称及概况; (2)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的要求; (3)投标须知及有关日程安排; (4)投标书的内容要求。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文件编制好后,工程副总经理就其中主要条款及要求做出书面评审,报总经理确认,确认后的评审记录作为招标文件修改及正式成文的依据。 第十条标底的编制 公开招标的标底原则上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
34、制。标底的委托方式及编制原则经工程副总经理确定后由工程部编写委托说明。非委托的标底由工程副总经理组织编制。标底由总经理审批,需要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的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编制完成后的标底在公布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投标书的评审(评标) (1)公开招标的投标书由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要求组织按一定程序进行评审。 (2)企业内部议标的投标书由工程副总经理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就投标书的主要承诺与招标文件的主要要求的一致性及技术的可行性、投标价进行询标并做出书面评审记录,总经理上报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中标及中标通知书的填写 评标确定的综合评比最优
35、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填写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招标实施程序 (1)发出招标通知或邀请函。 (2)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3)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并解答疑问。 (4)收集投标书。 (5)确定评标原则及方法(需要报批的要进行报批)。 (6)成立评标委员会。 (7)开标。 (8)出具评标报告。 (9)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工程承包文件管理 工程承包文件包括工程承包计划和工程承包协议。 (1)工程承包计划 根据工程特点和进度需要确定承包工程,并在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工程分承包 方,所有承包工程必须签订承包协议。 (2)工程承包协议的内容 承包工程的名称部位、工程
36、量、开工日期、交付日期、付款方式等。 质量条款、技术要求、验收标准。 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款。 (3)承包工程的技术资料 承包工程的材料合格证,分项评定资料由承包方整理并经工程副总经理签认后归档。承包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将有关资料及时交工程部归档。 第十五条承包工程的检验、评定 (1)分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2)工程副总经理行使对本项目分承包方的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权。 (3)经工程副总经理评定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转序。如出现不合格品,项目经理部要按本企业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实施,并按本程序重新评价分承包方,评价不合格的应从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除名。 第四章工程承包方的评
37、价与考核 第十六条工程分承包方的评价 (1)分承包方的评价由工程副总领导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评价。评价符合要求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存档,并编制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通过gb/t19000-iso9000质量认证的单位可直接列入分承包方名册中。 (2)工程承包方评价的内容 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技术水平能否满足本企业的质量体系要求。 施工机械设备能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 履约情况和社会信誉。 以前合同的履约情况。 社会信誉。 队伍资质证书及企业概况。 第十七条合格分承包方的考核与管理 (1)工程部负责对合格分承包方的施工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并做好原始记录。 (2)经考察不合格的,从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除
38、名。 第三篇: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建和设备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规避经营风险,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工程等)的招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情况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工程管理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和管理的部门,设备供应处、财务处、安全质量监管处、办公室、土建或设备维修项目部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部门,审计处为工
39、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 第五条 工程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组织土建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将调研结果以书面报告公司。 3、负责土建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标底测算,工程预算编 制,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后报公司决策。 4、负责组织土建工程标书编制、装订、报送,陪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 5、组织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比价工作,对招标比价统计数据进行积累,分析,对比价结果报公司审批,确定施工班组。 6、负责建立并丰富班组资源库。 7、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 安全质量监管处负
40、责对投标报价技术标中的安全、质量施工方案和管控措施进行审核,对班组招标单位的资质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 第七条 设备供应处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工程所在地主要材料价格,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购置情况和租赁情况。 第八条 财务处主要负责工程投标工作中投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核付,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招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审核。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提供投标时公司资质材料、拟派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对招标比价施工班组企业资格材料审查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需参加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情况,周边人文、地理环境 等情况,
41、参与投标文件技术标编制。 第十一条审计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指导、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监督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3、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投标文件和招投标标底。 5、根据提供的邀标单位信息发放并收取标书。 第三章项目工程投标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处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招标邀请函经公司领导批复后或公司工作安排,开始组织工程投标工作,确定投标标书编制人员,并对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报价的测算进行分工。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处领取招标文件和施工
42、图纸,并组织相关处室对现场情况进行勘察、调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调研结果编制工程投标文件和投标标底。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员将工程投标报价测算结果和依据报工程管理处审核后,由工程管理处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交审计处审核。 第十五条 对研讨后的投标标底进行修改交公司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决策、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审批后交办公司盖章。 第十六条 投标标底盖章完成,确认无误后,由工程管理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密封,由办公室负责对投标文件包封上加盖公司行政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十七条 工程投标文件密封后,在工程投标开标前不得任意启封,如投标文件或投标
43、标底确需修改,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后方可启封修改。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处负责按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报送投标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总工和标底测算主要负责人等根据招标单位要求参加建设单位开标会。 第十九条 对于土建小型技改维修工程项目由项目部、工程管理处共同测算报价底价,报审计处审核,公司审批后,报相关业主单位;设备维修技改、维修项目,由设备维修部负责测算报价标底,报工程管理处、审计处审核,公司审批后,报相关业主单位; 第四章项目工程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由项目部提出申请(详见招标申请表),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招标工程由公司承接的依据和承接价格、招标工程的工程量、具备的条件、标的、招标范围以及工期等要求,并按要求拟定施工方案和措施等,推荐适合 承接该项目并且有兴趣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 招标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工程管理处按程序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处根据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