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发包方(全称)承包方(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和谐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以资信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农业科技生态园蒙古包旅游休闲绿化景观工程2、工程地点:3、预定开工日期:暂定2023年6月底7月初开工,以甲方书面告知为准第二条:施工范围1、施工范围:农业科技生态园蒙古包景观道路绿化种植养护工程范围内所有绿化工程(详见报价单)第三条:施工方式包工包料(报价书内工程量一次性包干)第四条:工期1、工期为45个晴天(阴雨天除外,工期顺延;工期不涉及甲方验收的时间)。2、如遇下列
2、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程不予顺延。(1)因甲方因素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如未准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等。(2)不可抗力因素。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1、工程质量必须达成合格(验收标准按行业规范执行)。 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3日内书面告知甲方进行验收。双方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质量合格,即由甲方签收。如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告知后10日内未进行验收,则视为甲方已验收合格。第六条:工程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1、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4500000元(大写肆佰伍拾万元)。2、结算方式:(1)甲方应在预定开工日期
3、前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工程总价款的30%;(2)甲方按照工程价款形象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80%(每15日支付一次);(3)甲乙双方办理竣工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加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4)工程结算总款额的5%作为工程的质保金,在1年质保期满后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余款。(5)以上付款的方式均以汇款方式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第七条:双方义务1、甲方义务(1)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送道路畅通,同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 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
4、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7日内告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完毕结算。2、乙方义务(1)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对施工其间的全面管理。(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毕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3)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放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4)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成验收标准。第八条:违约责任1、因甲方工程量变化或图纸变更导致工期延期的,竣工日期应予以顺延。2、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3、甲方逾期付款的,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
5、方可停止施工。第九条:转让条款未经协议双方共同书面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所有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协议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1)由于乙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假如甲方认为本协议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规定其纠正违约的告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告知,该告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2)由于甲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假如乙方认为本协议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甲方在收到乙方规定其纠正违约的告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
6、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告知,该告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毕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协议一方依本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协议自解除告知送达之日起终止。(4)协议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权利义务终止:(1)本协议按约定履行完毕;(2)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3)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合用法律条款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和谐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既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和谐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养期界满,接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