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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邀广东试点“营改增”
国税总局邀广东试点“营改增”
天和财富网国税总局邀广东试点“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改革有望进一步提速。
在3月25日举办的首届岭南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表示,增值税改革将会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并希望广东省能够加入改革试点的行列。肖捷说,“我这次到广东来,也是希望广东省能够开展这项改革试点,因为珠三角加入这个试点,将会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增添新的示范效应。”
中国企业财税管理研究院院长谢学焘告诉记者,从全国范围来看,广东省的服务业是比较发达的,纳入试点无可厚非,此外深圳市也一直在申请纳入试点。
上海试点“进展顺利”
据肖捷介绍,今年1月1日以来,上海有12.6万户纳税人进入了改革范围,改革试点的时间不长,但已经实现了四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降低了大部分人的纳税负担,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都由原来实行5%的税率降为3%的征收率,税赋的下降幅度超过了40%,一般纳税人、研发技术和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乃至80%的文化创业服务人税赋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次,拓展试点行业和企业的试点空间;第三,促进企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第四,提升商品和出口能力。”肖捷说。
在3月24日举行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海)研讨会上,上海市常务副市长杨雄表示,目前上海“营改增”试点进展顺利,正在抓紧对政策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今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率先在上海实施,并选取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蒋卓庆此前透露,上海市正在研究将试点行业扩大到邮电通信、金融保险等其他行业。
肖捷昨日表示,随着试点的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政策,在此基础上扩大改革试点的地区和行业范围。
3月22日,在国务院公布的20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位列其中。
此前,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北京将成为中国第二个“营改增”试点城市,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目前北京市地税局正在对全市5.4万多户营业税纳税人进行调研。
部分试点企业等补贴
针对部分参加试点的物流企业反映税负增加的情况,肖捷称,解决这个问题,根本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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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上海市为解决部分试点企业税负有所增加的问题,将安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对这类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
多位试点企业负责人昨日向早报记者表示,目前扶持政策还未出台,补贴标准如何,企业还在等待。
谢学焘表示,目前扶持标准还得根据企业具体的申报情况确定,到底多少企业增加,增加了多少税收,应该到今年二季度末才会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
对于改革带来的影响,肖捷昨日还透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测算,如果增值税改革在全国推开,全国税收净减收将超过1000亿元。
据肖捷介绍,为了客观验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经济效应,国家税务总局以201*年的数据做了一个模拟测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大约可以带动GDP增长0.5%,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可以提高0.3%左右,并拉动居民消费增长1%,拉动出口增长0.7%,同时还可以直接带来新增的就业岗位约70万。
不过谢学焘认为,在中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比营业税更为严格,所以一旦试点,会解决很多征税漏洞,带来税收增加的效果,所以减收不一定能够有1000亿元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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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讲解
来源:福建省国税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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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税率和征收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应纳税额的计算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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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税收减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征收管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附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出台背景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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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11月19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材料之一
1994年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201*年,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征收约3.8万亿元,占总税收的比例超过四成。
营业税存在“阶梯式”重复征税问题,环节越多税负越重;服务贸易出口无法实现退税,导致劳务出口难以实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在营业税内部重复征税基础上叠加了跨税种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纳等弊端。
增值税以增加值征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方面有优势,从1954年首次使用,到目前已有17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
根据相关数据测算,目前增值税覆盖了国民经济60%的领域,其余由营业税覆盖。增值税由国税系统征管,收入按照75:25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营业税属于地税,除少部分行业集中缴纳的税收归属中央外,其余全部归属地方收入,并占到整个地方级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
■契机:201*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5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增值税立法列入201*年立法计划。201*年3月,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成立了增值税立法工作组,增值税立法工作正式启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201*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201*年12月10日,中央济工作会议首次正式部署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工作任务,要求“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
20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了在“十二五”期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税制改革目标。《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再次提出,201*年“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国家十二五规划第47章提出,“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总局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营改增”提速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安徽、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财税〔201*〕71号
201*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通知规定,上述试点地区应自201*年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市为201*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年12月1日。■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号);(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31号);(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32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33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3号)。■对上述文件做一定的修改:
1.《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2.《试点若干政策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3.涉及的时间进行相应调整。■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上海“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
201*年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部分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上海试点半年进展顺利,与中央调整结构、转方式的要求是吻合的。上海试点运行良好,90%的企业税负下降,小型微利企业全面减负,促进分工细化,技术进步,基本实现预期目标。就10%增加税负的企业也要客观分析,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机制,多个环节,层层抵扣形成税负,不可能是任何时点都减税,即使是低税率,也有可能短期或一时期增负,这种税制需要时间检验,上海试点才半年,还不充分;固定资产更新有周期性,固定资产投资遇低点则增负,高峰则减负,或者有的企业几年不纳税,要一定时期才能看出其实际税负;二是算账除算长期账,还要算大帐,经济账,竞争账,税收只是一个因素,发挥的作用是整体的促进作用,否则就税收论税收,这里头有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的道理,这几个道理要讲清楚。三是根本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201*年7月23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简要介绍上海试点改革的情况:上海201*年1-6月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除交通运输、有形资产租赁服务整体税收略有增加外,其他五个行业整体税负下降,其中一般纳税人整体减少税收6.3亿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收6.1亿元,下降幅度40%,出口服务免抵退税和免税额32.4亿元,试点企业开具发票给非试点企业抵扣税款70.9亿元,对税负增加企业采取过渡性扶持政策需要资金约5亿元。具体表现为:
一是上海试点半年减税115亿元,既有上海本身也含由于开出发票,到外省抵扣的部分,减少的总数比测算预计要大。二是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面呈逐步扩大之势,至6月89.6%、5月89.1%、4月88.8%。有90%的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10%的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在6月份10.4%税负增加的企业当中有60%的企业月平均税负增加201*元左右。主要原因还是抵扣不充分,这个情况非常的复杂,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回升,范围的扩大,可能会有所好转,但肯定还有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三是在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占66%左右,是通通减税的,但是一般纳税人1-6月份有41.1%的企业有不同程度的税负增加,另一个方面也是呈逐月减少之势,6月40.1%、5月43%、4月45%、3月47%,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还很难找到这个问题很好的解决办法,所以各地在试点当中,这肯定是个难点,也是纠结点。
提醒:增值税扩围不等于全面减税,结构性减税是就宏观税负而言的。财税〔201*〕110号文明确了营改增的目标为:“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具体到企业,结构性实际上是有增有减。■部分企业税负加重的主要原因:
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比如: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资本投入是车辆,如果纳入改革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车辆都是在201*年1月之前购置,就会在改革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此外,作为主要成本的路桥费无法抵扣。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试点限于上海,无法从未试点地区取得进项发票。
路桥费支出是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的主体之一,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过路过桥费平均占运输成本的34%。由于路桥收费还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桥费支出得不到抵扣则会相应增加税收负担。
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车辆加油费等可以抵扣的支出,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方便或不及时,也带来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矛盾。■上海财政扶持政策
财税〔201*〕111号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过渡政策)中,规定了免征、即征即退两种方式。1.免征的规定:直接免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如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2.即征即退的规定: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确定,从201*年1月1日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扶持对象:主要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01*年11月19日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辅导之二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一、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指在上海市、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安徽、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需要注意的是: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事项规定”)第二条有关规定,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2.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应税服务,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二、根据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单位”和“个人”的范围:
1.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2.试点实施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
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办理,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一、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1.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2.承租经营企业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3.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二、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试点纳税人分类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
二、试点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制度,需要试点纳税人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在试点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确定上,充分考虑原有营业税纳税人规模较小、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比较简单的现状,为了稳步推进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试点地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三、试点纳税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特别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现实生活中,一个自然人可能偶然发生应税行为,销售额也可能很高,但如果一律要求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将大大扩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范围,同时要求每个自然人都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方法去申报缴纳增值税也不现实。因此,为保持税制简化,有必要明确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另外,本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即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试点纳税人类型。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条重要标准。实践中,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满足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管理需要。这时如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二、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例如,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一般是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是否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由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
除上述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须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等其他条件。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的纳税人。
一、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条件以及国家对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必须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按照试点事项规定标准为500万元。纳税人兼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税服务或应税货物(劳务)的年销售额任一项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情形外,均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三、“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含义是,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附:二○一二年八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年第3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六、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七、本公告按照财税201*71号第二条试点日期规定的日期执行。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与现行增值税的征收原则不同,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而且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如果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三、理解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时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首选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在境内没有设立代理人的,则以应税劳务的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税服务项目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按原有出具《税务证明》的有关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
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依据这一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批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132号)。
《暂行办法》主要是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例如:公司总部在试点地区,并在试点地区以外的其它省、市设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不属于试点范围,造成了该公司改征增值税后的进销项不均衡问题,即:购买设备等费用大多发生在总部,进项税额大部分留在总部,而应税服务的业务分布在分公司和子公司,造成了进销项不均衡问题。为此,《暂行办法》明确该公司准予将其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汇总到公司总部纳税,具体办法是:
一、公司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均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公司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均按照现行规定在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将各自销售额(或营业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通过传递单传至总部;
三、公司总部将全部收入汇总后计算销项税额,减除汇总的全部进项税额后形成总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再将各分公司、子公司汇总的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已交税金予以扣减后,形成总部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应税服务
201*年11月23日福建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材料之三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本条是关于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的规定,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交通运输业除铁路运输外,全部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不同之处在于地税局原先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中的运输业务纳入交通运输业注释范围,按11%税率征收;而那些与运输相关的辅助服务放到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按6%税率征收。但下列情况除外:
(1)运钞车业务。运钞车运营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属特种行业服务,它不单纯是钞票的位置转移,主要是保障钞票的安全,不属于交通运输业,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2)旅游景区的观光车、缆车、索道、游船等,运输主要目的是使游客的观光旅游得以实现,归入地税局管征的旅游业,不纳入营改增范围。(3)快递业务归属邮电通信业,不纳入营改增范围。对部分企业若地税局已按交通运输业征税的,由地税局自行调整为邮电通信业征税。(4)4S店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应按汽车修理修配一并征税。(5)纳税人向海关特殊监管区提供的运输服务,不适用零税率。
(6)出租车行业征税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该行业可以采用简易办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地税原来基本上是按照单车核定征收,考虑到这个行业的特殊性,特别是为维护社会稳定,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地税原来核定的总营业额换算成不含税应税销售额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原先地税核定情况曾报当地政府备案的,国税部门可以参照报备。
2.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明确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水路运输,营业税税目注释未规定此项内容;营业税税目注释:打捞、港口码头服务属水路运输;增值税范围注释:打捞、港口码头服务不属于水路运输服务,划分到物流辅助服务中;打捞、港口码头服务税率由营业税的3%,调整为增值税的6%。)3.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1.增值税范围注释:明确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2.营业税税目注释: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增值税范围注释: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不属于航空运输服务,划分到物流辅助服务中。3.注意: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税率由营业税的3%,调整为增值税的6%(征收率3%))4.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5.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增值税范围注释:对研发服务概念予以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无此概念)。
6.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技术转让服务是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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