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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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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1) 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201*年是我院科研年的战略指导思路,为加强我院医学科研计划管理,促进医学科技发展,根据上级计划下达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藉以推动医院科研工作。 第二条:科研工作的总目标是,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实行产学研结合,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加大科研投入,提高科研水平,多出科研成果,并做好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科研水平是学院医师素质的表现。科研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教学实践和实用技术推广。要根据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针对技术关键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科研工作。科研内容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科学、教育科学。 第四条:充分发挥医院和学院的整体优势,加强与科研部门、施工生产单位的联合,组织科技攻关。要努力加大科研投入,实行科技合同制和课题负责承包制。科研工作与教学实习、实训演练相结合,在发挥科技骨干作用的前提下,吸收学习成绩突出、学有余力、具有科研素质的学生参加。 第五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造重视科研工作的良好环境。发扬解放思想、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和勤俭创业精神。对在教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科研工作实行两级管理体制:1、学院科研工作由科研处归口管理; 2、各系、处、部、室由主要领导负责,统一领导本单位的科研工作;3、项目申报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第七条:科研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科研工作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指示、定期检查、分析和总结科研工作情况: 2、编制科研工作计划,抓好组织实施; 3、组织科研项目论证,提出列入上一级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归口与上级科研部门签订科技项目合同,组织和参加横向联合的重点攻关; 4、组织群众性技术革新,引进推广新技术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5、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安排与分配课题经费;6、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与奖励工作; 7、组织开展科技信息交流工作,及时沟通相关行业、部门、地区之间的科研信息;8、按规定向上级报送科研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三章科研工作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计划管理包括课题申报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审查。 第九条我院将采取倾斜政策,大力支持和发展重点、优势学科,提倡国际、国内及科室间协作,注意保持科研的连续性及先进性,努力提高课题层次,逐渐形成我院的科研优势。 第十条:科研计划实施与检查。 1、承担上级科研发展计划项目,与外单位横向联合的项目,以与发起单位合同为准,学院不再另签科技合同。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以《项目申请书》为准,也不再另签合同; 2、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科研课题的实施、协调和检查,应对课题的学术、技术、经费及研究任务的完成等全面负责,课题组成员做到科学分工,团结合作,按期完成科研任务。 3、要严格执行科研计划,按时完成科研项目规定的任务,并及时申报鉴定。不能按时完成课题计划的,不予报销科研经费,已报销的转由项目负责人单位列支。如由于不可预见因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须及时报告; 4、科研工作情况,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写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衽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 1、专项管理:是指全部科研经费归口科研处管理,按年度科研经费资助计划执行;2、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用于项目的实验、调查、分析以及专项设备购置。 第十二条:根据学院年度预算和年度科研计划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由主管领导审核,院长批准下达,财务部门拨款。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使用原则: 1、由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与学院以外单位横向联合立项的,实行专款专用、分期拨付、分期使用; 2、由学院立项的,实行专款专用;3、经费使用与报销,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4、科研项目所需物资、设备、仪器、机具,纳入科研经费计划。 第五章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和奖励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合同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或评审。在学院立项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鉴定或评审,完成上级科研部门的或横向联合的科研项目,按发起单位要求参加鉴定或评审。 第十五条:科研成果经鉴定、评审,认为在经济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具有一定学术、技术水平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奖励。 第十六条:科研奖励办法 1、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我院正式聘任人员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及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先进集体和个人奖。 2、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等国家部委资助的国家级项目,医院给予项目组3.0万元的奖励,同时根据项目需要予以1:3配套科研经费。 3、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厅委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2配套科研经费。 4、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厅委立项、市局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2.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1配套科研经费。 5、对获市局级资助的项目,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1配套科研经费。 6、结余的课题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一年内未立新课题的,剩余的经费归医院综合科研费。 7、对未获上级资助的课题,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择优予以资助。 8、凡符合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中华医学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9、凡以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和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 (1)获国家级(科技部)科技奖的,医院将重奖获奖课题组及课题成员,一等奖20 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2)获国家卫生部中华医学科技奖、教育部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3)获省级(科技厅)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的奖励。 (4)获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奖、省教育厅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奖励。 (5)获市级科技奖,医院予以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的奖励。 (6)额度拨给各获奖项目组作为成果转化经费(重复获奖者按最高奖励级别计),其中30%金额作为科研基金,另70%作为课题组人员奖金。 (7)医院配套或奖励的科研经费自下发之日起,2年内无新的在科技部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上级别发表论著或新的科研成果获奖,所余经费由院财务科全部收回。 10、医院对职务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给予一定的资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1*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元。 1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年度科技进步奖先进集体。(1)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创新、敬业与奉献精神,学风正派。 (2)突出“科技兴院”方针,重视科研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实施,科研管理工作完善。 (3)获得本年度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4)有SCI源期刊论文发表 12、受奖励的对象在晋升、年度考核评优以及先进个人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3、凡在科研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六章科研成果推广使用 第十七条:经鉴定、评审合格的成果,要积极推广使用,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贡献。 第十八条:科研成果均实行有偿转让。具体转让办法,按国家有关技术市场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科研信息与档案 第十九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技信息交流活动。善于利用科技信息,及时查询有关科技资料,避免重复性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围绕教学和科研,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科技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交流和反馈,及时准确地提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科技信息。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完成后,其产生的图样、数据、报告等技术性文件,要立卷归档,保管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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