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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82-2018(备案号:J14527-2019)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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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DB13(J)/T 282-2018备案号:J14527-2019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Configure and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urban and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2018-12-03发布2019-04-01实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Configure and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urban and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DB13(J)/T 282-2018主编单位

2、:河 北 省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研 究 中 心批准部门:河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施行日期:2019年4月1日2019北京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Configure and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urban and rural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DB13(J)/T 282-2018*出版(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 号)石家庄市书渊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50mm1168mm1/32印张:1.625字数:50 千字2019 年 3 月第一版2019 年 3 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500 册定

3、价:20.00 元统一书号:1551601583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 年第 56 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的公告 城 乡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置 和 建 设 标 准 ( 编 号 为DB13(J)/T282-2018)已经本机关审查并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现予发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 年 12 月 3 日前言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冀建工20186 号)的要求,由河北省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

4、制而成。编制组根据法律法规、相关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相关标准,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 7 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4. 设区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5. 县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6. 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7.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本标准由河北省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建设工程标准编制研究中心负责管理。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河北省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 80 号 1102 室

5、,电话:0311-66772126,邮政编码:050051,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主 编 单 位 : 河北省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参 编 单 位 :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保定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邯郸市规划设计院主要起草人: 苗润涛武明明任少飞王海乾靳海峰张平崔立烨柴红霞张守利张浩叶兆丽赵超陈昊冯铎顾少华李慧栋郭志奇要蒙杨常青唐保文张春彦魏超杰审 查 人 员 : 杨文立姜健高瑞宏苗运涛张玉芳郭健胡玉强郜鹏王渭葛黎佳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33.1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33.2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34设区

6、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54.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54.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114.3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155县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215.1一般规定215.2教育设施215.3医疗卫生设施225.4文化设施225.5体育设施235.6社会福利设施246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266.1一般规定266.2教育设施266.3医疗卫生设施266.4文化设施276.5体育设施276.6社会福利设施276.7商业设施287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297.1中心村公共服务设施297.2普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30本标准用词说明32引用标准名录 33附:条文说明 35Contents1Gene

7、ral provisions.12Terms.23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classification andclassification.33.1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classification.33.2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classification. 34Urban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configuration and constructionstandards.54

8、.1 Urban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54.2District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114.3 Community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155County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configuration andconstruction standards. 215.1 General requirements.215.2 Education service facilities.215.3Medical facilities. 225.4 Cultural faci

9、lities.225.5Sports facilities. 235.6Social welfare facilities. 246Town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configuration and constructionstandards. 266.1 General requirements.266.2 Education service facilities.266.3 Medical facilities.266.4 Cultural facilities.276.5 Sports facilities.276.6 Social welfare faci

10、lities.276.7 Commercial facilities.287Village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configuration and constructionstandards. 297.1Central villages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297.2 Ordinary village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30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32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3Explanation o

11、f provisions.3511总则1.0.1为推进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优先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间,构建功能完善、配置和建设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设区市、县(市)、镇(乡)、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1.0.3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配置和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1.0.4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时,不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统筹考虑,同级别的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中心。1.0.5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和建设应与服务的人口规模和服

12、务范围相适应,服务范围应兼顾行政层级,并考虑地形、地貌、交通等条件对实际服务范围的影响。1.0.6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河北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22术语2.0.1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指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2.0.2城市社区urban community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本标准以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做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为基准单元,按照人口规模将城市社区分为四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2.0.2 的规定。表

13、 2.0.2城市社区分级控制规模距离与规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步行距离(m)8001000500300居住人口 (人)50000100000150002500050001200010003000住宅数量 (套)1700032000500080001500400030010002.0.3中心村central villages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33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3.1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3.1.1设区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社区级三级配置和建设;县城公共服务设施按县级和社区级两级配置,县级市可执行县城配建要求;建制镇公共服务设施按镇级和社区级两级

14、配置和建设,乡政府驻地可参照建制镇配建要求;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按中心村和普通村庄两类配置和建设。3.1.2市级、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发挥聚集优质要素资源的条件,按照功能定位,以所辖区或更大范围为服务对象进行配置和建设。3.1.3镇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和建设、高效利用。3.1.4村庄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贴近服务对象,满足服务半径需要。3.2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3.2.1本标准所指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六类。3.2.2本标准中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15、用地标准GB 50137 的规定。3.2.3本标准中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应符合镇规划标准4GB 50188 的规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3.2.4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3.2.5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3.2.6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剧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等。3.2.7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池)、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球类场地、

16、健身步道、健身路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等。3.2.8社会福利设施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救助管理站等。3.2.9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和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集贸市场、菜市场、邮政所、银行储蓄所等。54设区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4.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4.1.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以满足本市城乡居民需求为主,具有一定的区域辐射和服务作用。4.1.2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市域范围内合理布局,统筹安排。4.1.3市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应纳入城市公共服

17、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定。4.1.4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体现地方特色,注重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服务功能。4.1.5市级教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4.1.5 的规定。普通高级中学应根据规划服务人口规模均衡布置。表 4.1.5市级教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设施类型规 模(班)用地面积最小规模(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普通高级中学2431200610应设不低于 4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和 100m 的直跑道。303510036480004857600特殊教育学校盲校916000应设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2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含60m 以上的直跑道),集中绿化用地不应小于校

18、园建设用地面积的 10%。盲校、聋校每班学生数宜为 12 人,智培学校每班学生数宜为 8 人。182300027280006续表 4.1.5设施名称设施类型规 模(班)用地面积最小规模(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特殊教育学校聋校916000应设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2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含60m 以上的直跑道),集中绿化用地不应小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 10%。盲校、聋校每班学生数宜为 12 人,智培学校每班学生数宜为 8 人。18230002730000培智学校91400018200002726000中等职业学校400001540(4060)万人应设 12所, (60120) 万人

19、应设 23 所,超过 120 万人每 40 万人宜设 1 所;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常住人口超过 10 万人可设置。建 筑 面 积 不 应 低 于24000m2,用地面积不宜大于16ha, 新建或改建的生均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33m2。注:1为应设项目,为可设项目,下同。2教育设施用地面积不含宿舍用地,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增加10m2,下同。3生源过少、办学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可统筹设立综合类职业学校,或与其他教育设施合并设置。4高等教育院校按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进行配置和建设, 不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4.1.6市级医疗卫生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4.1.6 的规定。市级医疗机构

20、综合床位数按照每千人 6 床配置。设区市根据市域常住人口数, 每 (100200) 万人口宜设置 12 个市办综合性医院(含中医类医院),服务半径宜为 50km,地广人稀的地区人口规模可适当放宽。每个设区市应设一个急救中7心,宜按 18km250km2设置直属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服务半径宜为 3km5km, 可独立设置也可依托医院设置。 每个设区市应设置至少一处采供血机构和一所传染病医院,其他专科医院依据实际需要酌情设置,配置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执行。表 4.1.6市级医疗卫生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床位数(床)一般规模(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综合

21、医院60070051600602006780079100新建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 30%,容积率不宜大于 1.5。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可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 床配置。80090070400792008880099900100090000109000中医医院300234002400040032000336005004200043500妇幼健康服务机构20017600单独建设时,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 35%, 容积率不宜大于 1.3。 改建、扩建用地紧张时, 其建筑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2.5。200400170003400040133000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800700

22、0500容积率不宜大于2.0。4700580030050035004700100300250035001004.1.7市级文化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4.1.7 的规定。8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适当提高文化设施容积率。不同级别的同类文化设施应避免临近布局,鼓励各类文化设施集中布置,形成城市公共文化中心。表 4.1.7市级文化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设施类型用地面积(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 注文化馆特大型600010000300应设不低于 12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大型50008000100300应设不低于 10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中型3500600050100应设不低

23、于7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图书馆大型27000800004001000宜分 2 处设置,容积率不宜小于 1.4,建筑密度为30%40%。1100038000150400中型950017000100150容积率不宜小于 1.0,服务人口 90 万人以上容积率不宜小于 1.2,建筑密度为25%40%。40001100020100博物馆特大型30000120000500新建博物馆建筑密度不宜大于 40%。大型2000050000300500大中型1000020000100300中型80001500050100科技馆特大型56000120000500建筑密度宜为 25%35%,50 万人口以下城市不

24、宜设置科技馆。大型2800056000300500中型1100028000100300小型700011000501009续表 4.1.7设施名称设施类型用地面积(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 注剧场 (音乐厅)特大型30000500服务人口500万以上城市至少设置 2 处剧场(音乐厅),服务人口 100 万以上至少设一处,服务人口 50万以下不宜设置。大型1200030000300500中型800012000100300小型4000800050100美术馆特大型264004200050020 万人口以下城市不宜设置公共美术馆。大型1800026400300500大中型650018000

25、100300中型3800650050100工人文化宫特大型700015000300应设不低于 15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大型500010000100300应设不低于 10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中型2000600050100应设不低于4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青少年宫特大型12000500应设不低于 36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大型800020000300500应设不低于 24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大中型400013000100300应设不低于 12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中型2500600050100应设不低于750m2的室外活动场地。注:1各类文化设施建筑规模按照相关建筑标准执行。2大

26、型图书馆覆盖的 6.5km 服务半径内不应再设置中型馆;大、中型馆覆盖的 2.5km服务半径内不应再设置小型馆。4.1.8市级体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4.1.8 的规定。特定条件下,达不到规定指标下限时,应利用规划和建筑手段来满足场馆在使用安全、疏散、停车等方面的要求。10表 4.1.8市级体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规 模(千座)用地面积(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 注体育场3050156100207900300500规划服务人口 300万以上的设区市可设2 处。有条件的设区市体育场馆可配建热身场地与训练馆。305086000122000100300体育馆61535500

27、728003005004101100020000100300游泳馆2417600369003005002413000170001003004.1.9市级社会福利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4.1.9 的规定。表 4.1.9市级社会福利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床位数(床)用地面积(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 注老年养护院3007500应独立占地, 活动场地不少于 400m2。 建筑密度不应大于 30%,容积率不宜大于 0.8。养老院2005000建 筑 面 积 不 应 低 于35m2/床。儿童福利院3514502050027800400600服务人口低于 100 万人的市,可参照标准

28、下限执行或适当减少床位数。2513501550022800300400151250980017100200300100150690010800100200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 心201300940015000150220服务人口为流动人口,流动人口 35 万以下的市,可参照标准下限执行或适当减少床位数。101200510011000751505010028005900357511续续表 4.1.9设施名称床位数(床)用地面积(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 注残疾人康复中心35005000100200应独立占地。1800350050100残疾人托养服务机 构2508100122008024

29、024001080015704003000救助管理站2000建筑面积不应低于1500m2。注:城市人口超过 600 万,儿童福利院可按实际需要分点建设;城市人口不足 100 万,建设规模可参照类标准下限执行或适当减少设置床数。4.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4.2.1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项目与规划布局应满足当地居民和区域内各类人群需求。4.2.2区级教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中小学校规模应根据城市服务人口规模和千人学位数共同确定,小学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500m,初级中学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km; 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 配套建设的小学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新建小学和初中应预留

30、家长等候区,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设置。12表 4.2.2区级教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规模(班)用地面积(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小学1812200180000.72.0应设 2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2416200230001.02.6应设 300m4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3020300330001.43.23624300330001.64.0初中1818000225002.04.0应设 300m4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2424000300002.45.53030000375003.07.03636000480003.69.0注:改扩建的中小学用地面积可采用下

31、限指标,新建中小学不应低于上限指标。4.2.3区级医疗卫生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远离城市主城区的区可按照县级配置。表 4.2.3区级医疗卫生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床位数(床)一般规模(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综合医院20030016000240002340035100新建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建筑密度不宜大于 30%,容积率不宜大于1.5。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可按照每千常住人口 0.55床配置。30150033200415004600057500中医医院604140432010072007500200150001560013续表 4.2.

32、3设施名称床位数(床)一般规模(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妇幼健康服务机 构20017600单独建设时,建筑密度不宜大于 35%,容积率不宜大于 1.3。改建、扩建用地紧张时,其建筑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不宜超过2.5。200400170003400040133000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4101615080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宜大于2.0。2451410040801251245010408501250104.2.4区级应设置 1 所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为 65m2/人(人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编制人员)。4.2.5区级文化设施配置

33、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4.2.5 的规定。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适当提高文化设施容积率。不同级别的同类文化设施应避免临近布局,鼓励各类文化设施集中布置,形成城市区级公共文化中心。表 4.2.5区级文化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设施类型用地面积(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文化馆中型3500600050100服务半径6km,应设不低于7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小型250045002050服务半径4km,应设不低于5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小型800250020服务半径2.5km,应设不低于 2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14续表 4.2.5设施名称设施类型用地面积(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34、配置要求备注图书馆中型45001100020100服务半径6.5km,容积率不宜低于 1.0,建筑密度为 25%40%。小型12005000520服务半径2.5km,容积率不宜低于 0.9,建筑密度为 25%40%。可与社区级文化活动中心合并设置。博物馆中型80001500050100有条件的区宜设置小型博物馆。 新建博物馆建筑密度不宜大于 40%。小型5000100002050科技馆小型70001100050100建筑密度宜为 25%35%,50万人以下的区不宜设置。青少年宫中型2500600050100服务半径6km,应设不低于750m2的室外活动场地。小型150050002050服务半径

35、4 ,应设不低于450m2的室外活动场地。600250020服务半径2.5km,应设不低于 180m2的室外活动场地。工人文化宫中型2000600050100服务半径6km,应设不低于4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小型100040002050服务半径4km,应设不低于2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600200020服务半径2.5km,应设不低于 120m2的室外活动场地。注:服务人口20 万人的区,区级图书馆应分中、小两级服务体系,设置中型馆 1 处,每20 万服务人口设 1 处小型馆。4.2.6区级体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4.2.6 的规定。三大体育设施宜集中布局,形成规模效应。15表 4.

36、2.6区级体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一般规模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规模(千座)用地面积(m2)体育场20307500050规划服务人口 20 万以下的区不设。1015600002050体育馆46200005023150002050游泳馆(池)11700050150002050全民健身活动中心4000800050用于体育健身的室内场地面积不得少于 1500m2,不设固定看台,可与有关项目组合集中设置。2000400015504.3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4.3.1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分期实施的住宅项目,应优先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增加既有公共服

37、务设施压力。4.3.2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用地范围,附设的公共设施应予以标注。4.3.3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在保证建筑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总用地面积可酌情调整。4.3.4社区级教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4.3.4 的规定。16表 4.3.4社区级教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最小规模(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一级社区二级社区三级社区四级社区幼儿园4 班 12004 班 18000.30.6室外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 4m2。6 班 18006 班 27009 班 26009 班 38000.61.2

38、12 班 330012 班 52404.3.5幼儿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应独立设置,3 个班以下的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的幼儿园宜安排在首期建设。4.3.6社区级医疗卫生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4.3.6 规定。表 4.3.6社区级医疗卫生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一般规模(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一级社区二级社区三级社区四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7002000142028604.5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km。宜独立设置,建筑密度不宜超过 45%, 容积率宜为 0.71.2。床位数不应超过 50 床。170022002200350051

39、0卫生服务站1502200.81.0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应安排在建筑首层,设独立出入口。4.3.7社区级文化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4.3.7 的规定。17表 4.3.7社区级文化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一般规模(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一级社区二级社区三级社区四级社区文化活动中心300060003000120003.05.0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km,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可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宜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文化活动站30012000.51.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独立四级社区应设置。4.3.8社区级体

40、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4.3.8 的规定。表 4.3.8城市社区级体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一般规模(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一级社区二级社区三级社区四级社区体育场(馆)20005000120015000510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km,宜设60m100m 直跑道和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大型球类场地/多功能运动场地31503620510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km,宜设置篮球、排球、7 人足球场地各 1 处。中型球类场地/多功能运动场地131024601.52.5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宜设排球、5 人足球场地各 1 处。18续表 4.3.8设施名称

41、一般规模(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一级社区二级社区三级社区四级社区小型球类场地组合/多功能运动场地77013100.51.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用地面 积 不 宜 小 于800m2。室外综合健身场地1507500.51.2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150m2。社区健身中心200010000.71.0室内体育场地面 积 不 应 低 于300m2。4.3.9社区级社会福利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4.3.9的规定。表 4.3.9社区级社会福利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一般规模(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建筑面

42、积用地面积一级社区二级社区三级社区四级社区养老院700017500350022000510一般规模为 200床500 床,每床建筑面积不应低于 35m2。残疾人托养所(助残所)600750建议与居住区养老设施合并设置,一般 7 床10床,每床建筑面积宜为 35m2。老年养护院350017500175022000510一般规模为 100床500 床,每床建筑面积不应低于 35m2。19续表 4.3.9设施名称一般规模(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一级社区二级社区三级社区四级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3507500.51.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4.3.10社区

43、级室内体育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 0.1m2,可与有关项目集中设置,室外活动场地人均用地不应低于 0.3m2,应独立占地,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保证良好的日照条件。4.3.11社区级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4.3.11 的规定。表 4.3.11社区级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一般规模(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一级社区二级社区三级社区四级社区街道办事处100020008001500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km,建筑面积 不 应 低 于700m2。街道服务中心70015006001200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km。司法所80240宜与

44、街道办事处或其他行政管理单位结合建设,应设单独出入口。派出所16502250150020002.55.0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m, 应有独立院落。社区服务站/居民委员会60010005008000.31.0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20续表 4.3.11设施名称一般规模(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一级社区二级社区三级社区四级社区物业管理用房0.71.0应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 0.3%的比例建设。快递送达设施0.10.3可结合住宅建筑或公共活动空间设置。4.3.12社区级商业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4.3.12 的规定。便利店、综合超市等商业设施,宜

45、相对分散设置,便于服务居民。表 4.3.12社区级商业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建筑面积(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一级社区二级社区三级社区四级社区社区菜市场60030001.05.0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宜单独设置或设于建筑底层,不宜设于地下室。社区菜市场应配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站(点)各一处。邮政所1.05.0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km。银行储蓄所1.05.0其他商业设施100050000.15.0便民商业设施按千人指标引导, 根据需求配置和建设。215县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5.1一般规定5.1.1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县城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

46、,促进生活性服务业的发展。5.1.2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所辖范围内合理布置,统筹安排,对分期建设项目应预留发展备用地。5.1.3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将优质资源集中配置和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效率,增加其运营效益,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5.1.4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着力优化教育和医疗卫生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能力。5.1.5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考虑为特殊人群服务,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促进产教城融合。5.1.6县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可按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要求执行。5.2教育设施5.2.1县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配置和建设应按城市市级要求执行。

47、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中学的建设标准应达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5.2.2小学和初级中学的配置和建设应按城市区级要求执行。5.3.3特殊教育学校的配置和建设可参照市级要求执行,残疾学22生规模达不到办学规模条件时,应创造条件方便学生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或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城市设施相结合,设置特殊教育班。5.3医疗卫生设施5.3.1在县级行政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应设 1 个县办综合医院和 1 个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科室等),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中医类资源缺乏,难以设置中医类医院的县可在县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或民族医科室,建设

48、标准按城市区级要求执行。5.3.2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置和建设标准应按城市区级要求执行。5.3.3每个县城应设 1 个急救中心,可独立设置也可依托医院设置。5.4文化设施5.4.1县级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和青少年宫的配置和建设应按城市区级要求执行,其他文化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5.4.1 的规定。5.4.2有条件的县可按照需求设置美术馆,配置标准可参照市级要求执行。5.4.3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适当提高文化设施容积率。不同级别的同类文化设施应避免临近布局,鼓励各类文化设施集中布置,形成23县级公共文化中心。表 5.4.1县级文化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设施类型用地

49、面积(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注科技馆中型1100028000100300规划服务人口少于50 万的县不宜设置。科技馆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5000m2, 建筑密度宜为 2535%。小型70001100050100剧院中型800012000100小型4000800050100工人文化宫大型500010000100300服务半径10km, 应设不低于 10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中型2000600050100服务半径6km,应设不低于 4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小型100040002050服务半径4km,应设不低于 2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5.5体育设施5.5.1县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

50、配置和建设应按城市区级要求执行,其他体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5.5.1 的规定。5.5.2如用地条件允许,可增加运动项目种类和场地面积,但应控制看台固定座席数量。24表 5.5.1县级体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施名称规 模(千座)用地面积(m2)规划服务人口(万人)配置要求备 注体育场305086000122000100规 划 服 务 人 口300 万以上的设区市可设 2 处。有条件的设区市体育场馆可配建热身场地与训练馆。203075000970005010015206900084000205010156340020体育馆410110002000010046110001400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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