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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评核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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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共机构节能评核方案 为做好全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实现节能工作目标,积极创建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关于印发汉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公节办[2012]2号)和《区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党办字[2012]1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范围 考核评价范围包括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机关、区政府各部门、区政协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街道办事处、以及纳入区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以下简称区属各单位)。其中凡有下属二级单位的部门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并报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办)备案。 二、考核评价目标 自2012年起两年内,区属各单位要以上年度各种资源消耗为基数,达到用水消耗降低7%,用电消耗降低7%,公务用车平均单车耗油量降低5%,办公用品数量和费用下降5%,公用经费支出控制在年度预算95%以内的目标。 三、考核评价内容 主要考核各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节电、节水、建筑节能、节约办公用品、节约燃油、燃气和燃煤等方面。 四、考核评价方式 (一)区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区属各单位的考核评比。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二级单位的考核评比。 (二)实行年终集中考核和平时抽考相结合,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以平时抽考为参考。 (三)集中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的次年年初进行。区属各单位的考核由区节能办统一组织,抽调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现场检查考核。考核前各单位要依据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评分,并填写考核表报区节能办。 (四)考核时逐项对照考核评分标准打分,按照百分制进行。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含)以上不满90分为合格,不满70分为不合格。 五、考核评价奖惩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由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同时与本单位“文明创建”和“两型机关”建设挂钩。通过考核评价,每年评选一批“节能先进单位”和“节能先进个人”,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当年考核评定得分90分(含)以上,且没有违反“一票否决”规定的单位,即评定为“节能先进单位”。对在节能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或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和排名靠后的单位,要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对“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并下达整改意见书,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列为下一年重点监察对象。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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