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内部审计工作原则为了实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人,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部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深入推进教育系统“三制”改革,落实好“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精神,结合我镇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小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是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小组依
2、法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价时,使用本制度。实施审计后,应当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小组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应当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第二内部审计小组组织领导成立李寨镇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小组,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县审计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小组及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要具备下列条件:一、由两名以上合格的审计人员组成独立的审计组;二、法定的职责和权
3、限;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四、必需的经费保证;五、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六、掌握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七、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专来工作经历;八、了解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九、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事项,要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小组要建立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
4、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周,所需经费要予以保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推荐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使审计人员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小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要求有前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审查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四、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有
5、关会议,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五、对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七、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八、提出奖罚及移送等处理建议。九、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十、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单位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小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单位负平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第三内部审计工作范围教育系统内部审
6、计小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教育系统所属各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二、预算执行和决算;三、预算内、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和管理;五、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七、对外投资项目及对校办企业投资项目;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九、资金的风险与效益;十、有前人员的任期;十一、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内部审计小组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教育审计小组实施审计,要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
7、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并经被审计单位签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四、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五、内部审计小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六、内部审计人小组要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七、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第五审计结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小组根据情节轻重,
8、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资料和证明材料;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1*年3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年6月1日
9、起施行。教育部部长周济二四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教育系统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
10、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事业、企业单位。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六条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
11、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内部
12、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三)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四)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六)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十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暂时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
13、计工作。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14、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二)预算执行和决算;(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七)对外投资项目;(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十一)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
15、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
16、,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五)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
17、部门处理的建议。第二十一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
18、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
19、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第二十四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