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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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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周田、西江人民法庭、各乡镇司法所: 为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 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的衔接工作,依法及时化解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开放的、生态的,和谐平安小康的会昌”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诉讼与调解的对接,畅通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的信息渠道,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支持配合的工作平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各自独特作用,减少诉累和对抗,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提高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做到案结事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具体措施 (一)夯实调解衔接基础力量 1、明确“诉调对接”工作联系机构和工作主体。县法院XX县区司法局共同成立由分管副院长、分管副局长、立案庭长、法庭庭长、基层股长组成的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法院立案庭,具体负责诉讼与调解衔接的组织实施、信息联络、数字统计等日常工作。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为“诉调对接”的工作主体,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支持下,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和工作衔接、提高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的能力,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2、充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力量。挑选政治坚定、知晓法律、清楚政策、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以村(社区)人民调解为基础、乡镇司法所调解为轴心、法庭司法调解为后盾的调解网络体系。以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庭工作人员的名单和联系电话等编制成册,确保各方信息畅通、方便工作。 3、完善信息通报制度。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庭、司法所均应建立纠纷调处台帐和档案。以各乡镇每月定期召开的矛盾纠纷排查例会为平台,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庭、司法所互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人民法庭、司法所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县法院立案庭XX县区司法局基层股。司法局与法院要定期互报情况,共同研究工作、总结经验。 4、建立经费保障制度。积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支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正常工作经费。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奖励激励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 (二)构建“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程序衔接。一是强化诉前告知。结合会昌地处山区,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法律知识欠缺的实际,让百姓知晓发生纠纷后,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救济途径,并且明白各种救济途径的优势、特点,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时间、纠纷性质、利害关系、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的选择权。二是加强庭前调解工作。人民法庭可安排专门法官和选聘法律水平较高、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负责庭前调解,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三是实行诉讼内委托调解和诉后执行和解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和进行诉后执行和解。四是实行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快速转换。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未果欲起诉的矛盾纠纷,人民法庭应与人民调解组织一道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未果,再予立案。 2、实体衔接。一是对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除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等情形外,一般应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二是当事人持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及时下达支付令。三是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是经人民法院庭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诉讼内委托调解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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