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打击黑车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
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加大对“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改善经营环境,保障合法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和市运管处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维护合法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的组织者
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营运者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
(二)重点查处“黑车”
查处非法运营的“黑车”、利用拖拉机、摩托车、三轮车、客货两用车和其他车辆等非法经营的行为。
(三)重点治理主要区域
重点治理农村乡镇、车站、医院、商品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非法运营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严厉查处节假日、春运等客流高峰期间非法运营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1年10月15日开始,到2012年3月5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0月15日至10月25日)
一是成立领导机构。为确保治理活动顺利实施,交通运输局成立打击“黑车”等非法运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和指导。
组长:何清民XX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刘铁兵XX县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立东XX县区道路运输管理站站长
高斌XX县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员:杨中林XX县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党支部书记
岳和平XX县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党支部副书记
王力XX县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张恒民XX县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戚国辉XX县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设在XX县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联系电话:57981118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等宣传媒体,以广播电视新闻报道、标语、宣传单、公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的意义和违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运营车辆。
三是明确责任划分。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联合共同查清全县辖区非法运营行为的基本情况,对治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层层落实到具体人员。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0月26日至2012年2月25日)
交通运输局抽调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治理执法队,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交叉检查与联动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治理期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每月不少于10次。由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工作重点,随时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2年2月26日3月5日)
由领导小组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总结治理过程中取得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效,研究并建立打击非法运营行为长效机制及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防止非法运营行为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本次专项治理中,各职能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黑车”等非法运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职能部门要在交通运输局的统一领导下,靠前指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采取集中治理、联合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确保黑车现象不抬头、不反弹。
(二)坚持依法行政。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杜绝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协调配合。交通运输局、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加强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联合开展整治行动,形成整体合力。
(四)畅通举报渠道。各职能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的受理、督办和回复。对提供“黑车”线索并查实的,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注重舆论导向。通过媒体及多种宣传形式,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动态,曝光非法经营行为,宣传非法经营的危害性,从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形成政府主导、行业监管、舆论监督的治理机制。要通过打击非法经营车辆,净化出租汽车市场环境,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六)注重源头遏制。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的同时,坚持疏堵结合,通过不断增开公交车辆、延长班线开行时间、增加公交班次等方式方便居民出行,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
(七)加强信息沟通。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建立例会制度,分析形势,部署工作,定期与周边市县进行信息沟通,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果断处置,坚决杜绝事态蔓延。公安部门对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对从事非法运营黑恶势力,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每周将治理活动阶段性情况上报市处。2012年3月1日前,交通运输局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市处。
XX县区交通运输局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第二篇:打击黑车实施方案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04]81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6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办[2004]81号)文件精神,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一)重点对非法营运的轿车、面包车、无运营证证照或伪造运营证证照的客运车辆进行查处和打击。
(二)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
(三)严肃查处驻点营运的异地车辆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四)对利用职务之便私养“黑车”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强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执法队伍的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
三、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制定方案阶段。建委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打击非法营运的意义,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广大群众和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设立投诉电话。
第二阶段为全面整治阶段。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根据群众和从业人员的反映、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对非法营运车辆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由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按照任务和目标,对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执行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建委将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阶段为总结表彰、巩固成果阶段。建委总结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经验,积极探索专项整治行动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打击非法营运的能力,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和各个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打击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现象。
四、部门分工与职责
建委将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全面工作,建委客运管理处负责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客运管理处在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的过程中,要严格办案程序、严格执法程序。特别是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查处过程中,更要重点做到重证据、重程序。决不放过一辆违法车辆,但同时也要正确把握和区分非法营运车辆和社会车辆的差别,执法人员要做到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对非法营运车辆的处理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委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要做到思想统
一、行动统
一、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下大力气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对我市打击“黑车”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建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建委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理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及时将专项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发生的问题进行通报,研究整改方案。
(四)巩固成果,长效管理。通过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非法营运行为出现反弹。
第三篇:打击渣土、砂石等黑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望市政发[2013]06号打击渣土运输“黑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建设现代化公园式XX县区,打造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渣土运输车辆安全、有序经营,根据城市管理“十美”创建工作暨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政管理局打击渣土运输“黑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准副组长:蔡树刚
成员。朱朝晖杨忠明易静戴小平陈湘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湘钢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人员、车辆的调配、后勤保障及文字材料、信息的归纳、总结及相关资料上报工作。
二、整治范围
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白沙洲街道、大泽湖街道、月亮岛街道、金山桥街道、黄金园街道、廖家坪街道
三、整治目标
通过对无牌、无证、无营运资质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整治,建立安全、有序的经营秩序;减少事故发生,打击不当竞争行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树立文明城市形象。
1、加强本地渣土公司车辆的规范管理,要立章建制,形成行业规范,从源头上治理“黑车”存在的利益链,达到消除“黑车”的目的。
2、要联合交警、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统一行动,严厉打击无牌、无证、无营运资质的渣土运输“黑车”,实行严管重罚,使黑车无处藏身,打击扰乱市场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3、对于长沙及周边地区过来的偷运车辆、无手续车辆(重点范围为经开区、麓谷)要进行专项整治,禁止外地车辆到本地从事非法营运行为。
4、对无证车辆要严查、严扣,禁止上路行驶,禁止偷运经营。
5、要严密巡查、监视,不按线路、时间、地点运输及乱倒、乱挖的车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必要时吊销营运资质。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0日—5月15日)一是召开动员大会宣讲此次“打黑行动”的重要意义;二是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宣传“打黑”行动的方针、政策,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黑车”危害,也使“黑车”驾驶员在心里上畏惧、在行动上畏缩,从而减少“打黑”行动的阻力,迅速推动“打黑”行动。
(二)全面整治阶段(5月16日—7月5日)在此次行动中,局渣土办人员要进行全天候24小时巡查整治。按照原有的职责分工及白、晚班制度,分别由易静、戴小平带队负责整治行动。
在此次行动中,工作人员对查处的车辆要进行登记、造册,并探索出一套行业管理规范,并报请区政府联合交警、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1—2次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三)整章建制阶段(7月6日—7月15日)通过对上阶段行动的整治及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制定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出台望XX县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形成行业规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总结提高阶段(7月下旬)
对上两阶段行动要及时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整治机制,确保整治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此次渣土运输“打黑”行动是响应区纪委号召,要精心组织,加强工作调度,明确此次行动的重要意义,将“打黑”行动作为单位的一项中心任务来抓,并计入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
(二)措施得力,整改到位
此次行动要讲究方式、方法、不畏强权、不畏强势;要讲原则,不畏阻力;要以法治人、以理服人;要杜绝工作中的徇私枉法、索拿卡要现象,在源头上、在思想上、在行动上,为本次打黑行动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三)加强监督,确保实效
一是要通过和纪委的联系,争取区纪委对行动小组工作人员的监管,发现徇私枉法、索拿卡要及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人员要进行问责;二是要对此次行动的成果进行巡查巩固,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成果。
附:
1、渣土运输公司车辆信息登记表
2、望XX县区“黑车”摸底名单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4附件2
望XX县区“黑车”摸底名单
XX县区及周边无营运资质车辆30—40台。本地无牌、无证、无营运资质的车辆30-35台。各乡镇无牌、无证、无营运资质的车辆120—160台。
第四篇: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城[2006]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目前,出租汽车行业非法营运车辆(以下简称"黑车")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行业与社会的稳定,社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工作的重要批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为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工商总局、交通部
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改善出租汽车营运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二)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
(三)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
(四)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执法队伍和工作长效机制,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
三、实施步骤
各地要集中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重点地区"黑车"的查处力度,改善经营环境,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行动分宣传发动、全面整治、检查验收、巩固成果四个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省(区、市)内的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和督查,并将整治情况及时上报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于督查不合格的地区,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部门分工与职责
建设(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打击非法运营黑恶势力,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监察、纠风部门。负责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交通部门。参与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5]102号),在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由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工商总局、交通部等部委有关同志组成。具体负责对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步骤和措施,做出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三)依法监管,联合执法。各地要把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机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的法规政策,讲清政策界限,讲明从事"黑车"非法营运的危害,通过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黑车"案件的群众,要给予奖励。
(五)巩固成果,长效管理。通过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探索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措施,切实提高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能力。通过各地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
第五篇:打击“两非”专项活动实施方案xx乡开展打击
“两非”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综合治理我乡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我乡决定于2011年3月、6月、8月在全乡开展三次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两非”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
全乡集中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总体目标是:
(一)在全乡掀起一次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决定》
精神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母婴保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热潮,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依法查处一批“两非”案件,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准确掌握出生性别动态,同时做好出生性别的统计工作。
(四)加强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的管理,加强终止妊娠手术及药品管理。
(五)通过打击“两非”专项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机制和各项制度,标本兼治,形成合力,使我乡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二、重点整治内容
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药店等为重点,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二)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
(五)要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严重、举报线索多的地方进行重点整治和督查。重新核实各乡镇人口出生性别数据,严防错、漏等现象。
三、时间安排
1、第一次打击“两非”专项活动:2011年3月16日至3月17日;
1、第二次打击“两非”专项活动:2011年6月7日至6月8日;
2、第三次打击“两非”专项活动。2011年8月30日至8月31日。
四、工作制度
1、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对不配合检查或在民房内从“两非”活动的案件,由卫生院、人口计生服务站、派出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督办。要落实打击“两非”工作责任制,对打击“两非”工作不力、“两非”活动长期不能解决的地方,各部门要联合组织调查研究,及时向乡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2、信息交流制度
加强信息交流工作,各部门指定联系人,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件线索;建立打击“两非”信息网络,实
行资源共享,充分发动群众,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信息收集分析工作。
3、宣传工作制度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其他形式,宣传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案件查处、打击“两非”专项活动情况进行联合通报或专题报道,扩大社会影响,震慑从事“两非”活动的有关人员。
五、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职责
1、做为活动牵头单位,负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活动;
2、负责卫生系统案件的查处;
3、做好卫生系统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对卫生系统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教育,严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4、做好医疗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操作人员进行登记,对医疗保健机构所进行的b超检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登记;
5、负责整顿医疗市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行医,对个体诊所非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
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个体诊所b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清理;
6、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未经许可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
7、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的信息沟通,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的统计、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制度。
(二)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1、组织协调宣传教育活动,制订行动具体方案;
2、调查清理近两年来领取《二孩生育证》的生育情况;
3、负责对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等情况清理、登记;调查清理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情况。
4、负责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情况;负责全乡出生人口的性别核实核对工作;
5、负责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信箱;
6、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7、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登记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重点是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8、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抽查、总结、评估。
(三)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有关案件的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打击虐待、溺杀、贩卖婴儿的违法犯罪行为;
2、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的数据资料;
3、及时依法查处妨碍卫生部门、人口计生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保证执法的顺利进行。
(四)工商部门职责
1、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市场,调查清理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
2、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3、依法取缔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行为。
4、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非医疗机构用b超从事非法鉴定的违法行为。
五、工作安排
打击“两非”专项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是: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调查摸底阶段
1、对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所有b超机和b超操作人员进行登记在册,并对其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再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3、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和开展集中宣传咨询活动、出动宣传车辆、悬挂横幅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和禁止“两非”的法律法规,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让干部群众认识打击“两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群众自觉抵制“两非”行为的意识,营造有利于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的舆论氛围。
4、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在户外张贴、刊登和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检举的积极性。
5、开展调查摸底。
(1)调查掌握孕情登记、跟踪服务资料,掌握出生性别数据并进行统计和管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手术申报审批制度、接生和终止妊娠手术上报制度、b超孕检管理制度、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责任追究制度、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出生婴儿死亡报告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2)调查2010年10月1日以来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的b超检查、人流、引产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
(3)调查2010年10月1日以来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情况。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怀孕后外出、孕情消失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
(4)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
(5)调查摸清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情况。
第二阶段: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
1、医疗保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吊销执业证书,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2)提供虚假医学证明的;
(3)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
2、个体诊所非法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医疗机构用b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且已采取选择胎儿
性别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三年内不予安排其生育指标。
4、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5、鼓励公民举报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并予以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
针对在打击“两非”专项活动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建立部门管理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是加强孕情、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形成一套规范的管理防范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从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打击“两非”专项集中整治活动的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抓紧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力争在专项集中整治活动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乡政府已成立打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和协调全县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的协调、督查、考核等。人口计生委、卫生、公安、药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在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中,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8号令)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专项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防止由于行政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
(三)、明确任务,加强监管。各部门要严肃纪律,对“两非”涉案人员,不论牵涉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对有意包庇隐瞒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卫生机构要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的信息沟通,认真落实医疗机构婴儿出生、引产、婴儿死亡性别信息反馈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四)加强指导,搞好督查。在专项集中整治活动期
间,加强对整治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乡领导小组将适时听取整治情况汇报,通报整治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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