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监局经营建设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XX县区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部署实施,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
2、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净化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专项行动范围 突出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三、专项行动内容及任务分工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
3、.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任务分工及打击的内容 非煤矿山。由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委负责。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已列入关闭计划的18门以下砖瓦窑厂、年产量10万吨以下小采石厂,而未关闭到位的; 4.“141”发展战略城市布局范围内已列入关闭计划,而未关闭到位的。 交通运输。由县公
4、安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农委负责。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破坏公路设施及私设站点、拉客抢客等违法行为; 5.违反“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管理的行为。 建筑施工。由县建管局、建设局、规划局负责。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
5、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在城镇地下管线不明的情况下和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野蛮施工和违章作业的。 危险化学品。由县安监局负责,县商贸委、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配合。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突出改扩建项目);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特种设备未按时检测照常运行(使用)的; 7.违反安全生产规程
6、,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烟花爆竹。由县安监局负责,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配合。 1.无证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民用爆炸物品。由县公安局、县安监局负责。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销售民爆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 3.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4.向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建设(建筑)施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供民爆物品的。 冶金。由县安监局、县经委、县国资委负责。 1.违
7、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特种设备。由县质监局、县建管局负责。 1.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作业的; 2.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3.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人员密集场所。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文广新局、县商贸委、县卫生局、县教育局负责。 1、未经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 2.“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3.擅自封闭堵塞疏散通道、
8、安全出口的; 4.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5.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上旬前,各乡镇(开发区)、县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全县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专项行动。 9月10日前,各乡镇(开发区)、县直各相关部门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阶段。9月10至9月下旬,县、乡两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
9、;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督查检查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县政府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开发区)、县直相关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做好迎接市督查的准备工作。 (四)巩固提高阶段。10月中、下旬,针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抓好整改。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11月1日前,各乡镇(开发区)、县直各相关部门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
10、营建设行为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集中体现,也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要着眼当前形势,充分认识“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意识,把“打非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集中精力、排除干扰,下决心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要坚持六个结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具体来说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
11、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要坚决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
12、,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落实责任追究。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联合机制。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作用,分片、分块、分段抓好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排查和整改,做到查出一处,打击一处,确保不留死角。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
13、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乡镇(开发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 (五)要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曝光典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促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