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双方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市招商引资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政策是指市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政发26号)、关于突破性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发3号)以及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下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与招商引资企业投资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确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的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所有招商引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律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提
2、出申请,由其审定,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兑现。其中,企业缴纳的税收属市级财政所有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企业帐户;企业缴纳的税收属乡级财政所有的,由财政部门划拨后,计入乡级财政调度资金往来。 第四条招商引资企业兑现优惠政策需提交以下资料: 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 与市人民政府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履行协议约定情况的说明; 缴纳税费票据复印件。 第五条审核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部门的工作职责是: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审核应兑现的奖励数额。 市国税局、
3、市地税局负责审核招商引资企业完税情况。 对招商引资企业履行协议约定情况实行分类审核,招商引资企业属市级管理的,由市经济局负责审核;属乡级管理的,由各乡(镇、办)负责审核;房地产开发类招商引资企业,由市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农业类招商引资企业由市农办负责审核;其他三产类招商引资企业由市商务(招商)局负责审核。 第六条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是: 市招商办接到招商引资企业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申请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事项(特殊情况除外)。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通知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相关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审核招商引资企业相关情况,并在3日内向市招商办提交书面审核
4、意见; 市招商办在综合各单位审核情况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审批; 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转市财政局按程序兑现奖励。 第七条建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招商办牵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经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组成。联席会议每半月召开一次,研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有关问题。 第八条招商引资企业有欠税行为的,暂停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待企业依法补齐税款后,再予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九条招商引资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完整履行义务或违约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对其进行处罚,并不予兑现优惠政策。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