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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非法经营整治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6673187 上传时间:2024-12-2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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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矿非法经营整治方案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安委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的工作,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坚持“依法打击、规范治理、重在提高”的工作原则,通过重点打击非法采矿、非法建设、非法探矿及治理违章开采,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矿山事故的发生。 二、相关部门“打非”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在专项行动期间,负责“打非”宣传发动、信息统计及相关工作协调; 2.在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打非”联合执法的,根据案件

2、的具体情况确定牵头部门; 3.负责打击非煤矿山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打击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公安部门 负责打击非煤矿山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行为和违规实施爆破作业行为。 三、“打非”重点对象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 1.取得采矿(选矿)许可证的矿山、尾矿库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非法生产、非法排放的; 2.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而进行非法建设的; 3.取得探矿权的地质勘探巷探工程,没有通过安全审查审

3、批,而进行巷探的; 4.通过转让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是矿山开采主体发生变化后,没有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借用原来主体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5.矿山采矿方法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的; 6.矿山周边条件复杂或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7.矿山、尾矿库存在重大危险源,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的; 8.矿山、尾矿库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 (二)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面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的盗采行为; 2.超越采矿许可范围的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3.无勘查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及以勘探名义从事采

4、矿活动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爆破作业方面 1.向未经许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个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的; 2.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 3.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四)其它 整合矿山在整合区内原有的矿山没有执行“先关闭,后整合”要求,边生产边整合或进行假整合逃避关闭的。 四、“打非”工作步骤 非煤矿山“打非”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与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月中旬月下旬)。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及本方案的要求,通过文件、会议等形式,迅速将“打非”专项行动工作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家矿山企业及有关乡镇,并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5、企业对照有关要求,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或认真落实整改。 (二)集中打击阶段(月下旬月下旬)。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直接监管的矿山和辖区是否存在上述“打非”重点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其它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重点排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凡属于非法盗采、以勘探名义从事采矿活动的以及违法行为经责令整改后仍不进行整改的,必须依法从严予以惩处,并予以公开暴光。对企业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能积极整改、及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相关部门的,可依法从轻予以处理。在检查中发行涉及由其它部门执法的违法行为,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告同级政府。

6、 (三)复查巩固与总结提高阶段(月上旬到中旬)。 各级有关部门对集中打击阶段已关闭和停产整顿的矿山、勘探工程、尾矿库进行一次复查,对其它需要重点督促整改的单位进行“回头看”,对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月中旬,各市安监部门对本市非煤矿山“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总结及有关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工作责任。目前,我省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矿山违章开采现象仍然较多,非法采矿、非法建设、非法探矿以及采矿活动引发的群体上访等情况也时有发生,由此也引发了一些安全生产事故,通过集中一段时间开展

7、非煤矿山“打非”专项行动,对推动我省采矿秩序的进一步好转,提高矿山安全水平,减少矿山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级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工作协调,切实做好联合执法。非煤矿山“打非”专项行动中,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打击行动,发现涉及其它部门执法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有关工作信息应及时向同级安委办通报。对重点企业、难点问题要开展联合检查,凡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的,由违法行为主要涉及的部门牵头,牵头部门难以确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联合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由各部门

8、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的处罚行为。 (三)把握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市、县(市、区)要参照本方案所列“打非”重点,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打击的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及重点问题,要采取集中查处与重大案件立案查处相结合的办法,提高打击效果。对触犯刑法的重大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加强指导,促进提高。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探矿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消极对待监管部门整改指令、抗拒监管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坚决予以取缔与打击,对矿山存在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帮助并允许其进行整改,要结合矿产资源整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组织专家对重点企业、难点问题进行指导,通过“打非”专项行动,合理矿山布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逐步构建非煤矿山监管长效机制。各级安委办和相关部门要以本次集中“打非”专项行动为契机,探索研究非煤矿山监管治本之策,推进“打非”相关政策措施的制订与实施,逐步建立“打非”工作长效机制。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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