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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方案.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6672672 上传时间:2024-12-20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5.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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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我县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家)、原国控企业(3家)参照此方案执行。 第二条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 (一)采用自动监测的,企业应将自动监测数据从自动监测站房引出至中控平台,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规定审核后发布,自动监测数据仪表须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合格。在自动监测仪器故障期间,须采用手工监测方式进行补充监测,手工监测频次按手工监测相关要求实施。 (二)采用手工监测的,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但须为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

2、检测机构。 (三)企业要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自行监测质量保证制度,并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市、县两级环保局监督与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所涉企业的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初审、汇总,并对其自测开展情况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企业公布自行监测信息,并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上报、备案企业自行监测各项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按时将自行监测方案、数据发布在省环保厅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 (一)各企业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应于1月10日前经县环保局初审后,报市环保局监测站审核后备案,并与企业基础信息一起向社会公开。 (二)各企业每月3日前应将上月自测数据1

3、00%发布在省环保厅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并将上月企业运行情况和自测数据统计表上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企业自测报告汇总转报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三)各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前编制完成并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同时报送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站备案。 第五条该方案所涉各企业应当增加资金投入,在场地、仪器设备、人员、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提升条件。 第六条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内容、频次、报告等严格按照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保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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