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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核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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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核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全市各金融(保险)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扩大有效信贷投放,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保险)机构,是指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市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支行、市农村信用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支行、中银镇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有贡献的地方保险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贡献的金融(保险)机构进行奖励。 第四条全市金融(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工作由市金融信用环境整治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领导小组每年年底组织考核,对综合排名前三位的金融(保险)机构,市人民政府授予“全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金融(保险)机构”荣誉称号。 第二章考核奖励办法 第五条信用投入指标奖励 ㈠贷款累计发放额。当年贷款累计发放额每超过1亿元,奖励1000元。 ㈡贷款余额。以市人民银行统计的上年度贷款余额为基数,各金融机构不低于上年基数,奖励3000元;贷款余额每超过上年基数100万元,奖励300元。 ㈢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市人民银行专项统计表为基础,各金融机构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00万元,奖励50元。 第六条培植a级企业奖励 以市人民银行统计的上年度各金融机构a级企业户数为基数,由各金融机构评定,每增加一户a级企业,奖励评定金融机构2000元。 第七条不良贷款考核奖励 以市银监办考核认定的上年度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比为基数,保持上年占比,奖励2000元;不良贷款占比上升不奖励。 第八条创建“最佳金融信用县市”奖励 经省政府考核验收,我市被认定为“最佳金融信用县市”,奖励市人民银行4万元。信用乡镇占比达到90%,奖励市农村信用合作银行5000元;信用乡镇占比低于70%,对市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罚款4000元。 第九条保费收入奖励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以市政府金融办考核认定的上年底保费收入为基数,实现同比增长的,奖励5000元;同比增长高于20%的,奖励1万元。 第十条新设立金融机构奖励 在我市设立金融机构(银行),并将我市作为营业税、所得税纳税地,注册资本低于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和金融机构共计20万元。其中,仅将我市作为营业税纳税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在我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将我市作为营业税、所得税纳税地,注册资本低于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设立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以及具备金融功能的其他机构,并将我市作为营业税、所得税纳税地,注册资本低于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上述对金融(保险)机构的奖励金额中,30%奖励给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对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引导和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工作实行以奖代补。当年金融(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工作综合水平高于去年的,按照当年金融(保险)机构平均奖励数额,奖励上述部门,作为工作经费。 第三章罚则 第十三条金融(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㈠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长幅度低于存款增长幅度的; ㈡保险机构当年发生保费支付纠纷的; ㈢被监察、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事、安全、信访等“一票否决”部门否决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突出金融机构考核办法》(政发8号)同时废止。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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