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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方案.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6670944 上传时间:2024-12-2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9.6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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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办公室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分工的通知精神,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推进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14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陕发【*】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70号)和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为指导,坚持应保尽保、应扶

2、尽扶、分类保障、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与其它扶贫政策一起形成合力,编密织牢“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兜底保障和社会救助扶持对象范围 (一)兜底保障对象范围 1、农村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到期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按条件和程序审核后纳入农村低保,给予兜底保障。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

3、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社会救助扶持对象范围 1、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医疗救助和特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分类别、分层次给予救助。 2、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生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基本生活必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须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给予应急性、过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三、兜底保障和社会救助扶持政

4、策措施 (一)兜底保障政策措施 1、农村低保 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108号)文件精神,从*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2500元/人年提高到3015元/人年,达到扶贫标准。 完善“分类施保”。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人员,按照低保标准比例的20%到70%增发低保金,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实施“渐退帮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

5、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相衔接,促使其通过扶贫支持和社会救助两条路径实现脱贫致富。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还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救助时限。 强化动态管理。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要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对象走访核查。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和停发低保金。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农村低保家庭,可每年复审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

6、稳定的农村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审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复审一次。民政部门要每年将新增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扶贫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每年初,县扶贫部门将上一年度“建档立卡”低保对象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及时反馈给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以扶贫部门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标准。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县民政部门按

7、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的需求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限定的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民政部门报人社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以区域性特困供养机构为重点加大建设力度,“十三五”期间,新建区域性供养机构12个,新增床位300张左右。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农村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补助资金统一用于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建设。开展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设施达标创建活动,通过改建、扩建和设施改造,使现有供养机构单张床位面积、无障碍设施改造、应急

8、呼叫系统设置以及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照料护理的要求。健全完善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确保他们及时得到稳定的生活照料。 (二)社会救助扶持政策措施 1.医疗救助。 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建档立卡扶贫户中特困供养人员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按其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别、分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门诊医疗救助。建档立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

9、,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给予300元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和困难程度,分类设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人员给予100%救助,建档立卡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分别按低收入对象(50%)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30%)的比例救助。建档立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提高到1.5万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

10、提高到3万元。其他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提高到1.2万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根据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分别按低收入救助对象(2万元)因病致贫救助对象(1.5万元)的标准执行。 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当次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2000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一次。 加大未成年人救助力度。救助对象中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 上述所有救助流程结束后,剩余个人自负部分救助程序及标准按*县精准脱贫攻坚医疗救助基

11、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2.临时救助。 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我县1至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加快推进“救急难”试点。加大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临时救助力度,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突出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急难事项,及时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积极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不断总结推广前期“救急难”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救助面。 3.其他专项救助。 受灾人员救助。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建档立卡贫困户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水喝、有病能得

12、到及时医治。全面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最大限度降低受灾建档立卡贫困户灾害损失。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人员倒损房屋原则上不再重建,统一纳入集中供养,补助资金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建档立卡贫困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建档立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教育救助的重点群体,给予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建档立卡低保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给予住房救助。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

13、镇(办)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将其纳入党委、政府脱贫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健全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统筹牵头职责,做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方案制定、日常管理、兜底对象资格认定等工作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扶贫部门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格认定和帮扶项目的落实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及时纳入建档立卡并享受到相关帮扶措施。 (二)建立保障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各镇(办)要结合实际,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有效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

14、活。采取消费支出比例法,依据我县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确保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着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提高按年度动态调整。 (三)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衔接。 对低保或低收入以及扶贫建档立卡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家庭人均收入,实行分档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根据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 对丧失劳动能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且人均收

15、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程序审核审批后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于脱贫后再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覆盖范围。严禁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农村低保。 对于不在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要确保其和其他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起共享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脱贫攻坚政策。 扶贫部门在核定建档立卡对象时,以县为单位,在宣布脱贫前,低保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宣布脱贫当年,再将低保金计入家庭收入。 (四)强化资金保障。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发放。 (五)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六)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加强县、镇(办)两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探索建设村(居)社会救助协管员队伍,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社会救助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量化配备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做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完善分办、办理、转办、转介程序,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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