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性债务化解方案 为有效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问题,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x3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x1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x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债务基本情况。201x年8月,县财政、发改、卫生、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全县1
2、9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09年12月31日之前,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7月5日期间发生的债务开展自查核实工作,后经审计局审计认定,涉及债务30项,债权人14人,截止20xx年12月31日债务总额为3243.28万元。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201x年1月至201x年7月5日各单位已筹集资金偿还250.68万元,截止2011年7月5日债务余额为2992.6万元。按照债务用途分类:一是卫生院的业务用房举债2934.11万元,占债务总额的98.04%;二是附属设施建设举债58.49万元,占债务总额的1.96%。 (二)化债范围。截至201x年10月清理核实时,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债务
3、余额,主要包括医疗业务用房、附属设施建设产生的长期债务,不包括医务人员生活用房直接相关的债务以及调购药品产生的债务。 (三)化债目标任务。于201x年底前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并建立防止发生新债的稳定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先剥离后化解。在已经核实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将所有债务从基层卫生院剥离到县化债办,由县化债办与债务单位签定剥离协议,将审核认定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债务统一剥离到县人民政府管理,并建立债务台帐和资料数据库。然后对债务明确责任,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顺序,科学制定偿债计划。 (二)还旧债不借新债。为了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县财政用于化解基层医疗机构的资金
4、做到单列预算,在支出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抵顶预算安排给卫生部门的正常支出指标数,确保还了旧债,不添新债。 三、化债时间计划、资金来源及管理办法 (一)化债时间计划。于201x年底前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资金来源。一是上级财政补助的化债资金;二是县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筹集的化债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筹资金。 (三)资金管理办法1.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县化债办在专业银行开设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资金一律划入特设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抵
5、顶。偿债资金由县化债办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给债权人,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2.突出重点,优先化解。在偿还长期债务过程中,应分轻重缓急,做到三个优先:一是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二是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三是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3.动态监控,实行销号。对化解每一笔债务动态监控,实行销号制管理。县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要及时沟通偿债资金支付信息,建立债务化解台帐,如实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同时县化债办应将核债和化债相关的财务凭证和法律文书等资料全部建档,长期妥善保存。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
6、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为保证我县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各级各部门要在县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配合,扎实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化债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确保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基层卫生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要高度重视化债政策宣传工作,通过政策宣传,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让他们正确掌握化债政策,熟悉化债程序,严格落实各项化债政策。要突出宣传重点,把基层医疗机构化债工作作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将基
7、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政策宣传到农村,宣传到基层,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基层医疗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切实规范基层医疗机构项目的规划、审批和资金管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衡发展和布局的要求,认真做好新一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与建设规划,通盘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房新扩建、维修、改造项目建设。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批后的项目,由县级财政筹集资金解决,不留缺口。凡未经县级政府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8、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今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以任何名义举借新的债务,违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和防止出现新债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财政、卫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中,要加强廉洁自律,坚持公平、公正,防止发生以权谋私现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伪造白条套取财政偿债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除追回偿债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