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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青岛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1 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结合青岛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2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具体包括:
1)住宅;
2)宿舍;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场地);
4)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宿舍、活动场地;
5)医院病房、疗养院、老年人休养场所;
6)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 制定本规程的主要依据
2.1法规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3)《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2003年版);
4)《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2000年11月17日市十二届人
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5)《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6)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2.2测量基准:应采用青岛城市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2.3分析软件:应经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鉴定,并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3 日照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以及青岛市地理位置,日照计算相关参数应符合表3-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3)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4)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表3-1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有效日照时间带(北京时)
8:00-16:00
9:00-15:00
青岛标准经纬度
北纬36度4分,东经120度19分
分析时间间隔
1分钟
网格(沿线、多点)间距
1米
日照分析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1 计算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2 活动场地等场所的分析高程以地面平均高程为准;
3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4 上述技术参数如国家有关规范和法规有特殊要求按国家规范和法规执行。
4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收集
4.1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委托单位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2在建、尚未建设的已批或在批规划建筑有关资料,应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待批的方案为准。
5 日照分析相关的建筑及附属设施测量要求
5.1已建和具备测绘条件的在建建筑的有关数据均应根据现状实地测绘。建筑物屋顶的附属设施以及坡屋顶上局部凸起窗户、装饰板和花架等的测绘内容应符合《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2测量完成后应绘制出建筑总平面图和采光面立面图。总平面图上应标注室内地坪、屋顶(檐板上坪、女儿墙、屋脊等)高程、建筑物层数等。有阳台的窗户,阳台实体部分也应测量并绘制在总平面图上。立面图上应标注室内地坪、层高、采光窗位置和建筑物檐板上坪、女儿墙、屋脊等高度。
5.3日照分析图中需标注实地测绘建筑的性质和住宅小区名称或单位名称等。
6 日照分析的范围和位置
6.1有日照要求的被遮挡建筑,其任一部分与申报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大于1.6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此条暂不执行。
6.2一个居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光窗的,均应进行分析。各种形式的窗户分析位置详见条文说明。
7 分析方式的确定
7.1对于可以确定窗户位置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采用窗户分析方法或单点分析方法。
7.2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或者无法确定窗户位置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多点区域分析方法。
7.3活动场地采用多点区域分析方法。
8 日照计算分析要求
8.1为确定申报建筑对被遮挡建筑的影响,应首先对被遮挡建筑的现状进行日照分析,同时还应对其周围相关的已批或在批规划建筑进行叠加分析,叠加的先后次序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日期为序,叠加的设计方案应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为准;然后对申报建筑和现状分析时所考虑的所有建筑进行综合叠加分析。
8.2 分析误差范围:两次对算误差小于等于5分钟。
9 提交成果
9.1日照分析成果包括日照分析图和日照分析报告,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日照分析成果,应在日照分析图及日照分析报告和各阶段设计图上加盖带有编号的专用章。
9.2单点或窗户分析应在分析成果中列出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有效日照时数。
9.3多点分析应在日照分析图中绘出被遮挡建筑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有效日照时数。
9.4相关资料齐全的工程项目,依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告中可明确日照不足的楼座编号、户数。
9.5分析成果按统一的格式提交。
10 术语
10.1在批规划建筑,是指需与申报建筑同时分析日照影响的其他申报建筑。
10.2已批规划建筑,是指已经审批的在建、未建及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10.3申报建筑,是指建设申请人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
10.4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坪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十二米的,不计高度。
10.5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主体外墙(含外墙装饰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10.6单点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任意一点的日照时间。
10.7窗户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需做日照分析窗户的日照时间。
10.8多点沿线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外轮廓线上按一定间隔排列的所有点的日照时间。
10.9多点区域分析,分析建筑群体内任意区域内按一定间隔排列的所有点的日照时间。
10.10以上术语解释仅适用于本规程。
青岛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条 文 说 明
一、前言
日照分析问题不仅涉及到居民的采光权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特别是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日照分析问题越来越被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越来越重视。然而,由于缺乏全市统一的日照分析技术标准,导致对同一对象的分析结果因人、软件等因素而异的情况时有发生。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并参阅了大量其他城市有关法规及规范,同时征求了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设计部门、和测绘部门的大量意见,制定本规程。
为了便于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条文规定,对本规程的部分条文进行说明,同时摘录了其他几个城市有关日照分析规定的主要条文。
二、条文说明
1.3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日照分析的规定:
① 临时建筑;
②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③ 高度低于二点二米的低层建筑;
④ 其他不适用日照分析规定的。
3 本条规定了日照标准,满足日照标准的居室个数是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5.1.3条和《住宅设计规范》5.1.1条。特定情况规定中第一条“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1条,其中老年人居住建筑和1.3中老年人休养场所在本规程中均指老年公寓等专供老年人居住的建筑;第二至第四条是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5.1.3条。表3-1中日照标准日、日照时数、有效日照时间带和日照时间计算起点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1条确定;计算经纬度日照分析软件已明确规定,日照分析软件经过建设部鉴定。
5.3 建筑的性质主要指建筑所处的建设阶段(如规划、在建、已建)和使用性质(如办公、住宅、学校等)。
6.1 本条说明如何确定被遮挡建筑范围,由于建筑的日照影响范围难以确定,为避免分析错漏和便于实际操作,以被遮挡建筑达到《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1.6日照间距系数为界,以申报建筑高度1.6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为被遮挡建筑范围,详见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
6.2 本条文说明各种窗户日照分析点位选取情况:
1、图1是一般窗户,以窗台外墙AB中点,图中C点表示的位置为日照分析计算点。
2、图2是转角直角窗、弧形窗、凸窗等,一般以外墙延长线中位于南向或偏南向(图中线AB)的中点,图中C点表示的位置为日照分析计算点,如南侧或偏南侧日照时数不满足日照标准,应增加分析另一侧窗户。
3、封闭阳台以阳台窗的外墙中点为日照分析计算点;未封闭或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原设计的窗台外墙中点为日照分析计算点。
4、因窗户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他特殊形式的采光窗,以最接近上述说明的形式确定日照分析计算点位置。
7.1 能够获得窗户准确位置时采用单点分析方法或窗户分析方法,形式如下:
7.2 的无法确定窗户准确位置采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多点区域分析方法,形式如下:
8.1 为确定拟建建筑对被遮挡建筑的影响,需对现状和叠加工程后分别进行分析,图解说明如下:
8.2 因天体运行轨迹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偏差不在5分钟分析误差之内。另外,如果对分析结果有异议的应以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分析结果为准。
三、国内其他城市相关规范要点
上海市:摘自《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建筑,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遮挡的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日照的有效时间根据建筑物朝向确定(见下表)。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日照有效时间表规定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分析。
日照有效时间
建筑物朝向
有效日照时间
建筑物朝向
有效日照时间
正 南 向
南偏东 1°~15°
南偏东16°~30°
南偏东31°~45°
南偏东46°~60°
南偏东61°~75°
南偏东76°~90°
9:00~15:00
9:00~15:00
9:00~14:30
9:00~13:30
9:00~12:30
9:00~11:30
9:00~10:30
南偏西1°~15°
南偏西16°~30°
南偏西31°~45°
南偏西46°~60°
南偏西61°~75°
南偏西76°~90°
9:00~15:00
9:30~15:00
10:30~15:00
11:30~15:00
12:30~15:00
13:30~10:50
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杭州市:摘自《杭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应满足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居住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1、地理位置:杭州市区,东经120°10′,北纬30°19′。
2、有效时间带: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3、时间统计方式:按规则第三条日照标准,若日照时数要求2小时,可由两个连续时段累加;日照时数3小时,可由3个连续时段累加。
4、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分析受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0.5米。
6、分析方法:采用“沿线分析”,根据实际需求,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在对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新建高层建筑上午9时至下午15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L圆锥面分析)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教育卫生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且屋顶构架累计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向面宽10%时可忽略不计。
济南市:摘自《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基础分析参数
技术参数
计算标准日
大寒
冬至
计算起止时间(太阳时)
8:00-16:00
9:00-15:00
计算点经纬度
济南,北纬36度41分,东经117度0分
计算间隔时间
5分钟
网格间距
1米
计算受影面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注:计算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分析范围的确定
1、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2、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石家庄:摘自《石家庄市日照分析暂行技术标准》
第九条 参与日照分析计算的建筑实体按位置关系分为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和两者的符合体,被遮挡建筑包括住宅建筑、托幼建筑、学校(中学、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教学楼建筑、医院病房楼建筑,其余各类建筑作为遮挡建筑。
第十三条 对项目进行日照分析时,被遮挡建筑的最大地域范围视项目的建筑高度确定:
1、项目内建筑的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下(含36米)时,最大地域范围为该建筑墙体外240米范围日照阴影轮廓内涉及的被遮挡建筑。
2、项目内建筑的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且在50米以下(含50米)时,最大地域范围为该建筑墙体外280米范围日照阴影轮廓内涉及的被遮挡建筑。
3、项目内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且在80米以下(含80米)时,最大地域范围为该建筑墙体外320米范围阴影轮廓内涉及的被遮挡建筑。
4、项目内建筑的建筑高度在80米以上时,最大地域范围为该建筑墙体外350米范围阴影轮廓内涉及的被遮挡建筑。
5、项目内建筑的建筑高度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上述情况时,最大地域范围为项目各种情况最大地域范围的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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