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Q/320684 FUP01-2009
无公害猪肉生产质量控制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猪肉生产过程中引种、环境、饲养、消毒、免疫、屠宰加工、销售、废弃物处理等涉及到无公害猪肉生产的全过程应遵循的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猪肉生产体系中的猪场的饲养与管理、屠宰场的管理、销售市场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 18406.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B/T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NY/T 65 猪饲养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467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28 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NY 5029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净道 non-pollution road
猪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道路。
3.2 污道 pollution road
粪便等废弃物、外销猪出场的道路。
3.3 猪场废弃物 pig farm waste
主要包括猪粪、尿、污水、病死猪、过期兽药、残余疫苗和疫苗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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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全进全出制 all-in all-out system
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出的管理制度。
4 环境与工艺
4.1 生猪饲养场、屠宰场、生猪产品加工厂以及产品运输贮存单位的环境质量应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3-2001)的规定。地址应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周围3km无大型化工厂、矿厂或其他畜牧污染源。
4.2 猪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填和公共场所1km以上,距离居民区500M以上(下风),猪场周围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
4.3 猪场生产区布置在管理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4 场区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
4.5 推荐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4.6 猪舍应能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消毒药液清洗消毒。猪舍内温度、湿度环境应满足不同生理阶段猪的需求。
4.7 猪舍内通风良好,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要求。
4.8 饲养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
4.9 猪场、屠宰场、生猪产品加工厂应设有废弃物处理设施,防止渗漏、溢流、恶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4.10 猪场应取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5 引种
5.1 需要引进种猪时,应从具有种猪经营许可的种猪场引进,并按照《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67)进行检疫。
5.2 进行生猪育肥的养殖小区,仔猪必须从本饲养场达到无公害标准的仔猪繁殖区引进。
5.3 引进的种猪,隔离观察15-30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
5.4 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猪。
6 饲养条件
6.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6.1.1 饲料原料和添加剂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 5032)的要求。
6.1.2 在猪的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根据营养需求,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营养水平不低于《猪的饲养标准》(NY/T 65)要求,不应给肥育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参考使用饲养品种的饲养手册标准。
6.1.3 禁止在饲料中额外添加β-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
6.1.4 使用含有抗生素的添加剂时,在商品猪出栏前,按有关准则执行休药期。
6.1.5 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不应使用未经无害处理的泔水、其他畜禽副产品。
6.2 饮水
6.2.1 经常保持有充足的饮水,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的要求。
6.2.2 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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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免疫
6.3.1 猪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病免疫计划,制定具体的免疫方案,定期做好免疫工作。
6.3.2 猪群的免疫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5031)的要求,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取得《动物免疫证》,轧打免疫标识(塑料耳牌)。
6.3.3 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彻底消毒。
6.3.4 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做无害处理,不得乱扔。
6.3.5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病防疫监督抽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6.4 兽药使用
6.4.1 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量。
6.4.2 仔猪、生长猪必须治疗时,药物的使用要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0)要求
6.4.3 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物执行停药期,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作为无公害猪上市。
6.4.4 发生疾病的种公猪、种母猪必须用药治疗时,在治疗期或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作为食用淘汰猪出售。
6.5 疫病监测
6.5.1 猪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病监测计划,制定具体的监测方案,定期做好监测工作。
6.5.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病监督抽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7 卫生消毒
7.1 消毒剂
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0)的规定。
7.2 消毒方法
7.2.1 喷雾消毒
用一定浓度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等,用喷雾装置进行喷雾消毒,主要用于猪舍清洗完毕后的喷洒消毒、带猪消毒、猪场道路和周围、进入场区车辆的消毒。
7.2.2 浸液消毒
用一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煤酚的水溶液,进行洗手、洗工作服或胶靴。
7.2.3 熏蒸消毒
每立方米用福尔马林(40%甲醛溶液)42ml、高锰酸钾21g,21℃以上温度、70%以上相对湿度,封闭熏蒸24h。甲醛熏蒸猪舍应在进猪前进行。
7.2.4 紫外线消毒
在猪场入口、更衣室,用紫外线灯照射,可以起到杀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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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喷撒消毒
在猪舍周围、入口、产床和培育床下面撒生石灰或火碱可以杀死大量细菌或病毒。
7.2.6 火焰消毒
用酒精、汽油、柴油、液化气喷灯,在猪栏、猪床猪只经常接触的地方,用火焰依次瞬间喷射,对产房、培育舍使用效果更好。
7.3 消毒制度
7.3.1 环境消毒
猪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2%火碱消毒或撒生石灰1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在大门口、猪舍入口设消毒池,注意定期更换消毒液。
7.3.2 人员消毒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猪舍要经过洗澡、更衣、紫外线消毒。
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必须进生产区时,要洗澡,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
7.3.3 猪舍消毒
每批猪只调出后,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7.3.4 用具消毒
定期对保温箱、补料糟、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可用0.1%新洁尔灭或0.2%-0.5%过氧乙酸消毒,然后在密闭的室内进行熏蒸。
7.3.5 带猪消毒
定期进行带猪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可用于带猪消毒的消毒药有:0.1%新洁尔灭,0.3%过氧乙酸,0.1%次氯酸钠。
8 饲养管理
8.1 人员
8.1.1 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猪工作。
8.1.2 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8.2 饲喂
8.2.1 饲料每次添加量要适当,少喂勤添,防止饲料污染腐败。
8.2.2 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时,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分别进行饲养,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猪只有充足的躺卧空间。
8.2.3 每天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8.3 灭鼠、驱虫
8.3.1定期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做无害化处理。
8.3.2 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进行寄生虫控制,控制程序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5031)的要求。
9 屠宰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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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商品猪上市前,应经兽医卫生检疫部门根据《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49)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上市屠宰。
9.2 商品猪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9.3 屠宰加工生猪在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加工场地应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的基本要求,取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9.4 屠宰加工用水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NY5028)的要求。
9.5 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的要求进行屠宰加工,并经兽医卫生检疫部门根据《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封验讫标志,合格者方可上市。
9.6 冷却胴体应吊挂在相对湿度75-84%,冷却间温度0-1℃,肉体之间保持一定距离。预冷后的胴体猪肉通过吊挂式专用冷藏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专销点或超市,运输过程中杜绝平放挤压及与其它产品混杂运输的现象,不与外界物体接触,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9.7 经畜产品质量监测部门根据《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18406.3-2001)和《无公害食品-猪肉》(NY5029)的标准检测合格,使用无公害畜产品标志。
9.8 运输生猪和猪肉出县境的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要经兽医卫生检疫部门用消毒液彻底消毒,并出具消毒证明。
10 销售管理
10.1 无公害猪肉应实行分割包装鲜销。内包装(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7718》的规定,外包装的标志应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1)和《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6388 )的规定执行。
10.2 包装材料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10.3 销售场地应配备专用冷藏柜,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10.4 运输猪肉产品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专用冷藏车,不得与有对产品发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
11 病、死猪处理
11.1 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猪,应采取不会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传染病猪尸体应按GB 16548进行处理。
11.2 猪场不得出售病猪、死猪。
11.3 有治疗价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
12 废弃物处理
12.1 猪场废弃物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12.2 猪场实行清干粪与粪污水入污道分开制度,粪便与粪污经三格法脱酸搅拌后进入沼气发电装置,沼液与沼渣经管带输排系统进入葡萄园作农业用肥。
12.3 猪场剩余污水和沼液滤后废水经生物净化池处理后才能作为葡萄园灌溉水源。
13 资料记录
13.1 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防疫用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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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种猪要有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13.3 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
13.4 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记录。
13.5 每批出场的猪应有出场猪号、销售地记录,以备查询。
13.6 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2年。
14 全程质量监督
14.1建立全程质量控制网络,专人从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14.2建立生产、屠宰、加工、销售各环节操作规程和全程质量监控记录,各环节间建立质量资料的流转制度。
14.3生猪饲养场向屠宰加工厂提供每批出栏生猪的防疫、饲料及用药等资料,屠宰加工厂向销售点提供猪肉产品来源及质量监控、检测的数据资料。
14.4加工及销售企业向饲养场反馈有关质量检测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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