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无人机招标文件
7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招 标 文 件
标 号:SZCY -Z-G-006
采购单位:张家港市公安局
采购内容:无人机
项目类别:其 它
苏州创业教育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总目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 招标书
第五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六章 合同的特殊条款
第七章 评分标准
前 附 表
下述关于采购的具体资料是对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之处,应以本附表为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内 容
1
标书编号
SZCY -Z-G-006
2
招标内容
无人机
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及地址
名称:苏州创业教育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099号汇金创业中心2号楼405A 苏州创业教育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邮编:215006
电话: 传真:
联系人:任凤娟
4
采购单位
张家港市公安局
5
标书组成
1、投标资格文件; 2、投标的补充必备文件;
3、标书附件格式部分; 4、投标报价表(须另装订成册);
5、投标技术部分; 6、投标商务部分;
7、投标其它资料; 8、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
标书售价
人民币叁佰元/份,售后一概不退。
7
投标保证金
壹万伍仟圆整 (¥:15000元整)
8
投标保证金帐号
交 纳 账 户:苏州创业教育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账 号:890602 拒收现金与支票
开 户 银 行: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
保证金截止时间: 12月 12 日16:30止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文件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以到帐为准,拒绝现金、支票及汇票,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注:汇款单上需注明投标人名称、标号、金额
9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四十五日内
10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分别装订成册后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或投标密封章,若正、副本有矛盾之处以正本为准。
11
发售标书时间
时间:自标书挂网之日起至 11 月 28 日9:00-16:00(节假日除外)
地点: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099号汇金创业中心2号楼405A
12
答疑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请将疑问于 11 月 28 日16:00前以书面形式递交或传真至苏州创业教育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3
投标书递交时间
地点
12 月13日13:30~14:00
张家港市人民中路(市民服务中心二楼A区开标室)
14
投标截止时间
12 月 13日14:00
15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12 月13 日14:00
张家港市人民中路(市民服务中心二楼A区开标室)
16
投标报价本位币
人民币
17
评标标准
根据质量、技术与价格的比较
18
评标方法
用综合评分法得分高的合格投标人为预中标人
19
中标服务费
领取中标通知时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
收费标准:中标金额100万以下费率为中标金额的1.5%;
中标金额100万-500万费率为中标金额的1.1%;
20
履约保证金
中标金额的5%
21
导致无效标因素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 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
3)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 投标报价表与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资格证明文件)装订在一起的
或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资格证明文件)中出现总报价的
6)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邀请函
投标邀请函
苏州创业教育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张家港市公安局的委托,就无人机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 招标项目编号:SZCY -Z-G-006
二 、招标内容:无人机
预算金额:1500000.00(人民币)
三、标段的划分:本次采购标的物不分标段,各投标商必须对全部标的物进行投标;
四、投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2、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注:欢迎符合条件的谈判响应单位前来报名。请各谈判响应单位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响应单位公司红色公章,原件现场审核后退还,以原件为准。
1、 投标单位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
2、 投标单位需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投标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社保证明复印件;
4、 投标单位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承诺书。
五、 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出售时间:自标书上网之日起至 11 月 28 日,每天9:00-16:00 (节假日除外)
出售地点: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099号汇金创业中心2号楼405A 苏州创业教育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出售方式:现场发售
售 价:人民币300元整,售后不退。
六、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开始接收时间: 12 月 13 日13:30-14:00
接收截止时间: 12 月13日14:00
接收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市民服务中心二楼A区开标室)
接收人:公证处工作人员
七、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收取数额:壹万伍仟圆整 (¥:15000元整)
2、交 纳 账 户:苏州创业教育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账 号:890602
开 户 银 行: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
保证金截止时间: 12 月12 日16:30止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文件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以到帐为准,拒绝现金、支票及汇票,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八、 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 12 月 13 日14:00
开标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市民服务中心二楼A区开标室)
九、 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联 系 人:任凤娟
联系电话: 68785668
传真电话:
十、其它应说明事项:
答疑会时间: 11 月 28 日16:00前以书面形式递交或传真至苏州创业教育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根据采购单位要求交货。
采购单位联系人: 倪茂华
联系电话:
十一、监督部门:张家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办监督电话: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
苏州创业教育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1月21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二、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苏州创业教育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本次招标活动。
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苏州创业教育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4供应商认为本招标文件含有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向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直接反映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它相关供应商。
2. 词语释义
2.1招标人: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法人。
2.2投标人: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和自然人。
2.3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或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2.4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5甲方(采购方):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和自然人 。
2.6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和自然人。
2.7货物:系指乙方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应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8服务:系指本次招标采购文件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9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10天:日历日。
2.11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
2.12 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2.13 产地: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2.14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而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 合格投标人的一般条件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4.投标委托
4.1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5. 投标方代表
5.1指全权代表投标方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方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详见统一格式)。
6. 投标费用
6.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7. 招标文件说明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招标人将以投标书面答疑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8.2投标人的询问通知不得迟于前附表第12项中规定时间前使招标人收到,如有投标书面答疑,应不得迟于投标答疑截止时间前使招标人收到。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9.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9.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它原因,招标人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10. 投标答疑
10.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中所述答疑时间参加投标答疑会。
10.2勘察现场:
10.2.1根据自身投标需要,投标人可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自行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信息。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0.2.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并认为能使投标人可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0.3投标答疑记录包括招标人认为能够回答且不会引起投标人误解的相关问题和答复,会议记录的副本将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投标答疑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在苏州政府采购网上发出公示。
11. 对投标人的提示与要求
11.1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1.2无论是否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都应将招标文件及以后的所有通知、文件等视为保密文件。
12.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2.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它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可能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的后果,招标人概不负责。
13. 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投标书一 (格式见附件):
13.1.1投标函;
13.1.2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13.1.3 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13.1.4 投标报价表;
注:投标书一须单独密封
13.2.1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规格、品牌、交货期说明表;
13.2.2投标货物性能、技术指标说明与描述,如规格偏离;
13.2.3调试、验收方案(根据具体项目需要而定)
13.2.4产品质量承诺;
13.2.5货物的技术服务、售后服务体系与维保方案;
13.2.6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投标人视各自的情况自行编制):
注:投标书二(技术部分)中不得出现价格 。
13.3 投标书三(资格证明文件):
13.3.1 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13.3.2 投标单位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13.3.3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3.4 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3.3.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3.6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13.3.7 招标人在招标书中要求的证书、证明、文件等资料;
13.3.8 投标人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或代理商资格证明复印件;
13.3.9其它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13.3.9.1银行资信证明;
13.3.9.2最近1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3.3.9.3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员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情况证明;
13.3.9.4其它能够证明投标人资信、资质和货物、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等资料;
注:投标人必须提交上述13.3.1—13.3.8款规定的资料。否则,投标文件将因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
13.4 投标文件由13.1、13.2、13.3款规定的内容共同组成。
14.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4.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投标书三(资格证明文件)应分别装订成册。
14.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5.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的说明
15.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表》 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应包括所投材料、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用、税费(如包括关税、进口货物及其所用原材料、零部件的各种国内、外税费)及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现场验收、技术支持与培训、售后服务与维保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投标人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投标单位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5.2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 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计算单价和总价。《投标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15.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分标段投标的,则投标人能够有选择地只投其中一个或几个标段,也能够投全部标段,但各标段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
15.4 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15.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
15.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6. 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16.2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招标人收到并换取收据。
收款单位:苏州创业教育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90602
开户银行:上海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
注:各投标单位请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填写银行单据时必须注明投标单位全称,所投招标文件标号及“投标保证金”字样。
16.3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方法:
16.3.1银行转帐或直接以现金解缴至16.2中所示账号并换取收据。
16.4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
16.5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以转账的方式凭招标代理机构的收据予以退还(无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方与中标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以转账的方式凭招标代理机构的收据予以退还(无息)。
16.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6.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6.6.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须知相关条款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6.6.3 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相关条款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的;
16.6.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7.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7.1自开标日起45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7.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但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
18.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10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亲自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若未按上述要求签署的投标文件将拒绝。
18.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9.1投标人应将全部投标文件〔含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投标书三(资格证明文件)及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资料〕进行密封。密封带的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所投报标段号、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在封口处应盖投标单位公章。
19.2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20. 投标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投标地点。
20.2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0.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
20.4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份,招标人有权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招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的书面通知或在开标前收到该撤销的书面通知。投标人的原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退还。
21.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1.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知招标人。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招标人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21.4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2. 开标
22.1招标人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证处、委托方代表、投标人代表及相关方面代表参加。
22.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时出示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未出示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2.3开标时由公证处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标志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22.4招标人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招标代理机构将作唱标记录。
22.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
22.6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22.6.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标志、密封、盖章;
22.6.2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2.6.3 投标文件的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能在投标截止前出示其身份证原件的;
22.6.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授权委托书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22.6.5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2.6.6投标人未按本须知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
22.6.7 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作废标处理的,从其规定。
23.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23.1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
23.2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具体的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23.2.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
23.2.2能够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23.2.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23.2.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3.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3.3.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3.3.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3.3.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23.3.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23.3.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23.3.6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4. 评标内容的保密
24.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泄露。
24.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4.3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将经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5. 对投标文件初审
25.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拒绝:
25.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规定签署和盖章;
25.1.2未按本须知规定提交资格文件;
25.1.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25.1.4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25.1.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
25.1.6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
25.1.7其它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
25.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等;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如货物和服务的质量(包括品牌)、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5.3招标文件提供的工艺、材料、设备、参考的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等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能够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中要求的标准,以满足采购单位的需要。
25.4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条款,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5.5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5.5.1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内容不一致时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5.5.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5.5.3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单价计算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作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处理,该投标文件将不予以详细评审,也不得标;
25.5.4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5.5.5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5.6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5.7招标人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经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6. 投标的澄清
26.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6.2有关澄清的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答复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签署确认,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6.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及实质内容。
27.废标
27.1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27.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7.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7.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方不能支付的;
27.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7.2 废标后,招标人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
28.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8.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8.2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评分标准,对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先进性、可靠性、售后服务承诺、质量保证承诺等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28.2.1交货状态和交货期;
28.2.2零配件价格及维修服务措施;
28.2.3货物设备出厂验收情况;
28.2.4投标者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28.2.5投标者的供货状况及销售服务措施;
28.2.6投标者提供的其它优惠条件;
28.2.7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态度及信誉。
28.3 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29. 中标单位的确认
29.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按招标人的委托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29.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结果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各投标单位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同时该质疑应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招标人将在收到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如投标单位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招标人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
29.3招标人在授标时能够增加中标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但增加的数量或金额不得超过中标货物和服务数量或金额的10%。
29.4评标委员会有权评定中标,同时也有权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者中标。同时,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且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30. 合同授予标准
30.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0.2在合同签订之前,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询问、调查和实地考察,如发现中标单位提供的材料虚假或对标书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签约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在标书有效期内另行评定中标者。
31. 中标通知书
31.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中标通知书中给出中标单位的中标标价、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31.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1.3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人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它投标人。
31.4招标人对未中标单位不承担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32. 合同的签订
32.1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权处理。
32.2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为依据。采购单位保留以书面形式要求合同的卖方对其所投设备的配置、装运方式、交货地点及服务等作适当调整的权利。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15天内根据本条款提出调整合同价款及交货进度等的实施意见。
33. 履约保证金
33.1中标的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0项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3.2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的三日内按前附表第20项的规定将履约保证金交至甲方指定帐户。
33.3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中标人履行完合同义务并验收合格后,凭乙方的收款收据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返乙方。
34. 中标服务费
34.1中标单位须按前附表第19项的规定按其中标总金额计算并支付中标服务费,该费用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付清。
34.2中标单位如果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35. 监督和公证
35.1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5.2招标人的招标过程将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36. 未尽事宜
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苏财购〔 〕50号”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及登记等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各投标单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诚信江苏”。
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标结束后对各投标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而且打印该查询记录网页作为证据留存。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
对本章所有的投标书格式 ,投标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
1、(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苏州创业招投标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的招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投标函
投标函
苏州创业教育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我们收到贵公司 号招标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投标。
1、我们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包括完成该项目全部内容的设备、材料及人工、机械、保险、劳保、各种税费以及期间的一切费用。
2、如果我们的投标书被接受,我们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义务。
3、我们同意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本投标书的有效期限为开标后 天。
4、我们愿意提供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
5、我们认为你们有权决定中标者,还认为你们有权接受或拒绝所有的投标者。
6、我们愿意遵守招标通告及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收费标准。
7、我们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