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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技术培训与考核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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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技术培训与考核方案 一、培训与考核对象 “十一五”期间,全县高中、初中、小学、X8226;幼儿园及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学人员(研训教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均应接受教育技术能力初级培训;县以上中小学(含幼儿园,下略)骨干教师和晋升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均应接受教育技术能力中、高级培训。 截止2010年12月31日,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中小学教师,均须接受教师教育技术考试。 凡取得XX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二级证书并完成了教育技术初级培训的教师(含研训教师及其它人员,下略),可参加教育技术初级水平等级考试;凡取得教育技术初级等级证书并完成了教育技术中级培训的教师,可参加教育技术中级水平等级考试;凡取得教育技术中级等级证书并完成了教育技术高级培训的教师,可参加教育技术高级水平等级考试。 二、培训内容 全市统一依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小学教学人员(初级、中级、高级)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组织培训。 县教师进修学校要依《标准》和在《大纲》的要求,组织教材,实施教学。 三、培训和组织与管理 1、县教育局负责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规划和计划。 2、县教师进修学校在教育局的指导下,按计划开展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工作。 四、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1、全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等级水平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管理。考试合格者,发给由教育部监制,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的教育技术水平等级证书。 2、县教育局协助市教育局完成我县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等级考试的组织、考场设置、考前考场检查及监考工作。 3、县教师进修学校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考试报名、考籍管理、考题的取送、考试设备安装、调试等考务工作。 五、培训和考试结果的使用 1、教师参加教育技术初、中、高等级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分别记3、4、5继续教育学分;初、中、高等级水平考试合格,再分别加记2、3、5继续教育学分。 2、从2010年1月1日起,中小学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教师,晋升初、中、高级职称,必须相应取得教育技术能力水平初级、中级、高级证书。 3、从2010年1月1日起,取得教育技术能力水平高级证书作为县以上骨干教师必备条件之一。 4、按照《XX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教师,取得教育技术能力水平初级、中级、高级等级证书,作为其相应岗位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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