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6646642 上传时间:2024-12-1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3.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淀区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由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立项、并由海淀区财政拨款补助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项目是指在海淀区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区科委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决策机构。第六条 区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海淀区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二)负责项目的立项、

2、调整和撤消;(三)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四)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五)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六)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在海淀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 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照章经营、依法纳税,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 产业化能力强,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四) 有高效的运行管理体系,坚持不断的技术创新,有效促进社会科技进步;(五) 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六) 建立起规范有

3、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三)每半年向区科委提交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与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第九条 项目保证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 匹配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二) 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三) 协助区科委进

4、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四) 监督项目自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五) 协助向区科委提交海淀区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六) 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区科委提出项目的调整、撤消意见;(七) 当项目完成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第三章 立 项第十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征集、项目评估论证或企业答辩、项目立项决策、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第十一条 项目征集:采取定向申请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一) 定向申请是指区科委结合本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

5、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二)公开征集是指区科委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区科委提交项目建议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第十二条 项目的评估论证:对于定向申报的项目由区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对公开征集的项目由区科委根据对项目建议书的初审结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或企业答辩,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决策:(一)项目经评估论证或企业答辩后,由区科委确定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资金的总预算。(二)区科委根据年度科技资金总预算确定立项的

6、项目,将确定立项的项目列入当年的海淀区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第十四条 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一)适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二)不适合招标的项目,采取由区科委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报、区科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区科委决策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项目,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项目,由区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五条 签订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第四章 实施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7、。(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区科委提交海淀区科技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书。(二)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区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第十七条 必要时区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下年度执行、调整、撤消的依据。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一)国家、北京市或海淀区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

8、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第十九条 项目需要调整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区科委。对于调整项目需经区科委批准后执行;对于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除提出撤项的书面意见外还应当对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列表一并报区科委。第二十条 撤消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资

9、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 验 收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第二十二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科委申请延期验收。经区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完成一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总结报告书(以下简称总结报告书)、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以下简称资金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二)总结报告书和资金总决算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区科委。(三)承担单位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

10、目资金所作的专项审计报告。(四)区科委根据项目任务书和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课题)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区科委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完成确认书。第二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一)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四)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五)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第六章 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

11、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对以海淀区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特定情况下,海淀区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转让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

12、 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区科委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技资金、

13、追回科技资金、取消申报项目资格三年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咨询专家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区科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海淀区科技项目评估实施办法由区科委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二00三年五月4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